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在天则所的讲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3:39:40
——天则所第378次双周论坛
● 万俊人
首先,我非常谢谢张曙光先生!其实张先生跟我说了好几年了,可我一直没有能够来“天则中心”讲。忙不是理由,主要是我胆小,因为我知道“天则中心”有许多像曙光教授,盛洪教授这样杰出的经济学家,而且茅先生对我所从事的伦理学有很独到的研究,我来此演讲实在有些班门弄斧。 ( http://www.tecn.cn )
我能讲点什么呢?我知道“天则中心”期待的是既有比较前沿的学术意义、又对社会现实有所关切和分析的问题。张先生找我多次,我也找不到特别有把握的课题来讲。年前,张教授再次电话找到我,我想趁现在学校还没开学,刚好有点时间,又因为我最近正在修订《政治自由主义》译本,于是就同张先生商定讲讲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这本书现有的中译本有少许错误,有的是印刷上的错误,有的则是我自己失误造成的错误,加上罗尔斯去世以后他的弟子把他的一篇遗稿补充到最新的英文修订版中,这是05到06年我在哈佛大学做富布赖特访问研究的时候知道的,知道之后就跟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联系,他们也送给我一本修订版。罗尔斯自己有一个修订《政治自由主义》的计划,但生前未能完全实现。这个修订计划实际上还只是一篇纲领性的论文。在校对修订的过程中,我自己也在重读,也不仅发现了一些译文问题,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看法。 ( http://www.tecn.cn )
大家知道,谈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问题,单独谈这本书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本书实际上是《正义论》一书的延伸和修缮,虽然他的基本理论没有变。《政治自由主义》是《正义论》出版22年以后出版的。《正义论》出版后影响非常大,不仅是在学界,包括对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等都有影响,而且还对社会的实际生活、对社会政治也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比如,对于西方福利资本主义,还有,对于现代公共社会问题的讨论,都或多或少地应用了这里面的理论。 ( http://www.tecn.cn )
我记得,在1993-94年在哈佛访学的时候,哈佛大学有位很有名气的普特南教授,是搞分析哲学的,他第一堂课就给我们讲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他说,他可以很骄傲的告诉我们,哈佛大学哲学系在未来的5到10年内将有两个人可能荣获诺贝尔奖,一个是森,另一个是罗尔斯。到了1998年,也就是5年以后,森真的获得了经济学诺贝尔奖,而罗尔斯为什么没有就不清楚了。我记得当时还跟怀宏兄议论过,说如若获奖,罗尔斯大概是又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哲学家。过去,欧洲的哲学家先后以文学的名义获奖,如罗素,萨特等等,而罗尔斯如果获奖的话,就是第一位以伦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的名义获奖的人了,他要获奖也肯定是以经济学的名义获奖,因为诺贝尔奖不包括哲学。也就是在1993年到了哈佛之后,我就突然改变了自己原来的访学研究计划,开始研究罗尔斯及其政治哲学。刚好在1993年年底,我记得大概是在11月份的时候,罗尔斯告诉我说,他有一本新书要出版,我问他是什么书,他告诉我的就是《政治自由主义》。后来,十分荣幸的是,他问我愿不愿意跟他去出版社的一个小型发布会,我就跟着他去了。会后,他就问我能不能把这本书翻译成中文,我说只要你在版权上能帮着我,我就可以翻。事实上,从那时候起我就开始准备翻译《政治自由主义》,但在哈佛时我并没有动手翻,主要是细读,发现问题就问罗尔斯。1994年回国以后我才开始翻译,直到95年才译完。 ( http://www.tecn.cn )
《正义论》的影响确实太大了。西方的一些信息统计表明,自从这本书出版以后,每年有关罗尔斯研究的文章和著作差不多都是欧美社会科学中最多的了。所以在它出版以后,罗尔斯就不断地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当然也有赞美,因此他也不得不不断地回应这些批评,《政治自由主义》就是他不断回应这些批评所积累下来的一个成果结晶。《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一个演讲集。这本书出来后,人们比较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相比,是他理论立场的改变还是他学术策略的改变?也就是说,是不是他的基本理论观点发生了改变?记得我曾给《读书》杂志写过一篇文章,叫做“进退之间”,讲的就是这个问题。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是政治自由主义?或者说,自由主义为什么必须是“政治的”? ( http://www.tecn.cn )
西方自由主义是宗教改革以后形成一个现代思想传统,实际上也是主导西方现代化社会进程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或者说社会意识形态。为什么在罗尔斯这里加上了“政治”两个字呢?在《政治自由主义》的视角里,这好像是不经意间发生的,实际上却是有重大意义的。罗尔斯说,他也感到很奇怪,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这个问题从来就没有人提出过,没有人去做这个理论工作,所以他发现后才决定把政治自由主义建构起来。政治自由主义实际是他的正义理论的重新建构,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建构。因此,要讲《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首先涉猎《正义论》。 ( http://www.tecn.cn )
