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明代酒窖所有权之争: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0:15:17
惊变五粮液
国人喝酒,一年喝掉一个太湖?
有说一个西湖的。
反正,盛宴必备五粮液。以至于我们已经不能想象没有五粮液的日子。
然而,这样的“日子”却因为一场官司而突然逼近:五粮液惊变。
一惊:“五粮液”的命门——十六口明代古窖居然一直是从宜宾尹氏后人手中租赁的!
二惊:“五粮液”和尹氏后人的租约居然逃过无数次“运动”和“改造”而绵延六十年!
三惊:宜宾方面突然宣布其租赁了六十年的私窖是“国有资产”,同时还宣布确认其“私产”的红头文件作废!
无论法理逻辑还是伦理逻辑,宜宾一不小心把自己逼上了绝路——明明借用了别人的东西,大到一幅字画、小到一块葱姜——突然宣布“不还了”,而且没有任何理由。
烧香的赶走和尚。
天地瞠视。全国瞠视。在红色暴力横扫一切私产的年代,五粮液的十六口私窖尚且躲过浩劫,成为“侏罗纪孑遗”,而在私产备受保护、市场经济阳光和煦普照的今天,枯木逢春的“孑遗”反倒要出离宪法,回到过去。
历史经不起回头一看。当年民族资本家由“朋友”沦为“敌人”,私人财产由“合法保护”而突然“全民所有”,国家因此元气大伤,民族因此狂躁乖张,社会因此人心大乱,个中教训还不够至痛至切?
“五粮液私窖”逃过浩劫,本是躲过冰川的水杉,应该邀集专家,深度研讨,大事庆生,谁会想到于今反而“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回到人神共愤的“一大二公”?!
尹家后人说得痛切:“数百年来,酒窖都是我尹家所有;今世何世,酒窖却不是我尹家所有了?一窖之不容,何以容天下?!”
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尹家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官、向世人证明:尹家才是明代酒窖真正的主人!
无数双眼睛注视着这场官司。一点不用夸张,它的意义直指宪政,它的意义直指基本国策。
(主笔  胡展奋)
谁的五粮液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尹氏称,让五粮液引以为豪的“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是尹氏家族的产权。
记者/陈 冰
五粮液正在发酵。
只是发酵的不是深藏于600年窖龄之中的酒糟,而是一场有关酒窖所有权的官司。
官司源于一个惊人内幕:五粮液引以为豪、对外宣称“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居然一直是从宜宾尹氏后人手中租来的!
五粮液与尹氏后人绵延近60年的租约在2009年最后一天戛然而止。五粮液突然向尹氏后人发出通知——“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感到无比震惊的尹氏第19代后人尹孝功迅速致函五粮液,指出《通知》严重侵权,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2010年3月15日,消费者维权的日子,尹孝功迎来了一场久违的谈判。出人意料的是,谈判对方不是五粮液而是宜宾市国资委。宜宾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周家才让尹家拿出一个方案来解决长发升的遗留问题。尹孝功表示,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周家才称“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再和你们联系”。
然而,尹家并没有等来期待中的联系。倒是地方政府和五粮液接二连三地上演了一出又一出令人瞠目结舌的连环戏码:
首先,宜宾市政府宣传部副部长对外宣称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宜宾市政府16年前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紧接着,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突然发文撤销454号文件,认定当时政府确认酒窖属于尹家所有的文件是错误的,酒窖应当属于五粮液所有。
一天之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五粮液2010年机构投资者见面会”上,董秘彭智辅再次表示,16口窖池早在50年代就被没收,而且已经被折价入股上市,所以矛盾是国资公司和尹家的矛盾,不关五粮液公司的事。
原本只牵涉尹家与五粮液的纠纷因为宜宾市两级政府的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错综复杂。记者多次致电五粮液,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关部部长唐伯超最近一次对媒体表态:“我们现在不对外公布任何消息,一切情况都由政府说明。”
宜宾市两级政府却是三缄其口、保持沉默。记者好不容易联系到此前和尹家谈判的周家才,他却说,“我对这个情况不是很了解,只是前期做了一些调研工作。”
尹孝功百思不得其解,“数百年来,酒窖都是我尹家所有;今世何世,酒窖却不是我尹家所有了?一窖之不容,何以容天下?一窖之不容,何以让天下业主心安?一窖之不容,何以谈国内私有财产保护?”
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尹孝功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官、向世人证明:我们尹家才是明代酒窖真正的主人!
