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百万保险金后举报获奖 欲领奖金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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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百万保险金后举报获奖 欲领奖金遭拒

2010-07-15 来源:新民网
 
    核心提示:5年前,深圳男子郭某与医院合谋骗取社保金187余万元。2007年,郭某实名向深圳社保局举报此事。按照规定郭某应获得37.4万元的奖励,但社保局以其属自首行为拒付奖金。郭某将社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支持郭某的诉求。近日,社保局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将继续申诉。
  新民网7月15日电 5年前,深圳男子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以检查费等项目骗取社保金额高达187余万元。此后,郭某于2007年10月23日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举报此事。按照相关规定,郭某应从中获得总额20%(约37.4万元)的奖励,但社保局却拒付这笔奖金。郭某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求。深圳市社保局前日则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将继续申诉。

举报医院骗保187万

  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以检查费等项目的名义,让2000多名患者刷医保卡配镜,骗保金额高达187余万元。2007年10月23日,郭某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递交举报信,反映其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与该院合谋骗保,并提交了《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业务合作经营协议书》、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收入分配表等相关证据。

社保局拒付奖励金

  深圳市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于2008年1月19日作出处罚通知,认定北大深圳医院在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与眼镜店合作期间,利用医保卡记账销售眼镜,所得收入双方均分,违规金额达187万余元。

  但社保局以该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根据规定,已过行政处罚时限,没有进行行政处罚。除追回违规的187万余元金额外,只是暂停医院眼科医保记账资格。

  2008年7月期间,郭某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按国家规定给予20%查实金额的奖励。但社保局认为,郭某举报属自首行为,不予奖励。遭到拒绝后,郭某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多方PK 举报人不奖励有违诚信

  郭某认为,自己向市社保局提供线索,社保局据此追回了全部违规金额,他举报医院和参保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市社保局没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否认自己应获得奖励。市社保局也确认了他的举报人的身份,不给奖励的行为违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也违背诚信原则。

福田区法院 未限制举报人身份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举报人,并未限定举报人的身份。《奖励办法》还规定,对经查实的举报奖励首位署名举报人。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局以郭某参与违法为由不给予举报奖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社保局对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应予以处理。

深圳中院 郭某系违规行为主体证据不足

  深圳市社保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奖励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理应遵守,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不能认定为举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深圳中院最终维持 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市社保局不接受判决仍将申诉

  对此结果,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前日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举报人必须是举而告知,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是检举,而针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检举则叫自首或坦白。

  二是违法者都应承担责任。郭某本身就参与骗保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原则,他在每一笔医院交易中都拿到了钱,钱拿到手后再举报,再拿举报金,是否有违法律精神?

  三是对于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医院的违法行为不是单方实施的,而是合作实施的。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还将继续申诉。(本文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