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翻盘 中选会:二审未改判三个月内补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9:51:48
台湾高雄市长选举诉讼,陈菊被判决当选无效,由于官司还未确定,不影响陈菊行使市长职权。若她向高雄高分院提出上诉,依台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规定,必须在半年内审结,且为二审终结。换句话说,至迟今年年底,高雄市长选举诉讼就要落幕。中选会发言人邓天佑表示,还需要等六个月内的二审定谳结果。如果二审还是判决当选无效,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要解除陈菊的职务,并由选举机关在三个月内办理市长补选。
据《中国时报》报道,根据台湾《选罢法》103条第一项规定: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第二项规定: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高雄地院一审判决 陈菊当选无效
前述第一项规定,实务上的认定,并不是一定要有明确的不实当选票数,法条规定的“之虞”,是指只要有可能影响当选的票数,选举法庭验票审理后,认定确有其事,就可判决当选无效。
至于第二项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的规定,除列举的强暴、胁迫手段要件外,因条文还订有“其他非法之方法”,只要当选人有使用非法的方法,影响选举结果,也会被判当选无效。
就陈菊被判当选无效案来说,因为她和黄俊英只差距一千多票,投票日前爆发的“走路工事件”,被选举法庭认定属“其他非法之方法”,因双方差距不大,加上无效票和潜在无效票的争议,在无法判定选票是投给那一位候选人下,既然票数有争议,且出现非法方法选举,在具有影响选举结果下,选举法庭因此判决陈菊当选无效。不过,在二审确定前,陈菊市长职务上行为,仍具有合法效力。
高雄地方法院合议庭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同时驳回黄俊英诉请的选举无效之诉。黄俊英胜诉主因,在于“走路工”事件中,陈菊团队大肆在媒体渲染,并在缺乏证据下直指黄俊英贿选,严重影响选举结果。
依选罢法 二审必须在半年内审结
合议庭又表示,陈菊团队操作走路工事件,陈菊本身虽未直接参与,但陈菊坦承授权,负有共同行为,而与团队同负《选罢法》上的相关责任,故宣告被告于本次市长选举之当选为无效。
比较特别的是,本案合议庭是由三位法官组成,但其中受命法官古振晖具名提出不同意见书附于判决书后,这项举动在一般法院相当罕见。二审必须在半年内审结。
法官认定 陈菊选前禁制期突袭对手 违法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全面验票,陈菊多了57票,被以《选罢法》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及自由行使投票权,判决当选市长无效。
法官判决指称,走路工事件发生后,陈菊团队召开的记者会、发送短信等所为,虽系其核心干部所为,但法官认为应依陈菊授权的共同行为,就该事件需同负选罢法上的相关责任。
陈菊竞选团队于选前片刻、选中以“黄俊英贿选抓到了!”为题,对黄俊英所为的各具体指控、传播,与陈菊阵营持有的证据资料间,因有主观认知连结发生切断的情形,而与客观上至多可推得的结论间容有不尽相符之处。
判决书中指出,竞选最后期间的禁制规定,是在避免任何人在选举最后阶段,再以重大突袭性的资料,图冀影响投票人原经正常竞选活动所生的正确判断,进而以此影响选举的结果,而原隐含有程序正义保障及防止不公平竞争、突袭之义。
法官认为,陈菊团队执意在该禁制期间,对黄俊英采行重大突袭性的负面竞选手段,而令之无任何时间得对此严重攻讦提出充分的辩证、澄清,致其业已受有指证未尽相符、毫无辩证机会之极度不公平对待。
陈菊:举发贿选竟判违法 上诉
“这不是最后的审判”、“我是合法的市长,市政会继续推动,对市民的承诺一定做到。”高雄市长陈菊15日晚间在市府举行记者会沉重地指出,法官用“颜色”与政治立场决定了这场官司,一审是轻率违法的判决,为了台湾民主的价值,她将上诉到底。
陈菊说,买票阵营赢得官司,清白辛苦参选者却被法官糟踏,“不愿说这是台湾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及司法不公,但历史会审判我们。”
对于贿选走路工事件当事人输了选举,陈菊认为是应该的,因为要让市民与全台湾同胞知道举发贿选是公民应有的责任。她说,司法要再努力加油,但尚未绝望,要让市民知道她是合法的市长,一定会继续打官司,努力争取最后的公道。
陈菊强调:“我是合法的市长,选举官司会奋战到底,市政会继续推动,对市民的承诺一定会做到。”她说,深信150多万市民睁眼看着这场官司,“这不是最后的审判”,她还呼吁市民、台湾民众与她一起见证历史一起打拼,支持市府团队,一审判决只是过程,她期待着真正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