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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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的查账方法与技巧:查账方法(一)
1.资本的审查
资本,就是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所享有的产权(也称权益)。或者说,企业的资产总额,扣除其负债总额后的净资产就是资本。目前,企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 从合资企业性质和特点出发,查账人员在对资本进行审核之前,应取得受审单位的合资合同,协议和章程中规定的各方出资比例数额,以及有关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计提规定,并结合各项资本的特点,逐项加以审核。 对于实收资本的审核,查账人员可以根据验资结果,与验资报告书加以核对,以视其两者是否相符一致。若发现问题应详细查核原因,并及时加以纠正。对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审查,应根据企业的有关规定,审查各项基金的提取是否合理,以及各项基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的审查,应着重注意本年利润和负债表中该项目的数额是否一致。 在资本审核中,重点要注意合资企业投资各方有无撤资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2.利润表项目的审查
(1)审查损益表中有关项目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稽查下列各项数字是否相符。
①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一产品销售成本一产品销售费用一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十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③净利润=利润总额一所得税
(2)审查损益表中各有关项目数字的来源是否正确。 由于损益表中各有关项目数字是根据账簿中的数字填列,所以可以用核对的方法进行复查。
①“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审查月份报表时,该项目的数字可与“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当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当月借方发生额中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相核对(或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在审查年度报表时,该项目可与“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全年贷方发生额扣除销售折扣和折让后的净额相核对。通过核对,可检验二者是否一致。
②“营业成本”项目(或“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下均相同),可与“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核对。审查月份报表时与当月借方发生额相核对,审查年度报表时与全年借方发生额相核对。
③“营业费用”项目,营业费用由销售费用、仓储费用、进货费用(扣除结存商品应分摊部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几项组成,可与有关项目的当月借方发生额、全年借方发生额相核对,工业制造业的“产品销售费用”项目,应与“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核对。
④“营业税金”项目,应与“营业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核对看是否相符。工业制造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应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核对,看是否相符。
⑤“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可与“其他业务支出的有效数额相核对,或与”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成本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货费用“、”营业税金“等科目的发生额进行分析核对,看是否相符。
⑥工业制造业的”管理费用“项目,可与”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相核对。
⑦工业制造业的”财务费用“项目,可与”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相核对。
⑧“投资收益”项目,可与“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的数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
⑨“营业外收入”项目,可与“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的数额相核对。
⑩”营业外支出“项目,可与”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的数额相核对。
(11)报表中的”本年累计数“栏的各项数字,可与上月该表的”本年累计数“加上本月该表的”本月数“后的数额相核对。
3.损益表内容的审查
对损益表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是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为准绳,鉴定损益表所反映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应着重审查企业利润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应对以下各方面进行审查:
(1)销售收入的审查 产品销售收入的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是计算产品销售税金(或营业税金)和产品销售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的基础。销售收入计算的正确与否,将会影响税金交纳和利润的实现。
(2)成本费用的审查 销售收入确定后,正确计算成本和费用对营业利润影响极大。 对成本和费用应做如下审查:
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是否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是否按一定标准分配汁人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是否预提计入本期。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是否有随意变动的情况。
企业的下列支出,是否按规定没有列人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4.利润的审查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刘投资收益的审查,着重审查其构成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各类投资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 对营业外收支净额的审查,着重审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内容是否是确实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支,特别应注意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价值的真实性;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损失数额的真实性;罚款净收入和净支出的正确性;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和非正常损失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等。
5.损益表的综合审查方法
损益表的综合审查,就是对企业的年度损益表格式、项目,编制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一般的审查。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年度损益表的编制结构和形式是否合理、合法,损益表中的各个项目、指标的填列是否正确,有无遗漏、错填等现象,指标与指标之间的计算是否正确,净收益计算是否有误等。
(2)按照损益表编制的脉络,追本溯源,依据账表、账账、账证的关系,审查利润表中的各项目资料,与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以及账簿登记的内容与有关的原始凭证、账簿凭证是否相符。