《正义论》的主题简单来说就是制度正义问题。是书的开篇有一句话:“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的第一美德”。这句话是很有意味,去年三月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竟一字不差地背出了这句话,可见温总理注意到了怀宏他们翻译的书,肯定是读过《正义论》。我最近写了篇文章“论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就是想谈谈《正义论》的这一基本主题思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做的工作就是通过重建一种普遍的社会道义论,为制度正义做一个比较系统的论证,以此来替代从18到20世纪一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目的论。对此,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罗尔斯想到要用一种社会道义论来证明制度正义,或者说,为什么他把看制度正义看成优先于社会功利的价值尺度,甚至把制度正义看成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第二个问题是,罗尔斯这样做是不是成功了,他的社会普遍道义论的论证是不是可靠? ( http://www.tecn.cn )
对于第一点,我想要注意到罗尔斯这个人的学术背景,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分析哲学,一个是制度经济学。他先在普林斯顿大学就读哲学,那里的分析哲学极强,给他的影响很大。后来到MIT任教,受制度经济学影响很大,最后到哈佛大学担任大学教授,开始其正义理论的研究。这个过程中,他接触到了很多制度经济学家,他系统选修过这方面的课程,也接触到许多政治哲学和政治学家。他的书,无论是《政治自由主义》还是《正义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论证分析比较细心,也很谨慎,这是分析哲学赋予他的言论的方式。另外,就是他之所以这么推崇制度正义,是因为他察觉到了西方社会发展了几百年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人们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民主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也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文明程度最高的民主国家的系统内部,为什么会发生“世界大战”?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创造了很丰厚的物质财富和先进的社会物质文明,而在另外方面却会遇到这么大的内部问题?我记得在哈佛时听他的课,那也是他在哈佛的最后一次开课,讲的是“政治哲学史”。在讲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时,他提出了一个见解,当时让我和许多人都觉得意外。他说,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马克思拯救了资本主义。下课之后,我就跟着他跑到他的办公室,问他为什么这样说?是不是我听错了?他告诉我,他的意思是,资本主义社会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私有制社会条件下社会的不公平和非正义问题,比如,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和压迫。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发现是最值得注意的现代社会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他把马克思看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一个比较高明的大夫:马克思诊断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病根,给后人医治资本主义的社会病提供了大致正确的诊断。这是他当时的一种解释。我当时想到,马克思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是对西方社会的总体性价值批判,特别是《资本论》,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在政治哲学上的一种社会价值诊断学。马克思觉得,这个社会不平等,存在阶级的不平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根本是解决社会平等问题。这可能是罗尔斯借重马克思评价的原因之一。很奇怪,后来罗尔斯的《道德哲学演讲录》和《政治哲学演讲录》都先后出版了,但都没有收录关于马克思的这一讲,关于诺齐克那一讲也没有收录。这两本书是他的学生编的,可能有他的学生们自己的考虑,我不知道为什么。当时听课的时候,他的确是讲了一个星期的诺齐克,讲了一个星期的马克思,大家听课的时候都听到了,后来书出来后却没有两个部分,不知道他的学生究竟是怎么考虑的。 ( http://www.tecn.cn )
罗尔斯敏锐察觉到,西方自由社会在他那个时代遇到的最大问题其实是社会公平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式和出路,已经不能再依靠功利主义所指明的那种效益最大化路径,在《正义论》中他强调并论证了这一立场。因为功利主义解释社会价值的基本路线是利益最大化,即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number,the greatest happiness。意思是说,通过使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来解决社会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分配问题。这里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如果没有相应的、公平的社会分配机制,实际上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增长和平等的进步,也就是说,即使蛋糕做得再大,也可能有人吃不到蛋糕,有人却吃不完自己分到的蛋糕,就像是我们今天社会,同30年前比我们的社会财富总量的确是大大增加了,但是,前两年我回老家的时候,有的农民连买盐的钱都没有,这一点让我感到非常吃惊。即使是在“文革”期间,我的老家湖南岳阳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那个地方的生活状态在全国来说也是比较好的。