卖房诉讼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四川省高院的收发室“躺”了近一个星期后,立案庭的法官们才见到了诉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行政诉讼则需要5日。然而,又过了一个7天,四川省高院仍未就是否立案做出决定。
7月9日,在尹家将民事、行政两案起诉书寄达四川省高级法院19天之后,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陈有西律师,就起诉管辖问题进行了沟通。
法院告知,院里对两案高度重视,已经进行多次研究,同时向宜宾中级法院和有关方面也进行了了解。并告知,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陈有西律师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受理一审。这是一个抽象的酌定规定,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虽无明确标准,但本案明显属于符合高院一审的范畴。
鉴于本案离开宜宾审理,有利于法院客观超脱地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希望本案由省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到成都市等其他中级法院审理。尹孝功提出:她已经同整个家族其他原告人进行了慎重研究,决定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亿元以上。他们准备各家一起借款筹钱凑足起诉费用。法院表示,确定诉求是原告权利。如果原告确定要起诉到1亿元以上,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办事。
7月9日下午,陈有西律师已经将新的起诉书修正,经尹孝功确认后提交法院。新的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侵占财产。即停止使用其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将酒窖归还给原告(暂定标的估值1亿元,诉讼中将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后再追加);2、判决三被告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每天3万元计算,计算到停止侵权交还酒窖为止。(先从今年1月1日计算到起诉日6月30日为180天,5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按此请求,本案的标的已经提升到10540万元,成了目前中国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的一个标的最大的案件。按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费和诉讼收费标准,尹家将为此预交诉讼费至少50万元。
记者询问尹孝功为什么要这样花代价进行起诉。尹表示:尹家一直与人为善,从来没有为了钱而向当地政府和五粮液公司提过过分要求。以前的年租金只有20多万元,从来没有去提异议。
但是,本案被告是宜宾市政府和有很强经济实力的五粮液公司,在宜宾审理很难不被干扰,很难实现公正,法院也会很难办。为了让高院受理审理,必须这样做。同时,古窖的实际价值也远超过1个亿,五粮液自己公告的品牌价值是470多亿,16口古窖是其自认为的核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如果没有这16口古窖,其品牌资产100亿也不会到。尹家都只是普通家庭,没有多少钱。但为了打好这场官司,各家已经慎重商量,一致决定各家借钱凑钱进行起诉。
陈有西律师说,尹家古窖返还的标的,远超过1个亿。但为了减轻尹家诉讼成本,他在原起诉书中,只隐性表达了返还16口酒窖,没有讲价值,只显性表述了占用费每天3万元。现在尹家很团结,决定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向高院起诉,因此他只要将酒窖价值明示为1个亿,就可以达到。
他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为节约诉讼资源,综合考虑判决结论,民事案由高院受理审理的同时,希望行政案也由高院受理一审。同时,他已经向高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因为对于尹家这些当普通教师、一般公务员的各个家庭来说,五六十万的起诉费确实不是小数目,要借款凑齐也不容易。他们已经准备卖房凑钱。期望法院能够同意暂时缓交。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高院在原告提出新的诉状后,尚有7天的立案审查期。法院表示将会依法作出决定。▲600年的酿酒世家
尹孝功感到难以理喻:“租赁是从1952年开始的,延续了50多年,怎么一下子就变成国有资产了?既然是国有资产,你为什么不在1995年买了厂房以后就停止和我签租呢?”
记者/陈 冰
酿酒世家
大雨过后的宜宾,空气中飘荡着雨后特有的清新。当然,还可以嗅到酒都空气中特有的一丝酒糟味。作为全国酿酒重镇,宜宾的酿酒历史超过600年。巴蜀鬼才魏明伦在一篇赞扬宜宾的骈赋之中动情地写道:
四川酒有口皆赞,五粮液无人不知。高粱红火,包谷金黄,糯米回甜,小麦清香。再配嘉禾大米,合为玉液琼浆。粮为酒之本,曲为酒之骨,水为酒之血,江为酒之魂。前辈秘方,酝酿出浓香魁首;当今绝技,勾兑成白酒状元。初闯旧金山,一举夺冠;再争巴拿马,二度开梅。好酒!好酒!蜚声国际,造福乡里。此城载誉千钧,此酒增辉多少。答案使人陶醉,宜宾别号酒都。
纵横三省,吞吐两江(金沙江、岷江)的特殊地理位置,造就了五粮液醇厚协调、甘绵净爽的独特口感。而这其中,尤以16口明代酒窖出产的酒为精华中的精华。因为这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
作为这16口酒窖的传人尹孝功还可以清晰地记得旧时老人酿造五粮液的教诲,岷江水清,金沙江水浊;平常酒坊一般在岷江码头取水,但尹家酿五粮液时却在合江门两江汇合的地方取水。因为“岷江水虽清,但烧汤还是金沙江的水带甜味,好喝”。
16口酒窖现在已成了五粮液的“501车间”。朱漆的红门前竖着一块“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碑,工人们在里面忙忙碌碌。自打发生酒窖纠纷,工人们警觉地限制一切外人进入参观,但尹孝功要进去,还是易如反掌——就凭那张脸,工人师傅就要恭恭敬敬地把道让开。他们知道,对于五粮液而言,长发升是镇厂之宝;但对于尹孝功而言,这里是人家长大的地方。
尹孝功兄妹共7人,尹出生于1940年。解放前尹家的住房和作坊仅一门之隔,她和亲戚家的小伙伴经常去里面玩。“我们家酿五粮液要用荞麦面,用很细的筛子筛出最细的粉。我们就在粉里加上糖和鸡蛋,扮哥哥宴(过家家)。大人要走的时候,小孩们都舍不得走,都躲到粮仓、磨坊里面去。”
“尹家是宜宾的酿酒世家”,尹孝功说,尹氏族人世代酿制杂粮酒,《明史》中就有尹伸好酒宴客的记载。尹家先是家酿,只供饮宴及馈赠亲友。后开设“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增挖窖池,扩大规模生产,至明末清初,16口窖池的酿酒作坊格局形成。因尹长发升的杂粮酒曾作为贡酒,故有“御用杂粮酒”之称。
1912年农历正月初九(2月26日),尹长发升的主人尹绍洲(尹孝功的爷爷)在小鼓楼街长发升家中以请“春酒”为名,宴请宜宾的老同盟会会员、共和党人及社会名流。席间,尹绍洲用祖传的陈年佳酿“杂粮酒”宴客。当尹绍洲亲自将乾隆年间封存的陈酒起封,登时酒香满堂。
尹绍洲让儿子尹伯明用汝窑细瓷杯斟酒敬客。众人见杯满而酒不溢,酒色微黄,晶莹剔透,杯口的酒呈球面状微微凸起,在汝窑杯的衬托下,像碧玉镶嵌着的硕大珍珠。前清举人杨惠泉趁着酒兴,大声对尹绍洲说:“如此美酒,用‘杂粮’呼之甚是可惜。取其用五种粮食酿成,赞其晶莹醇香如琼浆玉液,就叫‘五粮液’,如何?”
