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不行是最大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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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07:10
□法治观察
鲁生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要求国土厅撤销山东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得的采矿许可证,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决,最终导致争议双方矛盾激化,事态升级(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维稳是保证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然而,如何维稳,怎样才能维稳,刚刚发生在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再次警示我们:法之不行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如果陕西省国土厅认真执行法院判决,严格依法作出撤销山东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得的采矿许可证,将采矿权重新“发还”给原村民集体所有,那么,司法就得到了尊重,法律也得到了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矿权纠纷和矛盾也得到了化解,群体性械斗事件必定不会发生。而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却向相反的方向发展。陕西省国土厅以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职权要求的方式,以所谓的“协调会”名义“否决”了法院判决。
首先从法律程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必须依职权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要遵循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原则。也就是说,陕西省国土厅必须就波罗镇山东煤矿的采矿权认可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必须以“行政决定”的方式作出。而陕西省国土厅的“决定”却是以“解读”法院判决裁定的形式出现的,显然与法相悖。当然,所谓的“协调会”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陕西省国土厅可以召开由纠纷双方参加的听证会,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听取双方意见,而决不是以“协调会”的名义变相下达决定。至于“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内容,更是荒唐之极:如果是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除了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外,仍可依照审判管辖提起行政诉讼,但却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如果并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消极对待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当事人则可控告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却一般也涉及不到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国土厅聘请的法律专家难道是法盲
从实体上判断,陕西省国土厅关于“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原村集体煤矿负责人)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的决定,就更是不伦不类了。招商引资奖励理应由当地政府颁发,怎能轮得到一个行政许可机关来越权决定要知道,在采矿权归属问题上,陕西省国土厅只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责就是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而是否属于招商引资,是否奖励,与你许可机关何干因此国土厅的上述决定是典型越权行事,行政滥权。
当然,我们更关注谁来纠正陕西省国土厅的滥权行为。法定机制是非常明确的,一是追究陕西省国土厅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二是由群体性械斗事件倒查原因,既查清国土厅滥权的直接责任,也查清其背后是否存在腐败因素。关键是谁来及时启动这些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