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业进:拒绝还是允许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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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业进:拒绝还是允许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

2010年07月12日 09:15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刘业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学院

一、作为一桩演化事实的“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

我们不能想象随生育而来的禀赋在人际间的分布完全均等的世界。可是为什么千百年来人们执着地追求土地的均等呢?其实,生育控制、土地控制、资本控制是今天世界上除中央计划经济实验外最具雄心的理性设计与控制实例。就一桩演化事实而言,生产要素的分布完全越过了理性推理和控制的界限。

人力资本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均分的要求。罗尔斯(1988:102)是个例外,他认为人的天赋是一笔集体资产,因此独得是不正义的。资本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虽然有人对此提出过均分的要求,但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否定了此项要求。企业家才能在人际间的分布从来不均等,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均分的要求。为什么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如此特殊,许多时代的人们执著地提出持续不断地均分要求,并屡屡为此引发暴力冲突?似乎直到现代工业国家,对于均分土地的要求才停止。

对于土地的集体控制超越了理性实施的恰当边界。因为任何生产要素在某一时刻的分布状态不是一桩理性控制的事实。我们的理性从来不可能试图控制我们的长相、身高和天赋,以实现它在人际分布中的平均化。现实中没有出现对于现存人力资本人力不平等实现计划调控的企图。同样,我们的理性也不再打算对于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人际中的不平等实现大规模的规划使它平等化。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理性却在数十个世纪以来,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算在土地这种生产要素上实施计划控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就是试图通过人的理性控制,使得土地的人际分布保持一个相对平均的分布状态,以达到降低冲突和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是一桩演化事实。演化事实超越理性设计的限制。假想一个天赋在人际间的平均化的事实吧,一样的禀赋,一样的需求,一样的产出,……那一定是个标准的集中控制社会。生育机制是一桩巧妙的机制,它制造出无限的人类多样性(长相、身高、天赋、及其性别的不可控性)。我们如果要消灭这种自然演化而来的多样性机制吗,那不仅仅是理性的僭妄,更是理性的疯狂。人类先天禀赋多样性及其后天无限可塑的事实为自由选择而不是集中控制的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奠定了生物学基础。

与此类似,我们需要反思对土地的集体控制。人们执着地试图达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人际分布中的均等化状态,这与市场过程的自然演化相悖。土地分布在一个不可无限前溯初始分布和不断经历自由交易的前提下,我们用强有力的干预之手大规模地改变其所有权的分布,是对一种演化事实的漠视和对理性无限信任。这种行动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比它引发的问题更多。首先,认为某时点的土地分布状况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这一因果推理是需要置疑的;第二,认为可以基于设计而建立一种有利于新秩序的土地分布是值得置疑的。

生产要素的自然分布服从“必要的多样性”这一基本演化准则。错误的因果推理必然引致错误的公共政策,由此引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根本上就是一桩自然事实。今天中国的土地政策走向正误判断,就是看它再多大程度上恢复了导向一种不是由某种超级理性控制的要素自然分布和自然演化过程。

二、抽象规则与秩序的形成

理解农地制度改革的另一种理论视角是复杂适应系统中的秩序理论:即规则遵循行为如何导致了宏观有序现象。

复杂适应系统,例如经济系统的“复杂行为”,大型企业制造出包含数以亿计零件的极为复杂的现代产品,我们可以追溯到其中的简单过程的相互作用。系统中的组分遵循简单规则,在适应过程中学习造就更大适存度的规则在主体中盛行起来。主体在行动中遵循的规则是用于处理局部信息的简单规则。“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度与整体系统的行为是无知的,它仅仅对于其可以获得的局部信息作出响应。复杂性是要素间丰富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简单要素仅仅对呈现给它的有限信息作出响应。当我们观察作为整体的复杂系统的行为时,我们的注意力就从系统的个别要素转移到了系统的复杂结构。复杂性是作为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模式的结果而涌现出来的(保罗.西利亚斯,2006:6)。”系统组分/要素在相互作用时,利用局部信息知识,遵循简单的一般的抽象规则。在经济系统中,代理人简单遵循习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成本收益计算。在复杂适应系统中,组分遵循简单的一般规则、利用局部知识和信息采取行动。在这样做的时候,组分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即它只遵循抽象规则,即意味着根据当时局部环境的信息条件采取它认为有利的行动,结果宏观尺度的有序现象出现了。其中,规则的抽象性体现在,遵循这个规则将给哪一方带来利益谁也不知道。