但是,为什么改革开放30年了,我的老乡们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更落后了呢?我没有仔细研究这个问题,但问题的确存在。这或许就是功利主义没有注意到或是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在罗尔斯看来,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最大的问题已然不是价值财富的创造问题,或是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比较好的价值财富的创造方式,但我们可能还没有找到如何公平分配社会价值财富的最佳方法。这就是《正义论》解释的为什么要基于社会普遍道义解决好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和公平调整的主题。社会制度正义问题,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是规则问题,即如何正义地分配社会的基本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普遍规则问题。罗尔斯自己说,《正义论》考虑的是一种最低的最大化——the minimal maximization方法。我想,这样来理解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比较容易了。 ( http://www.tecn.cn )
罗尔斯定义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自己平等的自由权利,自17世纪以来,这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基本信条了。对于正义的第一原则,罗尔斯最大贡献可能是他给了这一原则一个比较完整切实的理论论证,但他并没有给这一原则提供什么新的观点,增加新的内容。他贡献较大的是正义的第二原则,也就是差异原则。什么差异原则?它的意思是说,任何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应该最有利于哪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这是一个底线式的说法,过去我们把它概括为底线伦理。在传统经济学研究中,或者说,在我们的社会在做一种基本制度安排,或者在制定一个社会决策时,我们所参考的基准往往是社会的平均状况,假若建立一个坐标,那就是45度斜角画出的直线,这好像是大家觉得很习以为常的方式,也就是根据社会的平均状态来考虑和判断社会的基本状况,并且以此去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大家知道,在经济学中有这样一个惯常的看法,某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或是一项制度的安排,它们的实施往往是最有利于当时它所依据的那种社会基准状况。也就是说,如果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状况做出的政策安排或制度安排,那么,这些政策和制度在社会实施以后,那些实际状况最接近这些平均状况(基准线)的社会群体将会获益最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按我的理解实际上是以社会的底线状况为基准来考虑问题的,它对于社会制度安排的考量基点不是社会平均状况,而是社会的底层。这样一来,实际生活状况离社会底线或基准线越远的那些人将会从差异原则的实施中获益越小,反之,离此底线越近的人则获利最大。因此,它是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处在社会底层的那些社会弱势群体,而对于那些最富的人和最强者则可能是最不利的。这个原则在西方自由社会体系中,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因为在现代西方社会,社会的主导阶层是中产阶级,换句话说,西方社会的制度建构和各种政策安排与实施所依据的基准线多半是反映社会中产阶级要求的。但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实际是要求社会中等以上的人群做出让步。 ( http://www.tecn.cn )
这是为什么呢?罗尔斯说正义是制度的第一美德,又是什么意思呢?我过去谈到过,何怀宏、何包钢和廖申白他们把“first virtue”翻译为“第一价值”,原则上没有错,但是罗尔斯恐怕是有其特别用意的。为什么他用的是virtue而不是用value?“virtue”这个词的本义就是“美德”,在希腊文和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最完美的成就”。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构建和实施,最完美的成就在什么地方?在罗尔斯看来就在于制度正义,达于公平的正义即使社会基本制度的最高成就和圆满美德。所以在西方自由民主社会上,罗尔斯所做这种改变的是非常了不起的。因为人们对他的正义第一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应该没有什么质疑,但他的差异原则及其论证应该可以说是发人之所未发者,具有重大的理论变革意义。 ( http://www.tecn.cn )
但是,这里还是有个问题,那就是,罗尔斯在论证其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同时,又给这两个原则作了个“词典式的”排序。所谓词典式的排序,我的理解就是不能改变的,就像是B必须排在A的后面,C必须排在B的后面一样,ABCDE这一编词顺序是不能改变的。那么,按照这个词典式的顺序就是自由优先于平等,平等优先于差异,这是他自己说的。这样一来,实际上罗尔斯自己给自己设计的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制度的安排既要照顾到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或者是说要最有利于他们,又怎么样来确保自由平等和互惠差异原则的这种词典式的次序呢?这是罗尔斯的一个难题,也是西方很多罗尔斯研究者经常谈到的一个问题。我想,因为在罗尔斯的考虑中,受康德的影响很大,他不是不知道这里的矛盾和问题,而是依靠某种既定的前提预设来解决这个难题。罗尔斯和康德一样,遵从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预设,就是说,在自由民主社会里,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理念几乎是不需要论证的,是无庸置疑的东西,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已然深入人心了。