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6 23:41:25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