众人齐声叫绝。至此,尹长发升的陈年佳酿“杂粮酒”在民国元年更名为“五粮液”酒。民国初年,尹长发升向民国政府申请注册,作坊名称是:“叙府尹长发升大曲作坊”,注册商标为“醉仙牌”。商标上李白豪饮醉卧的神态,吸引了众多顾客。“喝酒哪里去?东门长发升”,“真资格的五粮液是长发升的”,在市井中广为流传。
尹孝功的父亲尹伯明也深知酿酒技术。过去酿杂粮酒不公开用大米(谓糟踏五谷,要遭雷打)。一次洪水天,尹伯明买了一船水湿米,水浸泡过的米已经发酵,很快就要霉掉了,尹伯明就在五粮液的配方中加大了米的用量,没想到酿出来的酒味道特别好,入口醇和甘甜,比不用大米的酒更好。从此以后,长发升酿造五粮液酒一直用大米作主料,调整了其他杂粮的用料比例。
抗战时期,中央研究院、中央博物馆、同济大学、国立剧专等中央高等学府及学术科研机构迁至宜宾李庄,傅斯年、董作宾、丁文渊、余上沅等文化考古界名人皆成为五粮液酒君子。尹伯明还派人将长发升生产的各类曲酒运到李庄、南溪等地销售,将销售所得全部作为内迁专家学者的生活补贴。
为感谢尹伯明对他们生活上的关心,经济上的资助,教授们送了一堆酒精表、温度计、湿度计、放大镜、量筒、试管、烧杯等仪器设备,从明代开始生产经营的长发升老作坊一下子多了些“洋玩意儿”。
虽然今天看来这些不过是最普通的物理化学试验器皿,但在当时却也算得上是非常先进的高科技武器,由于尹伯明在上海大学受过高等教育,所以很快就开始培训员工使用“洋玩意儿”酿酒——用温度计测量窖池发酵温度、用湿度计记录糟房内的湿度,用酒精表测量勾兑加浆时的酒精浓度……眼看、鼻闻、口尝、手摸、足踢的传统酿酒手法一下子变得充满科技含量,尹长发升的五粮液酒产量大增,迅速成为宜宾酒行业的状元。
幸运的“漏网之鱼”
新中国成立前,宜宾酒业因内战而奄奄一息,全县一共只有长发升、利川永等9家大曲作坊生产。但长发升仍是宜宾首屈一指的大曲酒作坊,当时酒坊的继承人尹伯明是宜宾县酒行会主任委员、四川省商联会理事,宜宾唯一的一位民国全国商联代表。
1950年,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以下简称曲联社)成立,尹伯明担任副总经理。1952年11月,“五反”运动后,曲联社解散,五粮液的前身——“宜宾专区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一些酒窖的主人将酒窖卖给了国营二十四酒厂。
鉴于尹家酒窖的珍贵性以及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实际情况,尹伯明选择了将“长发升”16口酒窖及一千余平方米的厂房租给国营二十四酒厂,双方签下第一份租约,为期两年,每月租金35元。1954年,尹家和酒厂续签租约,每月租金涨至50元;之后1957年,由于尹家腾了一间楼房租给酒厂,月租金又加了5元。
1956年1月,宜宾市公私合营开始。根据《宜宾市志》记载:商业总户数是2373户,其中未进行改造户数是29户,未改造户占1.22%。“长发升”正是那百分之一的“漏网之鱼”。此中有何玄机?