所以,这样次序排序——自由优先于平等,平等优先于差异——已经是类似于一种社会公理。但是,当社会出现不公平的问题后,社会必须通过制度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来合法正当地调节社会分配后果的实际不公平。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差异原则实际是一种调节性原则,它不能作为社会基本安排的核心合前提,而是要解决社会公民基本自由(权)的实现出现不平等时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因而最终也可以归宗于公民平等自由(权利)的实践范畴。对此,我自己曾经有一个顾虑,担心这样一种制度的正义安排实际上可能比较脆弱。因为它随时都面对着是否违反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否违反它的核心价值的问题,毕竟,差异原则所要致力的目标是社会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重新分配,这会产生人们通常所担心的社会再分配主义的问题。 ( http://www.tecn.cn )
事实上,后来罗尔斯受到的反驳和批评也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
一个是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批评。比如,诺齐克的批评,诺齐克是罗尔斯的普林斯顿同窗和哈佛同事,他就曾经很明确的提出,我们凭什么、以什么样的理由去做这种制度调整和重新安排,让社会中一部分人再次让渡一部分权利来周济那些弱势群体呢?他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主要就是谈这个问题。他指出,任何制度的安排和调节都必须符合原始拥有正义和校正正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人对基本权利的拥有是宪法合法规定下来的,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原始拥有合法正当性的,现在你要改变它,就必须提供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说明这种改变仍然是正义的,具有转移正义的合法性。你要怎么做到?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权利的拥有者或权利主体不愿意让渡的话,社会也没有办法那样去做,即使是通过制度安排也不一定是正当合法的。个人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 http://www.tecn.cn )
诺齐克的这种批评比较激烈。这里有一个背景需要交待。我在哈佛访学时跟诺齐克教授的谈话是最多的,我们大概有过7次对话,他将之称为“系列会谈”(a series of conversations)。他告诉我,实际上《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本不是他的第一部专著,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时他在写《哲学解释》(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一书,这本书后来也获得了“卡巴金钥匙”图书奖。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出来后,他就把那本书的写作放下了,急忙开始写这本《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向罗尔斯发起挑战。《正义论》是1971年出版的,1974年他就出版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这本书跟罗尔斯叫板,其时诺齐克才30余岁,正担任哈佛大学哲学系的系主任。不过,我跟他谈起他和罗尔斯的争论时,他又提醒我说:“万,我跟罗尔斯教授的分歧其实没有你所描述和想象的那么大,只是我怕他对于我提出的反驳即在他的差异原则中如何确保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关注。以至于让他的大量读者把他的理论引向另外一个不一样的罗尔斯。真实的罗尔斯及其想法我还很清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罗尔斯的论证并没有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但由于罗尔斯在《正义论》的最后也说了很多为激进自由主义所不能容忍的话,所以招致了强烈的反应。罗尔斯说,他的《正义论》是具有普世性的,既适用于资本主义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而且还说,《正义论》它并不违背启蒙时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博爱”的根本理想,他甚至把正义的两个原则三个层次对应于“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启蒙时代的人道主义原则;他自己在一次访谈中甚至还说,他比较喜欢米德的那种自由社会主义,认为自由社会主义最有可能实现正义的两个原则。这样一些话,自然让激进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感到比较紧张,产生比较激烈的反弹也是自然而然的。 ( http://www.tecn.cn ) 另外一个方面的批评来自所谓共同体主义或曰社群主义的批评,这方面的批评也是比较激进的。社群主义或者说是共同体主义是同一个词communitarianism。对communitarianism自身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困难,因为它自身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它是以批评见长的,也就是以批判自由主义见长。