残疾抚恤的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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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11-06
军人残疾包括。
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残疾包括因战致残、因公致残
(一)因战致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导致残疾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人民警察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司法警察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现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3)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三)因病致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司法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
(1)在从事训练、值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
(2)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
(3)因患职业病致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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