尹孝功道出个中原由。因为父亲忙于革命工作,很长一段时间长发升一直由自己的母亲唐洁英做实质上的管理。1950年联造社成立的时候,尹伯明是副总经理,唐洁英为驻厂代表管理生产。1951年五反运动开始,联营社基本上属于停产状态。到了1952年,唐洁英去北京照顾在京工作的大女儿尹岚渊,一直到1957年才回到宜宾。
而尹伯明则在1953年以民主人士身份任宜宾市委统战部顾问,每月领津贴30元。1955年3月,尹伯明又成为宜宾市第一届政协常委、驻会委员。自此,尹家完全退出酿酒业,再未返身。也就是说,在公私合营开始之前尹家就没人从事酿酒行业了,自然也就不可能被公私合营掉了。
“我们家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如果1956年巳经公私合营了,那么1954年签订的3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就不可能于1957年11月26日又与酒厂签订3年租赁协议。”尹孝功认为自己手握的租赁协议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问题。
1958年9月,私房经租开始。尹家将16口酒窖之上的厂房1149.85平方米交由国家经租,每月得到55元租金中的12元,一直持续到1966年9月。1966年至1976年期间,和中国的千万个家庭一样,尹家的命运也因十年动乱而风雨飘摇,“很多商标、资料、家谱、牌匾都被弄到学校去,一把火烧掉了。”其中包括尹家那块从明代流传下来的“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鎏金招牌。
当时,鎏金招牌被作为踏板横在尹孝功所在学校的天井之上,每天有无数学生从此踏过进入学校。为了表示支持红卫兵们的正确决定,尹孝功也只能硬着头皮踏在上面进入学校。“我的心在滴血,被他们批斗,却不敢吭一声。”回忆至此,尹孝功泪流满面。
尹孝功的父亲尹伯明则遭遇了更为严厉的批斗,被打成三号人物——一号人物和二号人物分别是宜宾市市委书记和宜宾市市长。由于尹伯明年轻时在上海总工会做过宣传科副科长,尹伯明被要求交代“和刘少奇是什么关系”。
之后,尹伯明以政协委员的干部身份,被下放至宜宾附近的黄角山“五七干校”改造,彼时尹伯明已69岁,被扣上“叛徒”、“特务”、“刘少奇同伙”三顶帽子。两年后,身体已完全垮掉的尹伯明靠着医院医生的联名担保才住进医院,并很快在医院去世。9年后,尹伯明得以平反昭雪。但有关那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方米厂房的所有权却一直处于混沌未明的状态之中。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即使在“文革”期间,16口酒窖也仍然被使用着,只不过从1966年开始,尹家就未再从酒窖和厂房中得到任何收入。
454号文件
1984年,宜宾市政府为了落实中央政策,出台了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文件。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正是这份纠错文件,为日后尹家与五粮液关于酒窖的纷争埋下严重隐患。
这份名为“45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
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鼓楼街32号,是昔日“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的遗址,16口明代古窖就在其中,覆盖其上的厂房与34号、36号房屋一并构成了尹家的祖产。由于1958年的经租,尹家不明不白地失去了酒窖上方数千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与454号文件一同下发给尹家的还有一份没有编号的政府文件,这份文件告知尹家他们经租的房屋已经收归国有)。尹家没有过多地去追究厂房的问题,大家心里还是比较笃定,毕竟政府文件写明酒窖是属于尹家的。
1993年1月,古窖何去何从的问题终于摆在五粮液厂长王国春的面前。彼时,五粮液曾有机会,一劳永逸地解决这段纠葛。
当时,五粮液经营管理部就此提供三个解决方案:方案一继续与尹家换约续租;方案二类似入股;方案三是一次性买断。尹孝功回忆此事,表示“当时五粮液如果想买,我们一定会同意。价格也不会太高”。但王国春的回复是,“按方案一办理”,同时确定年租金为1637元,“租金按年递增率6%付支”。
尹家接受了换约续租的方案,但拒绝了王国春提出的租金数字——他们认为不到两千元的年租金太少了:刨去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相当于每口窖池的月租金只有8块5毛钱。
在经过半年的协商后,1993年五粮液和尹家签订协议,续约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递增3%。协议还商定,“以宜宾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五粮液一次性付给尹家45774.28元,作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旧账”。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五粮液当初实在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丧失了处理酒窖产权隐患的最佳时机。如果说三个方案依次是下中上策的话,那么五粮液选择的无疑是下下之策。
1995年,在鼓楼街一次拓街改造时,五粮液以89万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将尹家租给国家的1149.85平方米的厂房买下,又以13.26万买下尹家253.31平方米的自留房屋。此时,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和16口酒窖,五粮液已将“长发升”的厂房全部购入。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经查,尹伯明/唐洁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至此,尹家与五粮液分别拥有同一块土地上酒窖和厂房的所有权,但双方都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租约仍在继续。双方又于1998年、2001年、2004年、2007年四次换约续租,年租金分别为198000元、217800元、224334元和231064元。一切看上去波澜不惊、按部就班。尹家不知道惊天巨变即将来临。
风云突变
2009年10月,依照惯例,双方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应签新协议。于是尹孝功向五粮液去函,希望双方再次签订新协议续租。在尹家将“长发升”厂房和古窖租给五粮液的50多年时间里,共获租金260余万元,平均每年5万不到。即便是在租金大涨之后的1998年,分到尹家7个继承人手上每年也不过2万多一点。
尹孝功善良地表示,经历过“文革”的风风雨雨,尹氏后人从来没有想过在租金上获得巨大收益。“国家承认酒窖是我们的就不错了。租金真的是少得可怜,我们从来没计较过。1998年突然有了较大提高,是因为五粮液即将上市。当初五粮液告诉我们没有将酒窖折价入股,并一再叮嘱我们说这是商业机密,不能对外泄露。”
尹家人出于对五粮液的信任,一直信守诺言,从未在公开场合透露过关于酒窖的秘密。即便是对很亲密的朋友,也不曾透露半点风声。只是当五粮液一再在对外宣传中抹去尹长发升的印记,并偷梁换柱、张冠李戴一系列事实的时候,尹孝功才会找到五粮液的人理论一番。
然而让尹孝功忍无可忍的事情还是一再发生:当她仔细查阅了五粮液发布于2000年和2001年的报告之后,才猛然发现五粮液早已将酒窖折价入股上市了!
2007年的换约也开始变得磕磕绊绊。五粮液方面声称“房子是我们的”,不该给租金了。尹孝功找到时任五粮液股份公司总裁王国春反映后,续租问题勉强得到解决。没想到到了2009年,事情就开始脱离正常的轨道。
“2009年10月19日,根据历届换约续租协议的约定,我们按例致函五粮液,告知协议即将到期。然而在等待2个多月后,一封从五粮液发出的信函寄到了我的家中。这是一份盖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通知。”
尹孝功向记者出示的这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称:“五粮液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
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尹孝功感到难以理喻:“租赁是从1952年开始的,延续了50多年,怎么一下子就变成国有资产了?既然是国有资产,你为什么不在1995年买了厂房以后就停止和我签租呢?”