哈耶克指出人类遵循的抽象规则的演进过程一般是“习惯性规则”向“现代意义的法律”发展,前者保留着更多的具体性和特殊性,而后者则具备越来越明显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哈耶克所谓“现代意义的法律”具有明确的界定,即“那些对每一个人都同样有效的一般规则,其中,抽象性是法律最重要的特性。“进步社会的发展迄今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身份统治的真正对立物是一般性的、平等的法律之治,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准则的统治(哈耶克,1999,218-219)。”法律的属性在于它们是抽象的、非人格化的、前瞻性的、公之于众的、确定的、普遍适用的和一视同仁的。因此,以特定的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任何法律都在受到禁止之列,因为它漠视法律的抽象、普遍和非人格属性和不以任何特定结果为目标的严格要求。

为什么我们遵循抽象的规则而不遵循功利计算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呢?那是因为我们的无知,我们都不是全知全能的。抽象法律规则的本质是“人们借以学会约束存在于自己身上的愚昧无知的手段。只有一个由无所不知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才能给予每一个人,根据一般的功利理由去权衡每一项个别行动的充分自由(哈耶克,1999:226)。”给定不确定性的环境、个体的有限理性,用功利计算指导我们的行动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我们不具备功利计算所必备的事实数据和计算能力,那么我们因此只能转向一般规则遵行下的相互调适;或者,我们转向一种绝对命令体制。

迈克尔波兰尼把经济秩序视为自发秩序的一个特例。作为物理化学家的波兰尼看到了广为丰富的自发秩序现象。他指出,自发秩序是一种无数组分构成的系统中组分间内力和外力的平衡。这种系统组分数目异常巨大(置身于市场中的人和企业也属于这种情形);秩序形成依赖于组分间的自发调整,而不是依赖外部命令指定每一个组分到特定位置。规则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在波兰尼这里得到同样的强调。“只服从统一适用于他们所有人的法律,我们即得到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体系。”这意味着,经济系统中的个体不受任何特定命令所决定,不管是一种至上的命令还是公共权威的命令,他们所受的强制乃是非个人的、普遍的——即个体是自由的。自发秩序的达成,经由组分之间的相互调整来完成,这个任务不能由共同性团体有意地完成。一个复杂的经济秩序计算问题,在多中心条件下,简化为无数个体根据局部知识和信息,在遵循简单规则的指导下采取行动。

复杂适应系统及其中的秩序在各学科领域广泛存在。经济秩序是其中的一个特例。在复杂性科学的理论视角下,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研究表明,“规则遵循行为”产生自发秩序(哈耶克,2003:533-550)。

1.自然界存在着各种类型的秩序。当群体的不通成分或成员相互协调或调整时,就会出现某种秩序。2.有时,秩序是在没有任何人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自发秩序的产生,是个体因素遵守规则的结果,而这种规则并不是以造成后来出来的秩序为目标。3.对于能产生自发秩序的事物:a.规则往往很简单,并且往往采取禁令的形式。b.即使个体具有语言能力,他们也无须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即使他们自己确实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他们也无需能够清晰地表述那些规则。c.个体经常无法说明他们为何遵守他们所遵守的规则,他们也无法认识到遵守这些规则的实际结果。d.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导致秩序。在既定环境下可能导致一种秩序的规则,它的这种能力可能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4.根据以上对规则的说明,显而易见的是,它们通常不是为了形成一种秩序的个体自觉选择的。倒不如说,只要实践这些规则的群体继续存在,这些规则就会继续存在。5.我们在研究复杂秩序时所能做到的,往往只是提供一种对它们赖以运行的“原理的解释”。准确的预测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对预期产生的现象范围的“模式预测”。6.因此,我们为解释复杂秩序而提出的理论,与那些研究简单现象的理论相比,被列入禁区的事情要少得多。这确立了划分科学的标准:“科学的进步必须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前进:尽可能让我们的理论可以被证伪固然是可取的,但我们也必须进入另一些领域,我们在这些领域的进步必然伴随着可证伪的程度逐渐减少。这是我们进入复杂现象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哈耶克,2003:29)。7.秩序存在于开放系统中。8.群体产生全面秩序。全面秩序对其中成员的生存平等地作出贡献。9.演化过程选择规则,选择的标准是规则导致的秩序的生存能力。10.全面秩序的生产固然是个体遵循规则的产物,但是秩序之生产不是个体的目的所在。个体对于全面秩序全然无知。11.规则的作用是指导和限制个体的行动。12.权威命令也可以形成秩序。其中,个体采取的行动不能利用规则,不能从对其起作用的环境推导出来。13.自发秩序广泛存在于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基于劳动分工和交易的经济秩序是更为抽象和复杂的秩序。所有复杂秩序中,行动个体对于全面秩序无从感知,也没有动机感知。14.复杂秩序能线性因果还原为规则的遵循。秩序必然伴随涌现现象。演化在整体秩序的层面进行。有的个体行为规则此时不利于秩序,但随着环境改变则又利于秩序形成。一定的规则变异,或规则多样性是必要的。15.多中心秩序具有比单中心秩序更强大的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适应性。实践中单一中心秩序总是被多中心秩序入侵从而导致前者的解体。

