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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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单位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年终仍抵扣不完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一次性退税。具体可用两个公式来表示。
公式(一):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二):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有三种典型情况,下面通过三个例题来说明,希望能对有关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例1:某电器公司2004年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出口退税率为15%,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含进料加工业务):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802928=52244640(元)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退税率=52244640×15%=7836696(元)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244640×(17%-15%)-0=1044892.8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2000000×17%-(2000000+8000000-1044892.8)=4984892.8(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2:某电器公司2004年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8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出口退税率为15%,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含进料加工业务)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802928=52244640(元)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退税率=52244640×15%=7836696(元)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244640×(17%-15%)-0=1044892.8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2000000×17%-(8000000+8000000-1044892.8)=-1015107.2(元)
根据“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的规定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15767.2(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负数,是留抵税额。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需退税。但是由于当期留抵数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按当期留抵数的数额退税,也就是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给国家的金额。
例3:某电器公司2004年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18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出口退税率为15%,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含进料加工业务)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802928=52244640(元)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退税率=52244640×15%=7836696(元)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244640×(17%-15%)-0=1044892.8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2000000×17%-(18000000+8000000-1044892.8)=-11015107.2(元)根据“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的规定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36696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负数,是留抵税额。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需退税。但是由于当期留抵数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按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额退税,也就是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出口应该退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