再说,这个派别也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像是麦金太尔这样一个公认的社群主义代表人物,他自己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也说“I’m not communitarians,but…”就是“我不是communitarians,但是…”,实际上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他承认自己是个communitarians,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却不尽然。另一位代表性人物桑德尔也有类似的表态。实际上,西方都知道,没有哪一个communitarians 是反对自由民主的,自由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无论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者,还是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反对和放弃自由的理想,只是各家对自由和民主有着理解的不同、甚至对立。也就是从一般意义上说,麦金太尔不敢说他是一位反自由的communitarians。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因为罗尔斯在论证其正义的两个原则时有几个基本的主张和论证方法,却是多数communitarians所质疑和反对的。比如说,罗尔斯的所谓right 优先于good,就是正当优先于善的主张遭到了当代欧美几乎所有communitarians的反对。right这个词在英文中很微妙,可以译成权利,正当,也可以把它翻译成“法”。比方说过去就把黑格尔的《Philosophy of Rights》翻译成《法哲学原理》。Right表达的内涵必定是或者说只能是个人的权利或行为正当,不能同power(“权力”)一词混同,后者只能是公共的,权力的私人化即是政治腐败,反过来,权利的公共化则必定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 http://www.tecn.cn )
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受到communitarians质疑的地方,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对个人主义在西方一直也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西方自由主义是非常崇高和根本的社会理想;有的人认为其过度的个人主义对社会的整体有瓦解腐蚀作用的,所以必须予以批评。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最终可能导致的是“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查尔斯 . 泰勒)。因为Right的主体只能是个体,强调其对于善的优先性就可能使个人主义伤害社会共同体的善。在政治哲学中,人们经常讨论right和power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公民权利与公共(国家或政府的)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在哈佛做福布赖特研究的项目计划就是探讨这两者的关系问题——即:How to defend the priority of human right over the political power(如何捍卫个人权利之于政治权利的优先性)。这实际是西方自由主义一直想要解决的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共同体主义认为他们不实际,或者说不应该把权利优先于善看成是一个自然而必然的论证理由。而应该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当作政治哲学的基本课题。 ( http://www.tecn.cn )
还有第三个问题,由于前面所讲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一直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它没法解释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善”,这是西方国家包括西方自由主义体系内部也感到头痛的一个难题。很多人,包括美国的一些政治哲学家,常常把两次世界大战看成是自由世界的内部竞争的一个必然后果。很多人研究国际政治的学者认为,两次世界大战发生的直接原因好像是偶然的,但实际上是欧洲在资本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对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满。比如说德国,它为什么总是成为世界大战的元凶,因为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比较晚,等到它开始参与资本主义这个大游戏的时候,它发现一些先发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把原始资源瓜分完毕,在殖民地和其他资源的初始分配中,它落了“后手”,游戏没得玩,所以它要推翻已有的游戏牌局,打破既定的游戏规则,重新洗牌。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看法。由于有了这种看法,使得很多伦理学家和政治学家讲自由主义时,更关注社会的公共领域,更注意如何才能足以应付和料理社会公共善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罗尔斯其实同许多communitarian的思想家享有许多共同的关切,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理论努力,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问题当然是公共问题。但是,为什么communitarian的思想家还对他不满意呢?关键是他们认为,罗尔斯没有根本改变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这就是过于强调个人权利优先的个人主义立场。 ( http://www.tecn.cn )