(3)审查与其他各种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即审查损益表中的有关项目资料,与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有关项目资料是否相一致,互相衔接。
6.损益表的分项审查方法
在损益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查账人员应从损益表的各项目入手,对各项目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即分项审查。分项审查,是损益表审查的关键所在。尽管利润表的格式、项目的填列和数据的计算并无错误,也无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查账人员决不能就此得出该企业的年度损益表为合法合理的报表的结论。只有对损益表反映的各项目的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后,查账人员才能对受审单位的年度损益作出最后的结论意见。
7.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企业某一时期有关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信息;其次是在现金基础上提供企业某一时期有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信息。 现金流量表把经济业务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 每项活动又分为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1)经营活动包括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有交易的事项。
(2)投资活动包括:
①对外贷款和收回贷款;
②取得和出售投资及生产性耐用资产。
(3)筹资活动涉及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包括:
①向债权人借入现金及偿还借入的现金;
②向股东筹集资本以及向其提供投资报酬或返还其投资。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指现金和现金等同物。所谓现金,指纸币和硬币、支票、可转让汇票和银行存款;所谓现金等同物,指初始到期日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的短期投资。
8.现金流量表的复核审查
(1)复核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
直接计算公式 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一现金流出。 检查现金流入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 现金流入包括来自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即来自顾客的现金收入、来自贷款的报酬(利息)和权益性证券报酬(股利)。从顾客处收到的现金,既有本期现销部分得到的现金,又有以前年度赊销本期收回的现金,而本期销货净额中又有赊销部分,因此应对本期销货净额及期初、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的变动加以调整而求得。
公式如下:自顾客处收到的现金=本期销货净额+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收到的投资收入。
长期投资若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则收益表列示的股利收入即为现金收入;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则收益表上列示的享有联属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收入不一致,须分析本年真正收到的现金股利。由于利息收入是在应计基础上记录的,因此须加以调整。
公式为:收到的利息=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检查现金流出的正确性
现金流出的内容主要有购买存货和各种费用支出。 付给供应者和雇员的现金 用于本期购货支出的现金,既有本期现购支出的现金,又有以前年度赊购、本期支出的现金;同时本期购货成本中还应包含赊购部分,因此购货支出的现金要对本期的购货成本根据期初、期未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变动加以调整求得。
公式为: 购货支出的现金=销售成本+存货增加额(或减其减少额)+应付票据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应付账款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费用的现金支出
收益表中列示的费用表明了本期的销货成本和其他支出,但与费用的现金支出有很大的差异,因为收益表中列示的某些费用并不需动用现金,如折旧费,但在应计基础上,确实增加了计量的费用总额。这种不需现金流出的费用还有无形资产和债券折价的摊销。
另外,费用的确认和实际的现金支出也可由于短期时间差造成差异。当消耗商品或者劳务时,费用已经确认入账,然而这些费用现金的支出则可能在以前期间、当期或以后期间。预先支付的为预付费用,本期支出会超出确认的费用额;
以后支付现金,本期支出就低于确认的费用额。因此费用的现金支出须由应计基础转为现金基础,公式如下:
发生费用的现金支出=费用-折旧和其他非现金费用+预付费用增加额(或减其减少额)+应计负债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利息费用的现金支出由应计基础转到现金基础,公式为:
利息费用的现金支出=利息费用+应付利息的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所得税费用的现金支出,转化为现金基础的公式为:
所得税费用的现金支出=所得税费用+应付所得税减少额(或减其增加额)
间接法计算
以间接法计算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净收益调节成净现金流量即可。 净收益和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由三方面原因导致:
①折旧费、摊销费使净收益减少,但不影响现金流量;
②销货净额、销货成本及其他费用均按应计基础确认,与现金支出存在时间差;
③非营业活动的收益和损失会影响净收益,但不影响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
因此,若以净收益为起点计算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要对以上三方面差异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净收益+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和递延费用摊销 +债券折价摊销 +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递延投资贷项增加额 +权益法下普通股投资的损失 +销售固定资产损失 +应收账款减少额 +存货减少额 +预付费用减少额 +应付账款增加额 +应计负债增加额 一债券溢价的摊销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投资贷项减少额 一权益法下普通股投资收益 一销售固定资产利润 一应收账款增加额 一存货增加额 一预付费用增加额 一应付账款减少额 一应计负债减少额
(2)复核来自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可以用下列几项业务活动检查这一现金流量计算是否正确:
①购买和销售证券 购买证券为现金流出,销售证券则为现金流入;通过分析”有价证券“账户的借贷记录,可判断净现金流量。
②提供和收回贷款 提供贷款为现金流出,收回贷款为现金流入。可从长期投资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
③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
④销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
⑤受灾设备赔偿款为现金流入
(3)复核来自筹资活动的现金硫量 来自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通过分析本年度有关负债和股东权益账户借贷方的变化来确定。 如长期投资、长期负债和缴入资本账户贷方的变化通常为现金流入,而借方变化则表示为现金流出。

2007年开始推广的新会计准则逐步推开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是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立法的
今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变革
企业面临的会计风险
《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面临的会计风险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刑法的规定
1999年12月2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风险的类型
违法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
财务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
纳税风险日常的监控
企业纳税评估等级
企业的欠税情况
历史问题知多少?
