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原则及其监督制约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4:43:09

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原则及其监督制约机制 

胡 明 2010年05月05日15: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原则及其监督制约机制 --中国共产党新闻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社区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如何有效遏制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应体现以下六项原则。

  有限原则

  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无限权力只存在于专制国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导干部也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越其藩篱。当然,各单位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首先必须要体现“有限”原则,不能冲破上位法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赋予各决策主体尤其是个人无限的权力。因为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民主原则

  马克思有句名言:“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一个单位有无民主作风,是衡量该单位是否实行现代治理的价值标准。实践证明,民主是最有利于防止由于个人专断而出现决策失误的方式和途径。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参与和意见的表达,因此,相对专制而言,民主必然表现出效率不高的一面,但效率方面的缺失往往以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而得到补偿。有学者指出 “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是效率不高的,但是,它的非政治性的副作用足以证明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社会充满活力和兴旺发达,普遍参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必须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重一大”制度就是民主原则的体现。它要求,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有关机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由领导人个人擅断。实施这一制度,首先必须搞清楚哪些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分别对应的决策主体是什么。其次,必须在具体的决策步骤和方式上有细化的规定,以保障民主原则的真正实现。比如,集体讨论时,主要领导人不能首先表态“定调”,或表达某种有倾向性的观点,而应由各位参会人员先畅所欲言,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立场,主要领导人可以在最后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做总结发言。

  法治原则

  法治是区别于人治或德治而被提出来的。实践证明,主要依靠领导人的个人道德修养来实现良好治理,防止权力的腐败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靠不住的。解决权力异化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将这种制度用法律进行规范,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

  民主和法治同为治理国家的方式。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否则再好的民主形式也得不到切实保障,有的甚至会走向反面,被滥用而背离民主的真谛。

  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贯彻法治原则,就是要实现从人的治理到制度的治理的转变。这就要求首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该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制度,即制度本身要体现科学性、严谨性。其次,制度本身设定的行为标准必须是可行的,是可以付诸实施的,“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如果设定的标准不切实际,就必然面临这样的尴尬处境:要么放任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伤及制度本身的严肃性;要么严格地执行这些制度,造成新的不正义,其结果,损害的都是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有了完善的制度,制度的执行就变得尤为重要。这是制度落实的关键环节。目前一些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现行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原因。近些年,我们国家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有些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领导干部应该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整个社会遵章守纪的浓厚氛围。

  程序原则

  程序是指从事一定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间等。关于程序的价值,有学者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马克思也认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实体法是权利义务的设立(立法)、分配(行政)与调整(司法),程序法是上述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实体法实现的基本保障。除此之外,程序法还具有自身独立价值,即程序法可以先于实体法而存在,可以补充实体法的不足,也可以纠正实体法的偏颇。比如,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没有实体法,但不能没有程序法。

  健全的程序制度是控制政府的有效手段。我国历史上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文化传统,为了追求所谓实体上的公正,甚至以牺牲程序为代价。如果规避制约自己权力行使的程序制度,即便决策行为没有腐败因素掺入其中,但是由于其决策过程不公开,就不能排除人们“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合理怀疑。领导干部要想提高决策的公信力,严格遵守程序制度是最好的选择。

  透明原则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是预防政府腐败的重要保障。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知情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前提,为了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政府机关应进一步扩大公开事项的范围,加大公开的力度。凡是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要公开。让权力运行时时处处受到监督,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责任原则

  现代政府管理理论要求政府权责必须统一,也就是权力必须与责任相结合。政府如果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培养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对法律观念来讲,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或惩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实际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因此,实行责任追究制是推进政府依法施政的最好的抓手。近些年,我们国家加大了对政府官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包括“引咎辞职”等许多制度相继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已经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责任原则,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事务的责任制,明确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同时,狠抓责任制的落实。目前,一些单位存在责任制流于形式的问题,出了问题,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对主管领导应负的领导责任往往不予追究,这就使得责任制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纲举目张,只有抓住责任制这个“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项工作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上述六项原则是现代政府施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切实推进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必须按照上述六项原则的要求,对照检查存在的不足,有的放矢地进行改进。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的正确运行,减少或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纪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