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创设了「总统」特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2:43:32
台湾大法官针对陈水扁一月间声请解释「宪法」上「总统」刑事豁免权及「国家机密特权」之范围,做成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在陈水扁迟延「司法院」正副院长提名之当儿,似乎不无快刀斩乱麻,避免引起有无受到陈水扁藉用提名以为要胁影响的用意,然则此项解释,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吴淑珍「国务机要费」刑事案件,有何影响?是最受瞩目而值得观察的问题。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小社论说,此项「宪法」解释,不论其内容如何,业已开启一项并不值得鼓励的先例。大法官认定本案是陈水扁与审理「国务机要费」刑案中要求陈水扁说明的台北地方法院,因「国家机密特权」发生争议,并且据此受理本案声请,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虽然未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做成,其内容却是针对地方法院审理中的案件量身裁衣,指明陈水扁可以不服法院关于「国家机密」拒绝证言的决定抗告,俨然已是上级法院的口吻。此例一开,日后任何政府机关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与审案法官发生行使职权适用「宪法」的争议,均可不顾法院程序尚在进行,迳行声请大法官解释,试问此后法院还能不能对于行政机关之行为为司法审查?审判程序未竟,又不是上级法院,大法官竟然直接用解释指导法院如何审判,当事人如何对抗法院的决定,若谓不是专为陈水扁量身订做的「宪法」解释,其谁能信?若谓没有做到绝对尊重地方法院审判独立的司法精神,有何不宜?以本件解释的内容而言,在阐释「总统刑事豁免权」的部分,大法官不依陈水扁升高喊价筹码的请求,拒绝变更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只以刑事豁免特权是暂时性的程序障碍;也拒绝扩张诠释其范围,不许豁免权延伸至第三人,更不及于陈水扁于他人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之义务,均为中肯的解释。解释中说明豁免特权原则上不得抛弃,但若个案中经「总统」判断而自愿配合为证据调查,则应认为「总统」并不以为有伤尊严或妨碍职务,并不「违宪」,见解亦有独到之处。小社论指出,可是,解释中斧凿痕迹甚深的地方,也不只一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中并无「总统」可有抗告的特权,大法官不仅指示「立法院」应以立法加以规定,更两度于解释中自行创设其抗告程序,连合议庭的人数为五人都予以明订,谓之为解释「宪法」,则不知是「宪法」那一项条文的产物;谓之为解释法律,则其实已经与立法行为无异,早已逾越了释宪者身为司法者的权力范围,解释「总统」的特权,形成创设「总统」的特权,恐怕难以避免伤害大法官司法信用的批评。不但如此,大法官还在解释理由书末尾说出法院审理个案涉及「总统」业已提出之信息,如果尚未经「总统」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者,「总统」一旦于诉讼程序进行中改将其信息核定为「国家机密」,则法院仍应依保密程序续行其审理程序。明眼人均一望即知此为针对「国务机要费」之案情而发,而且大法官们显然已经成为陈水扁的军师,为陈水扁如何利用机密特权对抗法院下指导棋,释宪者降尊纾贵,不计身分,使用「释宪」权实质上为陈水扁提供具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令人大开眼界,也足以瞠目结舌。大法官终究不免配合陈水扁应付法院法官的权力诱惑,台湾的司法,也许还有一段长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