就在3天前,她还在新闻上得知 “尹长发升”酒窖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仅仅过了3天,这份通知就让家族艰苦守望600年祖产化为乌有。
“不能让祖产断送在我手上!”身体孱弱的尹孝功拥有一颗坚强的心。虽然深知力量对比悬殊,维权成本高昂,她还是义无反顾地踏上了法制维权之路。▲ 谁动了我的酒窖?
五粮液称买了房子,当然也就拥有了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酒窖;政府说经过经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早已被收归国有,尹家则说从未被公私合营过、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过国家经租。究竟孰是孰非?
记者/陈 冰
“谁动了我的奶酪?”,在这本号称全球第一畅销书中,“奶酪”被比喻成人们生命中最想要得到的东西,它可能是一份工作、人际关系、金钱、财富或是健康。
在这起尹家与五粮液古窖产权纠纷中,16口明代酒窖就是双方竞相争夺的“奶酪”。对于尹家而言,那是一个酿酒世家600年相传的祖业;对于五粮液公司和宜宾市政府而言,那意味着足以炫耀的辉煌历史和巨额收入的来源。
在这场政府声称的“国有资产保护战”之前,至少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尹家与五粮液通过一纸协议证明,16口明代酒窖是由五粮液向尹家租借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承租方宣称酒窖是自己的,难怪出租方尹家不甚唏嘘:“谁动了我的酒窖?”
谁的酒窖?
半个世纪前,“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筚路蓝缕时的助力者。1956年五粮液在北京召开的名酒座谈会上名列第一;1963年第二届全国评酒会,第一次参加的五粮液一举夺魁,两次参展酒所用酒母,都是尹伯明所献珍藏“尹长发升”陈酿。五粮液名满天下,尹长发升隐身其后。
现在,五粮液对外宣称,酒窖归其所有。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
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也于5月12日做出决议,称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1984年的454号文件签注内容错误,予以撤销。宜宾市政府某官员反复强调表示,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省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对于尹家而言,目前能证明16口酒窖是其家族私有财产,除了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外,还有两份重要的文件证明:一是1952年以后至去年年底,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用合同;二是宜宾市政府在1984年发布的第454号文件。前者证明双方一直存续的租赁关系,后者则对酒窖的产权予以了明确,归尹家所有。
五粮液称买了房子,当然也就拥有了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酒窖;地方政府说经过经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早已被收归国有;尹家则说从未被公私合营过、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过国家经租。
究竟孰是孰非?
是否公私合营?
根据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16口明代酒窖在解放前一直属于尹家私有财产。1952年11月12日,尹家和宜宾专区国营二十四酒厂,也即五粮液的前身签订租赁合同,将16口明代窖池租给二十四酒厂使用。
众所周知,建国初期运动频繁,政策更迭,法律涣散,尹家与“长发升”酒窖的命运也波折横生,历尽磨难。幸运的是,拥有600年窖龄的酒窖阴差阳错地躲过了一次又一次运动,经历届政府承认,为尹家所有。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资改造”的启动,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的条款。
随后,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至此,纳入公私合营的公民私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宜宾市政府相关人士也是据此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称,“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
但是,据尹孝功指出,1952年11月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酿酒窖池就是从那时起租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的,尹伯明被安排到市委统战部,尹家脱离酒业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尹伯明的酿酒窖池也从来没有与宜宾国营酒厂公私合营过。此外,1957年“长发升”酒窖又与国家续签了租赁协议。如果“长发升”酒窖已纳入公私合营,就根本没有必要再续签租赁协议。
因此可以看到,“长发升”酒窖纳入公私合营、产权早已收归国有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被经租?
经租是指从1958年开始,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
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及至后来,“经租房”在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之下变成了国家所有。
京衡律师事务所李道演律师指出,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6月。其次,经租是由政府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不可能存在与五粮液酒厂签订经租协议的做法。第三,经租的对象只有私人出租房屋,绝不存在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经租’的做法。”
据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长发升”酒窖不是私有出租房屋,并不在申请国家经租范围之内。而且尹孝功出示的政府文件也清楚地表明,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1149.85平方米的厂房,而非酒窖本身。
1984年,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做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赁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这份文件原件共有两份,宜宾市房产处存档件一份,尹孝功持有一份,两份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连手写加注也一模一样。随后,宜宾市政府发还尹家18.17平方米房产,发给了“宜市权字1502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宜市国用(96)字第五05433号”《土地使用权证》。对已经复查确权为尹家私产的同18.17平方米房产一起的16口酒窖的土地证、房产证,则一直没有发给,由此留下隐患。
因当时五粮液酒厂没有按照政府“购买酒窖”的方案,只愿意租用,不愿意购买,1993 年6月9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同尹家代表人尹孝功签订了5年租期协议,并从1985年补付清了使用租金。随后,一直到2009年一直续租,没有变化。因此,对这16口酒窖的所有权,无论是政府,还是租赁合同双方尹家和五粮液公司,从来没有发生争议。一直到2009年度,五粮液公司一直支付酒窖租金。
买了房子=买了酒窖?