企业管理理念、部门利益的冲突
是否被纳入税务机关年度重点检查
集团日常税务的计划
08年税务检查的重点《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8〕1号)
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一些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或发案率较高、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突出重点,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大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检查案件的选取
税务稽查案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举报案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移送稽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稽查局按规定采取计算机选取或人工随机抽样等办法选取并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的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等。
二、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
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一、税务稽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种类
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1、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形状、规格、质量、特性等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税务稽查案件主要有税务稽查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采取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所查封或扣押的物证等。
2、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税务稽查案件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3、税务稽查案件证人证言, 是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 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陈述是案件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包括《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及其他说明材料等。
5、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不能独立地作为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据,只能对所取得的其他证据进行辅证。
6、 税务稽查案件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7、 税务稽查案件鉴定结论,是指受税务机关的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对税务稽查案件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技术性结论。主要表现为书面鉴定结论或鉴定人意见书。
8、 税务稽查案件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处理等情况所作的客观记录。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
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涉及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证据收集,应从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行为特征,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手段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偷税行为的证据收集
三、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其所欠缴税款的行为应取得的证据: 对纳税人该项行为,所要提取的证据应围绕“纳税人明知其已欠税、明知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在自己有条件、有能力或有办法缴纳欠税、且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但谎称无力给付,亲自或者指使或协助或与有关人员共谋,以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这一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
四、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取得的证据.
五、协助其他纳税人从事妨害税款征收违法活动的行为应提取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四)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五)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不主动提供案件证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开始:
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
评估的内容:
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等。
评估方法:
横向:同行业比较;
纵向:动态不同期反映,评估
税务机关常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1.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2.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12/ (存货期初余额+存货期末余额)/2
3.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动态反映指标)
4.材料成本率:
材料成本率=本期生产领用外购原材料/本期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
5.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6.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余额/期末资产总额
“2年以上的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收”转“应付”,转增资本公积,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常用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7.运费率:
运费率=本期运费发生额/[本期存货购进成本(借方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8.能耗率:
能耗率=本期外购(水、煤等)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纳税指标分析方法
1.同行业比较分析
2.指标变动趋势分析
3.钩稽关系分析
面对纳税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检查组进场前:
1.了解… …内容
2.延长… …时间,… …风险防范
检查组进场:
1.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2.打动… ….
