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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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先导 2010/7/12 10:26:000推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研读笔记之一

政治经济学批判》(3177中马克思谈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这表明,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先导,如果不了解政治经济学是不可能理解法学的。

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他研究政治经济学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这样的结果:生产关系(财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现实基础)。社会意识形式即不是现实基础,也不是上层建筑。我思故我在,但我之所思是由我的社会存在决定的。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处于动态的矛盾之中。经济基础的变更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而这个经济基础主要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解决对抗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是由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物质条件就成熟了,更高的生产关系就可以出现了。现如今,有人因为,欧美的资本主义还没有灭亡,就到这里来找依据,就这是因为,那里的资本主义还没有把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因而是不会灭亡的。但是,这里的关键是解释什么是全部生产力?难道封建社会在灭亡之前就把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都发挥出来了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资产阶级革命在许多国家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难道这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发动早了吗?实际上,当一个国家的形势发展到了不革命或不反革命就很难解决危机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生产关系就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不仅出现了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而且这种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生产关系的这种变化,只能来自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因为,没有新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可能出现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于是,当新的生产关系不得不处于革命状态时,旧的社会形态就处于无法容纳全部生产力的状态之中,这样的社会就存在了灭亡的可能,它的丧钟就敲响了。但是,丧钟的响声不会自动灭亡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力量的努力,甚至牺牲,旧的社会也不会自动灭亡,更何况这次要灭亡的具有最后的从而也是最高的对抗形式的旧社会。

在这里,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还没有像后来在《资本论》中那样,从交换价值中区分出价值来。对一个研究者来说,不断深化自己的研究是一个常见现象。这对于我们把握并非马克思的完成稿的《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是一个提醒。因为那里的内容同样有待深化。另一方面,马克思在这里的论述要比《资本论》第一卷的开头部分更容易理解一些。

在谈到复杂劳动是高次方的简单劳动时,马克思指出,“这里还不是研究那些支配这种简化的规律的地方。但是这种简化在进行是很清楚的,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复杂劳动的产品在一定比例上是简单平均劳动的产品的等价物,因而等于一定量的这种简单劳动。”因此,与其说我们是在将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的倍数,不如说我们是在将复杂劳动的产品转化为简单劳动的产品的倍数。

在这里,马克思提到,“成为生产前提的公社,使个人劳动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使个人产品不能成为私人产品,相反,它使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机体的一个肢体的机能。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这种劳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常常有人将交换与分工对等起来,以为有交换就有分工,而有分工就有交换。其实,前一句是对的,后一句不对。在人类早期的公社生产中,可以存在分工但没有交换,就像在男耕女织的家庭中一样。交换不仅需要存在分工,而且需要以分散生产为前提。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同一切社会形式无关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条件。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以裁缝的劳动为例,就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的物质规定性来说,它生产衣服,但不生产衣服的交换价值。它生产后者时不是作为裁缝劳动,而是作为抽象一般劳动,而抽象一般劳动属于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由裁缝缝出来的。在古代家庭工业中,妇女生产衣服,但不生产衣服的交换价值。”

在这里,马克思针对今天中国学者承继的斯密的错误看法指出,“认为私人交换以分工为前提固然是对的,但是认为分工以私人交换为前提就错了。譬如在秘鲁人中曾有过非常发达的分工,但是并没有私人交换,产品并没有作为商品交换。”在谈到李嘉图认为,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这样的商品,“这些商品可以由工业任意增加,它们的生产受无限制竞争的支配”时,马克思指出,“这不过是说,价值规律的充分发展,要以大工业生产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为前提。”因此,对于那些不是以大工业生产和自由竞争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规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用是可以理解的。

在谈到“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以至于“经济学界发生的争论自然就集中到他身上”时,马克思将这些争论归纳为四个问题,并提出分别要由雇佣劳动学说、关于资本的学说、竞争学说和地租学说来答复。因而,这四个问题和相应的学说应当成为构成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有关内容。

在这里,马克思提到,“我们所谈的只是从商品交换直接产生出来的那些货币形式,而不是属于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那些货币形式,如信用货币。为简化起见,到处把金作为货币商品。”因此,属于今天这种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货币形式是信用货币而不是金这样的货币商品。在这里,马克思还详细分析了纸币流通的规律,以及它所引起的人们的误解。而这些内容却是《资本论》中所没有的。由于它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货币非常重要,因此应当补充到《资本论》的教学中去。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真正的货币数量理论:“研究简单货币流通时所得出的流通中的货币量的规律,因支付手段的流通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一定的货币流通速度下,——不论货币是作为流通手段或作为支付手段,——一定时期内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决定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同一时期中到期的支付总额,减去彼此抵销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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