李道演律师进一步指出,五粮液通知试图引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的不动产流转原则,借以否定酒窖的独立性,这样的说辞显然是想偷梁换柱、混淆视听。因为,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和尹家都未取得厂房、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和土地权剥离的特殊局面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从多个角度分析,酒窖都不是厂房的附属物,不因厂房转让而改变尹家拥有其产权的法律事实。
首先,从酒窖的法律性质看,附属设施主要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发挥功效的设施,如电线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构筑物则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
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16口明代老窖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其功效也完全独立于房屋,并非房屋的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可申请登记。
此外,从单一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出发,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应仅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而不包括构筑物。因此,酒窖属于构筑物,有着独立的物权,并不附属于厂房,五粮液公司不能以购买了窖池之上的厂房而想当然地认为拥有了酒窖的产权。
“换个通俗一点的说法,不能说我买了你的房子,房子里价值连城的古董也一并属于我了。”
其次,从酒窖的经济效益看,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中国五粮液》记载是:“这是世界酿酒领域中现存最古老的一块泥池酒窖窖泥,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这16口明代老窖酿出的酒,80%都作为五粮液陈酿年份酒的基础酒储存起来,成为年份酒与调味酒的源泉。五粮液官网上也将此称为自己独有六大优势之一。因此,16口酒窖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五粮液在1995年以89万元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先不说购买合同里未注明包括这16口酒窖,单从支付价格上也无法体现,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而且五粮液此后继续支付酒窖租金,也是对尹家所有权的再次确认。
再次,从酒窖的文化价值看,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获批准。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这16口酒窖有着近600年的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其文化价值不言而喻。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16口酒窖作为尹家祖传文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
违法行政?
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向尹家发送一份《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
“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时隔26年,政府发文撤销原政府文件?
尹孝功觉得匪夷所思。“这不乱套了吗?以后谁还敢相信政府?是不是政府随便发个文就可以把我们的私产收归国有了?宜宾市政府(1984)454号文件的下发是当时宜宾市人民政府历经请示宜宾地区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做出的,是有案可查的。”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尹孝功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翠屏区政府不是当年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人继承人,不是酒窖这一个物权关系的有权处分者,它既无权处分,也无权恢复,更无权重新处理宜宾市政府26年前处分的财产法律关系。翠屏区政府同尹家和五粮液毫无关系。真正与民争利的,是拥有五粮液巨大利润和税收的宜宾市政府。
“宜宾市政府授权翠屏区政府出面发文,另有一层深意。他们试图通过压低政府层级行为来规避法院审级,想在宜宾范围内控制解决问题。”
“我们国家这些年来一直在强调国有资产要得到保护,同样,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要得到保护。不能因为保护国有资产就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我国没有任何要剥夺个人财产、进行改造、进行征收、进行重整的法律规定出台。翠屏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试图抹去尹家解放后这长达60年,对这些酒窖拥有所有权的历史事实和真相。”
陈有西律师进一步指出,翠屏区政府所称的“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经纳入私房改造”完全是信口乱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既同1984年已经查结定论相矛盾,也同60年的客观租用事实不符。
将600年的价值无价的明代“酒窖”理解为房屋“附属物”更是极为荒唐的。而且,国家经租从来没有涉及酒窖,而是只经租房产。如果是附属于房产,那么在1958年经租时,就会被国家接管,根本不可能一直付租金和“文革”后再补还租金,一直到2009年12月。
宜宾市两级政府的行为等于是在2010年重新进行50年代的“土改没收”,剥夺53年前人民政府都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为了所谓的“国企利益”,无视事实和证据,运用强权为自己争利。
而酒窖产权纠纷发生后,五粮液公司除了发布一份不再续租的通知外,一直退居二线,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过去对外宣称自己拥有600年明代酒窖产权已是虚假宣传,如今对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酒窖之争也该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在风口浪尖失语噤声,让人失望。
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2008年《物权法》立法,《宪法》也已经明确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权。宜宾市两级政府涉嫌对公民私有的长达600年的历史上的合法财产进行违法剥夺,以公权侵夺民权,对于年盈利上百亿的企业,每年只付几十万的租金却要撕毁合同无偿占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让人无法理解。
新官要理旧账,后任政府要遵守前任政府的对外行政行为和行政承诺,不能随意改变。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信赖原则”的明确规定。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现在撤销宜宾市政府26年前的行政确权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而且是“为己争利”的行政偏私行为。