可见,罗尔斯面对的批评的确很多,挑战很严峻。对罗尔斯的批评许多是学理层面的,有的是方法论上的,也有来自实践经验反证的。总体看,对于来自法学界的批评罗尔斯相对比较关注和重视,比如,他对于法哲学家哈特的批评就非常尊重,基本上是有问必答。对于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评罗尔斯也有所关注,但多半不接受,比如,他对诺齐克等人的批评就多以“理解问题”来拒绝进一步的探讨。可是,罗尔斯对于communitarians的批评却表现出几分冷淡,既不太感兴趣,也很少做出认真的回应。我有好几次问过他这样的问题,有一次甚至直接问过他,为什么不对麦金太尔、查尔斯 . 泰勒等人的批评做出回应。想不到他说“噢,对不起!我没有研究过他们的书,不了解也自然就不能回答他们的问题。”与之相比,他对于自由主义同道比如说哈贝马斯,就表现出相当的关注。记得1994年八月底,我在离开哈佛的前一天去跟他告别,曾经问过他一个问题:“您在即近未来的几年,主要的研究计划有哪些?”他回答说“我得花两年时间去研究哈贝马斯,他是个big guy,是个很厉害的家伙,我得需要好好琢磨他。”后来不久,果然见到他在这方面写的不少东西。不过他对communitarians也有所例外,比如,他对于桑德尔的态度就有所不同,我想他大概是比较烦麦金太尔的那种叙述式的美德共同体主义。桑德尔告诉我,他申请哈佛的教职时,首先力推他的就是罗尔斯。最近,他写了篇文章表达了他对罗尔斯教授的怀念,这篇文章收录在其新著《公共哲学》中,我们已经把它翻译出来了,这是他的一个文集,那篇文章地题目就是《怀念罗尔斯》。他回忆说,有一次罗尔斯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我是约翰 . 罗尔斯,我要开个会,想跟你谈谈,你能来参加吗?”谈到这件事,桑德尔至今还充满感激,这自然是个题外话,只是想佐证一下罗尔斯对其批评者所持的不同态度。 ( http://www.tecn.cn )
面对这样的批评,从1980’S年代初开始一直到1990’S年代初,罗尔斯发表了一系列的演讲,于1992年底完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演讲集的整理,1993年10月正式出版。《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个演讲集,它的写作风格显然跟《正义论》是有所不同的。但它的问题或主题并没有改变,其核心理念还是“公平的正义”。不过,它有一个策略的改变,就是说,罗尔斯不再限于社会伦理的范畴去讨论公平正义问题,而是将这一主题严格地限制在政治哲学的范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政治的而不是道德的”。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的层面来界定他的正义理论,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他做了一种这样的阐述,罗尔斯他为了和康德撇开,为了强化自己的立场的改变,也就是从道德的立场改为政治的立场,说“康德的那种理论属于道德的建构者,我的是属于政治的建构者”。他说“我也一直没搞明白为什么这么多年了,西方自由主义我讲了多少年了,人们一直是没有注意到政治自由主义”,好像是他在缔造政治自由主义。这个问题出来以后,很多人认为这是罗尔斯在理论立场倒退。因为从价值理想层面,道德显然是要高于政治,因为政治是现实的。按照康德的说法,政治是实现理性的实践操作问题,当然也不只是一个操作技术问题。当然有的人是不这样看。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优先于伦理学。总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有的人说罗尔斯这样做是一种退步,或说退让。后来我问过他,“Jack,有人觉得《政治自由主义》是对《正义论》的一种退步,你觉得这是不是一种退步?”他说“万,正义的原则是在政治的框架里实施more practical?还是在道德的层面上more practical?”这样一想,我便认同了罗尔斯的看法: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制度正义,在政治或是在政治学的框架里面,有一个更严格的更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而作为道德来说,道德更多的是一种理想欲求,它的原则的可实践性不一定有政治原则那么强。所以按照罗尔斯的理解,这实际上不是一种退步,而是一种进步,是以一种更强而有力的理论方式去推进他的正义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正义的两个原则没有变,基本的论证的设置也没有怎么变,比如原则状态,包括基本理念的表述也没有变,他只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及基本原则从社会伦理学移置到了政治哲学的框架里,或者是说政治自由主义的框架里,以进行一个重新的、更严格而强力的理论辩护。这样,在罗尔斯看来就可以使他的正义原则具有更强的实践性,更能免于诸多的理论批评。但是,罗尔斯最终也还是没有放弃政治哲学背后的道德的支撑,比如说,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善观念,还有一种正义感,公平的正义本身即是一个道德概念,等等说法都证明了这一点。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善观念和正义感这两种东西是不能缺少的,这实际就是一个公民道德问题。当然,善观念可能还不只是公民道德的问题,还包含私人性的道德理想,如何甄别这两种含义?甚至,是否能够足够清晰地把这两种含义截然分离开来?似乎还是个大问题,也是罗尔斯不得不继续面对的大难题。 ( http://www.tecn.cn )
《政治的自由主义》实质内容还是《正义论》的,但论证更强一些。它主要完成了三个基本的论证:第一个是个人权利的优先性;第二个是正当对善的优先性,第三个也就是政治优先于道德。很明显,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之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更倾向于康德,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则更多的选择了亚里士多德。这是我个人的基本直接和判断。关于这几个方面的具体论证,大家都是专家,我就不多讲。 ( http://www.tecn.cn )