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收入的检查
老税法收入的检查
新所得税法下收入的问题
新税法收入的分类
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
(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
(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其中,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
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13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
收入的确认标准
1、收入确认基本原则趋同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确认的条件:
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
(1)合同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款的 (包括分期收款销售);
(2)会计上不能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建造合同和长期劳务合同);
(3)利息、租金;
(4)长期股权投资
(5)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
收入存在的问题(销项税额)
1、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2、原材料转让、转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冲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4、 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5、 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的形式
价款收入
价外费用收入
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的纳税
收入存在的问题(销项税额)
6、“ 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部分配件记入“代保管商品”
7、 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8、 返利销售。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9、 折让收入。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收入存在的问题(销项税额)
10、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11、 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12、 销售旧货,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13、 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14、 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视同销售
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新法规定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非生产部门,不再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
消费税关于按最高售价纳税的规定:
——抵偿债务、兑换材料等
营业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自建自用不动产的视同销售问题(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另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
收入存在的问题(销项税额)
15、 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16、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17、 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进项税额存在的问题
1、不按规定时间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
2、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3、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4、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存在的问题
5、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6、商业企业坏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7、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8、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9、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10、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11、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材料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购进材料存在的问题:
1、收入材料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与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将采购费用计入当期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的,发票及运单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和符合规定,有无虚开购货发票而虚增材料成本的。
2、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3、途中材料损耗是否真实、合理,有无超出规定的定额范围,或以途中损耗为名在途中倒卖材料而加大成本的。
4、购进与实际入库的数量是否相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月末估价入账的材料,下月初是否原账冲销,有无重复记账的。
6、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和结转是否正确。
7、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多计或少计材料成本。
8、有无将购入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材料入账的。
9、在途材料到达入库后发生节约差异,有无不转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长期留在采购账户的。
10、企业自制材料成本,有无应分摊而未分摊其他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从而扩大当期费用的情况。
11、购入在建工程物资,有无错按材料核算的。
12、购入生产用料,有无不通过收入材料核算,而是以购代耗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材料核算存在的问题
二、发出材料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计量不准确,填制发料凭证不真实、不齐全,多计成本费用的
2、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有价值的边角料、下脚料,有无不作价入账,不冲减生产成本的。
3、生产车间已领未耗材料和多余材料,月末不办理退库或“假退料”手续,从而加大当月生产成本的。
4、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和对外投资发出的材料,将其计入生产成本的
5、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经常变动不同计价方法,造成多计生产成本的。
6、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多转或只转超支差,少转或不转节约差而多转成本的;把在建工程等非生产用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超支差异,挤入成本费用
材料核算存在的问题
三、低值易耗品核算问题
1、将购入固定资产错按低值易耗品入账核算的问题;
2、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以购代耗,直接列生产成本的;
3、不按规定摊销方法计算和核算摊销额,有意多计生产成本费用的;
4、报废时将残料不作价入账,形成账外物资的;按计划成本核算的,
5、不按规定计算摊销材料成本差异的情况。
材料核算存在的问题
四、包装物核算存在的问题:
1、同材料的问题
2、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有无重复计算摊销额或提前摊销的问题(摊销方法)
3、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处理中残料核算是否正确
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材料核算存在的问题
五、结存材料存在的问题:
1、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都为红字
2、账面结存数量是红字,金额是蓝字
3、账面结存数量是蓝字,金额是红字
4、企业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报废处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直接扣除
票据的检查
内部凭证
外来凭证
1、非经济类凭证
2、经济类凭证
(1)税务部门监管的
(2)传统部门监管的
(3)海关、财政等监管的
发票的检查
1 、检查发票印制环节是否合法
(1)出口发票的印制是否由税务机关批准印刷,并按顺序使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否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专用发票是否由国家税总局批准;
(3)是否存在其他私自印制发票的行为。
2、 检查发票领购环节是否合法
(1)结合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审核发票领购情况;