因为这个酒窖,根据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公告,居然已经被政府作为国资委的财产违法地入股给了五粮液股份公司。这是地方政府自己发文件为自己侵占公民财产找理由。政府已经不是超脱客观地处理主体,而是为自己利益在与民争利,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错位让人疑虑。
16口酒窖产权之争,看似属尹家与五粮液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实则为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宪法》、《物权法》早就明确规定,但在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前,私产的保护还是一个非常脆弱的软肋。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一直都是某些当权者手中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它是如此堂而皇之,以至于不容置疑。
尹家酒窖所有权的归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却昭示着中国未来前进的方向:要么向前,坚持市场经济,保护私有产权,跟运动式的侵夺说再见;要么回到过去,国进民退,计划经济。▲ 五粮液之争的背后
五粮液古窖案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记者/陈 冰
北京,40度,烈日当头,她在前往正义网的路上。
上海,37.4度,雷雨大作,他在去往法院的途中。
她叫尹孝功,一位身体瘦弱、年已古稀的四川老太;他叫陈有西,一位精力旺盛、神采奕奕的大律师。他们的生活本无交集,但是眼下,他们被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为了16口明代酒窖的所有权,更为平民百姓的私有产权保护。
奔走、呼号、呐喊,他们深知这是一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一方是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一方是年入两三万的工薪之家;一方是义正词严、手握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是人微言轻、无依无靠的小老百姓。已有人“善意”地暗示,干脆将此“国宝”献给国家,彰显尹家一贯的为国家做贡献的优良传统。
但是——她说,“在官司打完之前,我不能生病”,“哪怕是卖掉房子我也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古窖案除了在公理和公义之争上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厘清被混淆的概念
记者:“租赁”、“经租”、“征用”、“征收”这四个法律术语在五粮液一案中反复出现,并且纠合在一起。我们需要梳理一下。
陈有西:经租,在民法理论上是不会丧失所有权的。是委托国家租给他人使用,同时收回一部分租金。“经租”怎么会变成“征用”、“征收”,不还,丧失所有权,自己租出去的东西怎么会成为别人的,国家的?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没有法制的年代,对民权的一种漠视和肆意剥夺。
这种不讲理的剥夺,也被合法化了。最高法院按照国家当年有关部委的精神,出了剥夺继承权的解释。也就是说,租出去的东西,所有权到你死了为止,下一代没有份,归国家所有。
在那个“一大二公”没有法制的年代,以租代征,以租代没收,被最高法院以答复解释的方式“合法”化了。虽然最高法院现在废止了这个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解释,但是,40多年这样“租”走的物产太多了,对历史老账已经无法再翻,否则法院忙不过来了。因此,废止司法解释以后,“租变成征”已经不再允许,历史上已经“租”走的已经没有办法了。
这对尹家是个陷阱。如果强调“经租”变“征用”的违法性,要推翻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无异于鸡蛋碰石头。被告们会以“历史政策如此,法不责众”而让尹家输了官司。但是本案中,我们已经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我们不会同最高法院的解释去搏斗,挑战其效力,同既成事实去搏斗。我们只是从事实上证明,尹家酒窖根本没有进行国家“经租”。
如果真有“经租”,宜宾地方政府就捞到了稻草。他们请的一些“法律专家”“集体研究”后搬出这一条,目的就在这里。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最高法院早已经废止该解释,相对于现在的行政行为,已经无效。他们更不知道,这一条根本不适用于尹家的酒窖。
因为酒窖从来没有“经租”给国家过。而是直接租给了国营二十四厂,这是企业同个人的关系,没有到国家那里“经”过。从来没有办过“经租”手续,没有任何证据。而且酒窖不是房产,当时政策可以列入“经租”的只是房产,不是土地和酒窖。酒窖的租赁关系没有到国家手中经手。一直是尹家个人直接和二十四厂企业之间的民间租用行为。
另外,没有公开的还有一个更令人惊愕的内幕:酒窖上方的尹家租出去的房产,是如何丧失所有权的,如何成了五粮液公司名下的。如果公开会更令人发指。尹孝功早就打过“旧宅保卫战”,不让他们拆掉从小长大的故宅,不同意、不承认这个尹家租给国家的房产,国家不“卖”回给他们尹家,而强行“代卖”给五粮液公司。但是她斗不过强大的公权。这是尹家的早年的一场保卫战,他们要向国家买回被租走的房子,地方政府不同意,让五粮液硬拆了老宅。尹家根本没有同意。一千多平方米房产就是这样从尹家手中被夺走了。这个官司现在还没有打。就这样,尹家失去了酒窖上空的房产,只留下了18.17平方米。多少不平事,是假公权名义以行。现在地方政府想故伎重演,想进一步拿走酒窖。
记者:我们知道国家相关法律早就确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但私产的保护还是举步维艰,唐福珍式的悲剧一再上演。在和公权力的博弈中,弱小的百姓总是败下阵来。
陈有西:50年代初,我们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
后来“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就这样“公有”了。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们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
记者: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尹家证明16口酒窖是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
陈有西: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当地政府也是一直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
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600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政府违法刁难不给他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赁权。
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地方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以租代征”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民产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00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激醒“睡美人”
记者:我对尹家能否取得法院公正的审判心存疑虑。你们直接选择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起诉,是否也有这个考虑?