基于规则和秩序的一般原理,在公共政策制订和立法(私法领域)活动中,“特定目的不涉(purpose-independent)、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值守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基本行动准则。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立法(尤指私法领域)活动中,政府站在特定群体的立场拟定规则、立法和展开具体的帮扶措施,实际上这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并无助益,它破坏了政府致力于“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制定、维护和恪守这一基本政府行动准则。

因此我们“重新强调古典学派的一些基础”。在《宪政秩序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中的一个标题——“重新强调古典学派的一些基础”中,布坎南呼吁我们回到斯密传统。在这个传统里, “交易收益范式”在整个经济分析中占据突出位置,其政治经济结构和公共政策推论,用斯密的话来说,就是“君主被完全免除了一项义务,他不用试图去履行他总是必然被无数错觉左右的一项义务,因为永远不会有足够的人类智慧和知识去履行它;这项义务就是:监督私人的勤劳,使其运用于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工作。”我们的政治经济结构似乎已经从直接监督“私人的勤劳”的迷雾中走出来,但是背负着身份的幻觉,被“无数错觉左右”而试图去干预市场中的自由契约活动,“经济生活政治化”行为不时出现。

规则下的选择是游戏者自己的事情。有关经济领域内立法的适当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结构/环境,若力图改变完全产生于经济结构之内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是法律所不能企及的。法所调节或干预的适当范围,取决于对“经济”是什么的理解。“经济既没有目的或功能,也没有意图”(布坎南,2008[1991],41)。经济是一种互动的秩序,一种结构(布坎南,2008[1991],58)。“应该尽量不干预这种互动的结果”。作为秩序的经济,其核心是组织交易。只要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和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交易双方没有受到来自任何一方的强制和欺诈,只要双方是自愿的,无论达成了怎样的劳动契约,都是对于双方有益的。这种互动的秩序并不会终止于某个最优时点。劳动契约依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呈现不同的形态。我们没有足够的理性为历史某个时段的劳资双方制定某种最优的契约模式。

在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有必要放弃身份幻觉,转而恪守“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以下干预应予禁止:允许什么人、以什么价格和数量提供不通的服务或产品的决定——换言之,旨在对进入不同的贸易和职业、对交易条件、生产和销售数量进行控制的措施。迈向扩展秩序的中国社会经济,政府有必要立基于远期租金最大化,在公共政策制定和维护上,应该立基于稳定居民预期;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方面,严格恪守“一般性”、“抽象性”准则,尽量避免一事一议,一人(阶层、地区)一策。

三、允许农民参与到现代分工体系中来

靠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获得有保障的生活是公元600年中世纪的做法,已经完全不适应技术高度发展和市场迅速扩展的现代社会。拆除制度障碍,让农民行使土地和自身人力资本完整的财产权利,卷入现代分工体系,是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农村公共政策的重点。农民并不需要额外的同情和怜悯,他们更需要的是拆除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制度障碍,需要的是普适性的一般规则。财富从交易中涌现,可是现实中有大量潜在的交易被禁止。公共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日趋发展完善的现代合作秩序何时扩展到农民群体,使他们不再久久徘徊在现代分工体系之外?