(2)结合有关货币资金、往来科目的审核,检查是否存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 、检查发票开具环节是否合法
(1)将销售发票与货币资金、应收帐款、收入等帐户进行核对,以确认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及时、全额入帐;
(2)根据货币资金、往来帐户以及产成品出入库单等单证,审核销货退回、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收款发票并结合有关往来科目,检查是否存在隐瞒收入、价外费用等偷税行为;
(4)结合有关合同、货币资金、往来科目、生产工艺产品目录、原料出入库票产成品出入库单的审核,检查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是否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内容不一致;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和发票开具范围;
(5)结合销售方式,检查发票开具时间的准确性;
(6)开具的发票票面合法性检查;是否按顺序填开;是否未经许可,拆本使用发票;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字迹是否清楚,税率是否准确;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是否开具扩大专业发票范围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的发票;
4 、检查发票取得环节是否合法
(1)结合有关合同、货币资金、原材料入库单等单证、往来科目的审核,检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应取未取得发票;取得虚开发票;取作废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入帐;取得单开、上下金额不一致发票;取得票物不符发票;
(2)对取得发票时间准确性的检查;
(3)对取得发票票面合法性的检查;
(4)对从境外取得的发票认为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5 、检查发票保管环节是否合法
(1)结合发票领购簿、发票存根联检查发票保管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发票;损毁发票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人工存在的问题
1、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自行扩大、增加工资项目
2、将外单位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工资支出的;
3、将福利人员工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购建固定资产的工资挤入成本费用的;
4、对工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多计或重复列支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
5、将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计入当期损益中的;
6、实际计提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或效益工资标准时,在计算申报所得税时不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7、实际计提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或效益工资标准的,在申报所得税时按计税工资或效益工资标准计算扣除工资而少纳税的问题。
职工福利费用存在的问题
1、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比例是否正确,对多提部分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2、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有无提而不用,实际发生的各种福利支出又重复列支的。
3、未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情况
新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
合理的工资、薪金;
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8、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职工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企业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支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年金准予扣除。)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职工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制造费用、辅助生产存在的问题
折旧费存在的问题
1、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扩大范围
2、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折旧的;
3、折旧率的计算是否有误;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否扩大,有无将不应提折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也提取折旧的
4、计提折旧额的计算有无差错;费用的分配是否正确。
5、固定资产修理的列支问题
制造费用、辅助生产税法的限定
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是否任意扩大: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是否超限额扣除。
摊提费用、递延资产摊销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方法计算摊销
实报实销费用如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和设计制图费等是否合法真实。
制造费用分配额是否正确,是否提高分配标准、改变分配方法、扩大分配对象等问题
产品成本存在的问题
完工产品成本存在的问题
1、月末在产品结存数量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存在漏盘和隐匿在产品数量而有意提高完工产品成本的问题;
2、月末在产品计价是否正确,有无不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方法确定在产品成本,造成提高完工产品成本的;
3、对生产费用总额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采用的方法不合理或随意变动,造成产品成本计算不正确的问题
产品成本存在的问题
少计在产品数量的计算公式:
——决算期末在产品应存数量=检查时在产品盘存数量+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完工数量-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投产数量
——少计在产品数量=决算期末在产品应存数量-决算期末账面在产品数量
——决算期末至检查时产品投产数量=同时期投料总量÷单位产品投料定额
产品成本存在的问题
在产品计价的检查
——定额法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约当量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分步法和分批法是否正确
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
——产量是否正确
——分配方法是否合理
产品成本存在的问题
多转完工产品成本计税金额的认定
1、分摊率=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产成品期末余额+本期销售产品成本)×100%
2、应调减产成品金额=产成品期末余额×分摊率
3、应调增利润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分摊率
产品销售成本存在的问题
不按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计算结转销售成本,造成销售成本不实的问题;
不按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计价方法确定单位产品销售成本,或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造成多转销售成本的问题;
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造成多结转销售成本的情况;
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福利部门及赠送、投资提供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成本不计入有关项目的成本中,而将其成本全部转入销售成本的问题;
结转产品成本是否有差异情况,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看有无对销售的部分不同时结转应负担的产品成本差异的问题
销售费用存在的问题
运输及装卸费的问题,是否扩大范围,虚列项目
展览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问题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保险费的问题
专设销售机构的问题
——将不属于专设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错计入销售费用开支的;
——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费和低易品摊销,多列支销售费用的;有无虚报冒领加大差旅费、办公费和修理费开支,多计入销售费用的问题
管理费用存在的问题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计提是否正确
——是否按税法规定已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提取的基数是否扩大
——是否有合法证明
——是否及时做纳税调整
技术转让费及无形资产摊销
——支付的凭证是否合法
——是否重复列支
管理费用存在的问题
开办费的问题
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新税法无此规定)
坏账损失 的问题(已取消)
1、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5、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管理费用存在的问题
其他管理费用项目
1、是否划清生产与非生产、当期与非当期、标准与超标准、合法与非合法的界限
2、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直接支付的费用,有无涂改、造假、虚报冒领的问题;