在这里,我就想谈两个问题。当罗尔斯把正义理论或者是说公平的正义确定为政治自由的基本信念或是原理的时候,它是什么意思?政治自由主义必须在民主自由国家的内部具有一种普适性,这个是没有问题。为了获取这种普适性,它就必须要保持其政治中立性。罗尔斯很睿智地看到了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的文化多元,或者用他的话说是理性多元,不仅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自由民主社会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条件,就是说,正因为有这种文化价值的多元开放,才使得民主的社会成为可能。如果社会文化价值是单一的、封闭的,要实现自由民主是不大可能的。比如说,如果社会意识形态——不同于政治意识形态——只是一个单一封闭的系统的话,自由民主的社会实际上是很难形成的。但同时,正是因为实现了自由民主,社会就意味着文化必定多元开放,这也是民主社会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自由民主社会鼓励个性、鼓励自由竞争,倡导宽容,比如说,它鼓励并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每个公民都有自由表达自己意见和意愿的权利,这样一来,这个社会当然无论是政治观点上还是在各个文化发展方面,包括文化意识形态都必定是多样化的、自由互竞的。基于对这一情况的充分考量和关注,罗尔斯选择了比较睿智的理论策略,这就是在理性多元或文化多元的社会现实情形下,寻求、论证、保持“政治的中立性”。 ( http://www.tecn.cn )
政治自由主义不可能建立在一种即使是“完备的”理论学说之基础上, “comprehensive”,我把这个词翻译成“完备的”有一个考虑:罗尔斯说,凡是完备的学说必定有其形上预设,必是追求自我完备的理论体系,它自身是可以相对独立的,否则就不算comprehensive,而只能是半完备或准完备的。基于即使是完备的学说,不管是道德的,哲学的还是宗教的,国家政治建构都很难保持其公平正义。所谓政治公正,是指国家政治的不偏不倚。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完备性的学说都必定是基于某一特殊的社会共同体或社群(如,大学,教会等)之特殊利益诉求的,若国家政治仰仗某一种完备性的学说或主张,则必定偏向于某一特殊社会群体,过于偏重某一特殊社群的政治利益。可是,人们会说,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之争不还是这样的问题吗?比如,克林顿执政,或者在他之前老布什执政,不是各有各的不同想法和政治偏向吗?有人认为,美国的共和党人在文化和道德上比较保守,比如说,老布什上台之后建立了一个国家道德委员会,有人还诟病他说,你用得着去建立一个国家的道德委员会吗?但克林顿就不那么认为,他甚至还坚持把莱温斯基事件看作是与政治无关的,是完全个人的私事。当然,在共和党人看来这就不只是你克林顿的私人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因为你克林顿是美国总统而不仅仅是男人。但罗尔斯坚信,无论如何不管你怎么理解,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不能基于任何一种即使是最完备的真理性学说。一个社会可以有很多种学说,而且也应该有很多种学说——这就是所谓理性多元论,但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却不能有很多种,必须统一。 ( http://www.tecn.cn )
那么,若不基于任何学说,又该怎么办呢?毕竟,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也不能凭空产生不是?!罗尔斯说,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应该建立在一种公共理性之上。公共理性又如何形成?对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好像谈得不多,但在《政治的自由主义》就谈得特别多,他反复探讨了怎样在文化多元的前提下形成了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应该基于所谓“重叠共识”,或者译成“交叠共识”。形象地说,就是说把每种学说看成一个个圆圈,而在多个圆圈交汇重叠的地方就是它们之间可以达成的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宪法是重叠共识最经典的表述,因为宪法超越党派之见,是超越党派、地方、团体、区域而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共识。在罗尔斯心底,民族-国家乃是一个非常严密的封闭性政治组织系统,任何人只能够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这是他对国家政治界限的基本理解。而且,他的很多理论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来解释才是比较合适的、可以理解的。他晚期发表的《万民法》在讲到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国际政治时,包括不同民族、不同的people之间的政治,他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述就有很大不同了,他不再强调要对少数最不利人群的正义惠顾。不再运用他的差异原则。他有一个学生叫托马斯 . 波吉(Thomas Pogge),现在专门研究第三世界的贫困问题,他就认为,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没能做好,觉得他应该把正义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即差异原则扩展到国际政治领域,在国际政治事物的安排上也应该遵循最有利于那些最弱势最贫穷的国家之差异惠顾的原则。这当然是另外一个问题。国际政策和国家政策涉及到两个不同政治系统和框架的理论视阈的转移,在一个框架内的解释是合理的,在另一个框架中同样的解释就可能不一定是合理的。不过,这位学生对老师的抱怨也是值得注意的。 ( http://www.tecn.cn )
这就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政治共识的论证,即: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政治理念是如何形成、如何表达的,它基于公共话语和公共理性,不能基于别的任何一种学说,哪怕是极为完备充分的学说。宪法共识是“重叠共识”或“公共理性”的经典表达,最高法庭是公共理性的范例,甚或可以说,最高法庭本身就代表公共理性,是公共理性最典范的样式。 ( http://www.tecn.cn )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