一个背景性问题是,农民是否有理性看护好自己的财产,他们是否会滥用自己的财产;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个超级理性可资担当帮助农民看护他们自己的财产权利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从来不存在这样的超级理性。

今天的城乡沟壑及其二元分治模式不是某个政府领导人(例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家领袖毛泽东及其革命同伴)有意识设计制度导致的结果。近几年来自农村的不稳定事件频发,这促使政府有动机促进填平城乡沟壑以及最终放弃二元分治模式。这里面不涉及道德的“进化”,新措施的出台是任何政权面临不稳定因素的反应。

二元分治起源于中国重工[7.46 0.00%]业优先发展战略。这是对城乡沟壑最直接的因果溯源解释。更加深入地,二元分治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秩序被人为阻隔以后,分工体系不足以吸纳足够多的就业人口所致。象欧洲公元600-1600年间的中世纪一样,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换取有保障的生活。我们这样假定,也是这样实践。身处二元分治模式中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临时性地缓解了当时的就业压力;与此相伴生的是,政府大大缓解了公共物品提供的压力。但是这一临时性措施最终历史性地改变了农民的命运。当初对于市场的拒绝导致严重的就业困境,而通过把大规模人口束缚在土地上30年之久,这一偶然性的制度安排则使他们迟迟不能创造和加入市场——现代分工体系。然而,除非永远生活在与世隔绝的封闭经济体中,市场的诱惑必将引发潜在的制度改进。开放使这一进程加速到来了。

经济共同体因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而促进分工,分工深化导致的递增报酬回报使得所有卷入分工的组织和个体都从这种“社会合作”(哈耶克,20001-4;罗尔斯,1988:4;诺奇克,2008:219)中受益。这一过程需要让任何阶层和地域的人群有机会加入现代分工体系。新经济史研究已经证明人口不是经济增长的障碍。相反,没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大规模的分工无法展开,因此达到一定的人口规模阈值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是人口规模和人口数量本身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当一个经济体内的人口被人为隔绝,市场扩张和分工深化从而经济增长的故事不会自然发生。现代分工体系本身不拒绝任何人的加入,合作秩序的扩展带有自身固有的自发特征。只有人为的制度障碍可以阻止那些渴望加入分工体系的努力。因此,今天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使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固然重要,例如,提供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公共产品和基本公共服务,使他们具备基本资质以卷入现代分工大潮。但是更重要的工作是“消极面”的,即拆除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制度障碍。农民的致富和发展不需要额外的关怀和同情,就像任何阶层都不需要额外的关怀同情一样。使农民摆脱作为二元治理困境的当务之急是拆除强加于他们身上的制度障碍。

积弊已久,因此二者需要同时做。一方面,撤除制度障碍,让他们保有自己完整的财产权利,以及自身人力资本在市场上自由契约。没有人否认,总体上人力资本和其他资本的自由交易将伴随着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确保农民的土地和农民自身的人力资本在市场上不被歧视地自由交易是保障农民融入现代分工体系的关键。与此同时,那些施之其他各阶层的基本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也应当逐步普施于农民和“农民工”群体。

我们反对试图强行正义。试图分享既有国有垄断集团的市场租金是徒劳的。阻止这一趋势的发展比要求“分配的公正”更必要和紧迫。对于农民被拒绝于市场之外的真正危险是把这种分治模式引致贫穷导向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不要引导人们追求“分配的正义”和“社会公正”这些鼓动性强而缺乏实质含义的概念。相反,拆除制度壁垒,让所有的群体都有创造财富和追求“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机会,更能促使其在创造中达致富裕。