3、对采用一定比例计提列支的费用,如折旧费等,应注意计提基数和比例是否正确,有无扩大基数,提高比例,多列费用的情况;
4、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的费用,如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等,应注意有无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擅自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5、有无将应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扩大期间费用,推迟实现利润的;
6、有无违反税收法规,随意提取列支各种准备金的。
财务费用存在的问题
税法规定,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营业性活动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新税法对债券性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暂没有规定)
其他业务存在的问题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业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营业外支出存在的问题
支出的范围是否正确,有无扩大范围
1、是否将生产成本的开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推迟实现利润的;
2、是否违反财会制度规定,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情况;
应扣除取得的收入的某些支出是否正确
是否将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收回的出售价款、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偿,不作抵减支出而转入其他账户的
某些营业外支出是否有审批手续
某些营业外支出是否符合扣除标准或范围
新所得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
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
合理的工资、薪金;
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汇兑损失;
符合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投资收益存在的问题
1、虚列当期费用,少计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挂往来,截留投资收益不入账
3、收益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4、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不确认转让所得
5、隐藏分回利润,漏缴所得税
6、内部低价转让债券,故意减少企业利润
7、长期债券投资,不摊销溢(折)价
8、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不作纳税调整
9、合并、兼并、分立、重组业务中不确认所得或推迟所得的实现,不纳税
新税法下投资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不征税;
预计清算性股利,仍然应当征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直线折旧,税收上加速折旧增加60%价值的方法
2、技术开发费:会计上按实列支,税收上加扣50%
3、技术转让所得:净收益30万元以下的,免予征税 (改为500万)
4、国债投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5、亏损弥补:“利润分配”账户弥补,先弥补后纳税
应纳税额存在的问题
投资抵免所得税的问题(现为3类设备,收入按90%)
1.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不享受抵免,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应按比例计算;
2.享受抵免的设备仅指设备购置发票的金额,不包括与设备有关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项目; 3.享受抵免的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4.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5. 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 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 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享受减税后的应纳税额,如果基期免,则基数为零。 7.关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计算问题。
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
出口退税货物范围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
出口退税退税时限
出口退税的税务管辖地域范围
出口退税货物范围的检查
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货物;
四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国家严格禁止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
特许允许退税的有关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列举货物 ;
退税时限的税务检查
出口退税具有时效性。报关出口货物,企业应在出口业务发生后半年内及时办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在次年三月底以前,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多退收回,少退补足。凡未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或未及时进行清理者,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税务稽查时,可通过“出口退税申请表”中的退税期限,“出口报关单”日期、销售账的记账日期等有关资料对照确定。超过时限的出口货物不属退税范围。
退税管辖范围的税务检查
我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属地原则,各地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权力有效范围以外的出口退税申请,不予受理。税务稽查时,可对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出口企业登记证”中的详细地址确定。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的检查
出口退税货物数量的稽查
——检查账簿
——检查表、单、票
出口退税货物价格的稽查
1、对外销收入的稽查
(1)对于外销和内销货物兼而有之的生产企业,应划清离岸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的界限,防止退税申请人使用国内销售价或平均价计算应退税额。
(2)划清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的界限。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的检查
2、出口货物购进原价的稽查
(1)商品进价成本的稽查
商品进价成本为原始进价
(2)货物销售进价成本结转的稽查
A、应了解企业进价成本结转方法的选择,
B、应了解方法使用的连续性。
C、按照企业选择的方法验算并核对货物进价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
(3)在稽查过程中还应注意两点:
A、对既有高税率货物又有低税率货物的出口退税申请人,有无将低税率货物销售进价成本转入高税率货物进价成本,进而多得退税收入;
B、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的出口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是否存在有意压低内销,以出顶进的货物销售成本,抬高出口商品销售成本,进而多得退税收入的现象。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稽查
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稽查
1、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稽查
(1)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稽查
A、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一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B、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2)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稽查
按照规定,若当期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检查时,先应在审定应纳税额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判定。
A、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B、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然后,将审定的应退税额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看是否相符。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2、外贸企业应退税额计算的稽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将经审定的出口货物数量、原始进价、适用税率代入下述公式复算应退税额是否正确。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可按照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进行复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对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出口的货物,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复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3、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退税计算的稽查