陈有西: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一个正常的社会,没有其他的路。当然小环境也要靠律师智慧去创造。我们在起诉时发了一个致四川省高院立案庭的函。在函上我写明了:“我们清楚,两案都不是非由高院审理不可,贵院可能往下交。如果一定要由中院一审,也请将本案指定到宜宾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这份函中,我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五粮液公司系宜宾市举足轻重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占有当地财政收入相当大比例,其股份公司董事长和集团总裁是原宜宾市的副市长。市国资占有五粮液56.07%的股份。在宜宾司法机关中有很大影响力。对于以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回避为宜,以保障两案能够客观超脱地审理。
另外,尹家的五粮液600年16口明代古窖的所有权之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纠结在一起,属于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建国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线,影响到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的真假,涉及尹氏家族600多年的历史私有财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涉及尹家的祖先历史和长远利益。它将体现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公私财产的司法保护状况,应当由省高级法院一审管辖审理。
记者:你讲到了《物权法》的实施,看上去似乎并不乐观。
陈有西:我给你讲个荷兰的例子。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后的25年中,它只是个“睡美人”,在欧洲无声无息。荷兰法官不了解,议会也不当回事,认为荷兰国内法同人权公约没有冲突。但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
公民人权意识提高了;荷兰一些大学的博士生开始写论文研究欧洲人权公约,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特别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先发现了荷兰法院判决中的不合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
律师向欧洲人权法院的起诉案,判决荷兰国家法院不符合人权公约而推翻判决的案例接连发生,这就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开始研究本国判决的问题。法官学习欧洲人权公约成了必修课,也引起了议会的注意,审视自己的国内立法是否需要重新对照修改。现在大学法学院把人权课作为必修课进行教育。作为司法部,在国家当被告时,要去应诉。在本国判决被推翻时,要在国内贯彻人权法院的判决:一要对本案进行纠正和国家赔偿;二是要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
由此可见,在唤醒法律这个“睡美人”的过程中,律师和学者起了很大的作用。眼下,我认为,尹家的官司就是一剂唤醒《物权法》“睡美人”的强心针。▲
半个世纪的纠葛
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房主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
记者/陈 冰
五粮液声称“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已包括土地和酒窖”,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指出“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
经租,一场持续了半个世纪的纠葛,再度因五粮液酒窖所有权之争进入人们的视线。
这是许多家族挥之不去的梦魇,是几代族人苦苦求索而不得的痛苦记忆。时光荏苒,人事变迁,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上已经属于“翻过去的一页”。曾经的所有、曾经的抗争都将随着故人的逝去而被深埋进历史的黄沙尘土之中。今天,再来回顾这段历史,是想让我们的后人看到这段“翻过去的一页”时,不再唏嘘,心生感激。
经租房由来
50年代初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一化三改造”的完成,使得生产资料大部分收归国有。忙于集中财力组织生产和应对抗美援朝战争,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于是中央开始推行经租房政策,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写道——
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市的调查,目前城市私有房屋的基本情况是:
私人占有房产一般比较集中,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房产。大房主多数是封建王公贵族、军阀官僚后代和以前的投机商。如北京市大房主中属于上述成分的即占88.4%,上海李鸿章的后代即占有房屋面积十万多平方公尺。其中也有买办、大地主及城市高利贷者。纯是房产资本家的很少。
使用情况:私人房屋用做住宅的,一般占私房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企业占用。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房屋使用不合理,用房宽窄悬殊太大,位置不当等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房屋利用率低,需要统一安排,加以适当的调整。
租赁关系: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上海每平方公尺租金为一角五到三角三(房捐在外),沈阳每平方公尺为一角六分。各市各种公私房屋租金比较,北京、天津私房租金高于公房50%,天津私房租金也高于公房,青岛、沈阳公私相仿,济南、哈尔滨私房租金低于公房10%左右,这种房主已无利可图。
另外,凡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管理的地方,租金就比较稳定,没有进行管理的地方,租金上涨现象就比较严重。如南京市由于对私房租金管理较少,一九五一年以来租金上涨二倍到六倍,无锡市旧瓦房一平方公尺租金竟达六七角,至今仍在上涨。南京有的棚房按床铺计算租金。另外,预收租金、押租、出兑转兑等变相增租的现象比较普遍,住户的实际负担大大超出了现行租额。
上海市私人出租房屋还普遍地存在“顶费”现象。这是在抗战期间人口骤增,住房严重不足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房租以外的租房代价,每幢房屋高者数千元,有的竟超过房屋造价。解放后虽经取缔,但暗中仍流行。这个问题只有经过对私有房产业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完全解决。
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也有些城市仍然相当普遍。如上海平均每十三户居民中即有一个二房东,上海市八万七千六百○六户二房东中就有六千多户完全靠此维持生活。据上海市调查,二房东的成分极复杂,其中工商业者占27%,工人占20%,职员占16%,无业的占14%,摊贩占8%,自由职业者占2%,其他2%。上海有挂牌掮客三十户,从业人员七十人,流动掮客二千七百人。无锡市也有二房东七百七十九人,大小掮客一百人。
由于租赁关系混乱,房屋纠纷很多。如济南市房屋租赁纠纷竟占一九五四年一月至八月全部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以上。
修缮情况:现在一般房主特别是大房主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只收租不修缮房屋。二房东的中间剥削和欠租情况也影响房屋的修缮。据上海九家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修缮费仅占房屋租金总数的0.6%。因房屋失修,济南市一九五四年即倒塌近七百间房子,砸伤十五人,砸死五人。
上述情况表明: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它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正式实施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开始进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按照当时的做法,改造起点在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3-6间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经租房之称由是开始。
众所周知的原因,经租房政策的执行超出了预先的政策规定,许多地方不够标准的私有房产也被拿来经租,有的地方甚至让房屋所有人没了自己的自住房。及至后来,这些曾经拥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房产的业主们反倒成了住房困难户。相关资料表明,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
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情况很严重。也有不少房主千方百计撵房客搬家,有的房主甚至拆房卖料,企图逃避改造。”
报告表明,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它们的所有制”。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这份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40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的决定。
政策沿袭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却仍然停滞不前。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暨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还特别做出了为何要将经租房产权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说明: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被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改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一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一九六六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及至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法律死角
从法律意义上讲,“经租房”私人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国家于19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
但国家征用并不等同于国家征收。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将其收归国有;而征用只是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返还的行为。
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房主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
公民的私有房屋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显然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但迄今为止,政府相关部门仍然在执行着这样的政策。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经租房权益人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了。因为符合规定的经租房早已属于“国家所有”了。这实在是一个悖论。
从另外一个层面讲,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即使有继承权,目前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对经租房的权利。
经租房成为法律死角,一个根本的原因也许还在于承认经租房房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会被扣上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是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局面。所以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一位曾经的律师在6年前写过以下这段话,在今天看来,它仍然适用。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法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还涉及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犹豫和拖延的唯一获益者将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地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当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救赎或是相反。”(感谢京衡律师事务所李道演律师的对本文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