四、对于几种质疑的回答

有人提出,“但现在是不是有点着急了,农民们的各项技能能和城市比吗?养老医疗能达到城里人的程度吗?”据报导,重庆留守农民通过土地入股和自己在这个股份公司工作一年收入有5/6万元。我们认为,三农问题的解决绕不过基本权利的回归。让农民有进城的机会,也让农民有再造城市的机会。农民有拥有土地和人力资本的完整产权的权利。他们在融入现代分工体系的过程中,在干中学,积累融入现代分工体系的技能,提高现代生产知识素养。他们的理性不需要有一种超级理性去看护。“小心行使自己财产权利”的农民知道如何在市场中生存。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的问题自然要在农村解决,也就是说,农民致富应把主要的着眼点放在农村。要是大部分农民都离开农村而进城务工,这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会导致本来规模有限、能吸收劳动力有限的城市变的负担过大,导致劳动力价格的严重下降,会使原本的城市人面临着威胁。”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看法,这是静止地看待农村和农民问题。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我们不可以埋下任何先验预设:农民的出路在于进城还是在农村就地解决。农民在打理自己的财产时,和知识分子、工人、政治家、商人等别无二致。他们都一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运用自己的财产和采取投资行动。他们选择在哪里开展自己的事业,他们宁愿居住何处,……他们的个体选择行为所汇集成的集体后果,我们是无从事先预定。只要如果真正尊重农民,我想这一结论不难获得大家的认肯。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强调一般规则的重要性:法治下的财产权利及其公平、自由交易,这种财产权利包括土地和他们自身的人力资本产权。这是一笔庞大的资源,目前基本被锁定在土地上。这笔资产一旦“动”起来,我们看到的将是财富涌现而不是冲突。农村新一轮改革的启动之动机,恰恰是被长期束缚于土地的农民对于自身财产权利的维护行为对于不适当的制度设定进行反抗,我们明显感受到了这种不稳定因素背后的深刻原因。任何产权都试图在市场中体现自己的价值。这一准则超越党派、超越阶层。

有人提出,“在市场经济法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是否合适呢?从理论上,“分配的正义”和“社会公正”这些概念是宣传家的“臆造”,因为在一个遵守市场法则的法治社会中市场过程已经实现了分配也就实现了“正义的分配”(米塞斯,2008:118-119)。但中国社会目前似乎并非如此,现实中的“自由交易”背后往往充斥着行政权力的影响。但是对于个人感知来说,“分配的正义”是现实的,无论理论家怎样的阐述,现实中分配不公导致的痛苦是必由弱势者承受,而他们也必定会通过某些渠道表达自己的痛苦和不满。农民群体是中国最广大的群体,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也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动荡。在现今的情况下,断言土地和农民人力资本产权的自由交易(特别是前者)必然带来财富而不是危机,恐怕过于乐观。”

我们认为,如果一定要等到政府权力的使用符合法治原则,再才放心让农民在市场上交易他们拥有的产权,这不符合我们已经走过的改革道路给予我们的经验。政府权力的运作规范化过程是在各种产权的规约中逐步达致的。其实恰恰是产权构成一种社会各主体包括政府的行动边界约束。由此,我们推断,农地平等入市不能等到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以后再去做。政府权力的运作和各类产权主体的自由交易是互动的两个侧面。至于猜测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将导致意想不到的社会动荡,我们不能同意这样的看法。新兴工业国都有过土地改革的过程,土地的自由流转是他们通过的注册措施和土地政策归宿,而我们观察到新兴工业国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是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人口比例降低,人均收入快速增长。而没有悲观论者所猜测的由此引发的社会动荡。

有人提出,“广大农村其实是远离城镇甚至道路,有人愿意出足够高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宅基地和农地吗?试问谁愿意购买甘肃定西的广大土地?”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买卖过程的实质是资源动态配置过程。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的天然性质是不可发生位置移动,流转现象的背后不过是使用者的更替和用途的改变,在一致同意的市场交易原则下,这种改变因为使用权的流转而趋向于表达市场需求和使用效率的改进。因此,购买者的地域特征不重要,重要的是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有效率和反映市场需求。因此,使用权的流转不在于买者的地域和价格高低,而在于土地资源从一个局部地域开始流动起来,然后逐步将配置的范围扩展开区。

五、简短的结语

在回顾两个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演化事实的生产要素的人际分布”以及“规则遵循与经济秩序的形成”之后,本文提出农村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允许农民加入现代分工体系中来,为此需要着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拆除横亘在他们面前的制度障碍,二是基本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逐步惠及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资源配置的长期固化极大阻碍了资源使用效率提高。传统上执行着农民生活保障的土地,在保障功能与使用效率之间的权衡正在被新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打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迈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改进的空间将越来越大。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指导原则将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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