第一,划清“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界限。
第二,划清“进料加工”与一般出口经营方式的界限。
(1)对外贸企业的稽查
应退税额=经审定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一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2)对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实行“免、抵、退” 的生产企业,按下列公式审定: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一退税率)一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一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4、特定退(免)税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稽查
对于特定退(免)税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计算的稽查,应区分两种情况:
(1)出口退税业务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能够提供准确的账簿资料的,可比照上述出口企业检查程序办理;
(2)其他特准企业,如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等,应当检查“表”、“票”、“单”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在申报退税货物数量的正确性的基础上,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与申报表“退税金额”栏数据是否相符,进而确定应退增值税税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检查
1、外贸企业的稽查
外贸企业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均应按下述公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或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稽查时,应以表、账、票、单、证等为根据并以账为主,核实应退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工厂购进原价,其他各项,如“出口数量”、“税率”以及“单位税额”的检查,已在前面作了说明。无论是从价定率还是从量征收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只要将核实的数据代入上述公式,即可求出应退消费税税额,然后与申报表“退税金额”栏所列消费税相核对,看申报数是否正确。
应退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检查
2、 特定退(免)税企业的稽查
特定退(免)税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稽查程序与应退增值税的稽查相似。即以表、票、单、账为主要根据,核实应退消费税的特准企业,应在核实退税申请人呈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出口货物数量正确性的基础上,核对“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已纳消费税税额与申报表中申报退还的消费税税额是否相符,进而作出结论。其他特定退(免)税企业的稽查,可比照上述外贸企业的稽查程序办理。
退回税款处理的检查
1、经审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额,与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相核对,看是否一致;审定的消费税出口退税额,对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与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应收出口退税”账户借方发生额相核对,确定申请退税企业的退税收入是否正确;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与其“应收账款”账户贷方发生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
2、应特别注意企业出口货物收到的退回增值税或消费税,有无不记入出口退税专栏或不冲抵商品销售成本,而误记“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造成虚增进项税额或虚减利润。
3、对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转为内销的,企业是否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及时办理了申报手续,补缴了已退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外籍个人所得税避税风险控制与检查
对企业高管层收入的检查
工资奖金避税手法解析与检查
股份公司期权政策分析及检查
个人所得税所得代扣代缴的检查
其他环节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1、少报、瞒报工资、薪金收入,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纳税时未合并计算,只申报缴纳一次收入的税款。 3、纳税人在一个月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纳税时未合并计算,只申报缴纳从一个单位或个人处所取得收入的税款。 4、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5、个体工商户隐瞒、转移收入,虚增成本、费用、损失,或乱摊成本、费用。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隐瞒经营收入,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 7、纳税人隐瞒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的检查
土地增值税的检查
房产税的检查
资源税的检查
印花税的检查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的检查
房产税的检查
1、对应税房产采取不申报的手法进行偷税。 2、只申报缴纳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而不申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 3、房产租赁收入不列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4、将房产租赁收入长期挂帐,不结转收入。 5、将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房产长期挂在"在建工程"帐上,不结转"固定资产",也不缴交房产税。 6、将外购房产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结转"固定资产",也不缴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检查
1、对应税土地采取不申报的手法进行偷税。有些企业则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为由而不申报纳税。 2、只申报缴纳已办好《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的使用税,而不申报缴纳未办好《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的使用税。 3、将外购土地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结转"无形资产",也不缴交土地使用税。 4、将征用的土地或外购的土地长期挂在"开发成本"帐户上,不结转"无形资产",也不缴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的检查
1、隐瞒收入,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企业销售旧房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取得的价款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贷方,不直接反映收入,因此,有些企业便将此项收入隐瞒,不申报纳税。 2、分解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如:转让土地或销售房产时,将全部或部分收入直接冲减"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 3、将转让土地或房产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并巧立名目,以联营、合作等名义掩盖真实转让、出售的行为,从而逃避纳税。
4、将转让土地或房产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其他业务支出"等成本、费用帐户,从而逃避纳税。 5、以房换地或以地换房不计收入,从而逃避纳税。 6、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增大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偷逃土地增值税。 7、乱摊成本、费用,增大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偷逃土地增值税。如:将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摊入房产开发成本、费用,或不按有关规定分配成本、费用等。 8、将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税金计入扣除项目,从而减少纳税。
印花税的检查
1、企业签订应税合同、书面产权转移书时不主动申报缴纳印花税。 2、企业对于记载资金的帐簿不主动申报缴纳印花税。
资源税的检查
1、纳税人只申报缴纳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的资源税,而不申报缴纳自用应税产品的资源税。 2、纳税人将销售的应税产品收入挂在往来帐上,不反映销售。 3、收购应税产品的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车船使用税的检查
1、纳税人少报、瞒报应税车船的数量,或少报应税车船的吨位。 2、纳税人购置的车船不记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户,而是挂在往来帐上。
补救措施
□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税务调帐的问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