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理念上的变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6:36:46
执法理念上的变革
作者:沈峰 来源: 《中国教育报》 点击: 720 次 评论: 0 条-
 
  
   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宣布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检法机关能够正常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超出法定羁押期限,这种羁押就具有了违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超期羁押的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应当承认,“有罪则判,无罪则放”,这个看似简单的道理,恰恰在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被忽略。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知法违法,我行我素;另一个是一些疑难案件久拖不决。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司法救济,但实际很难落实。   “有罪依法追究”就是要求依法办案,而且不能拖延。对于办案部门来说,做到这点需要讲求效率。“无罪放人”则不那么简单。放人的前提是无罪,而无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抓错了,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证据不足就放人,办案人员情愿吗?我以为,这不是情愿不情愿的问题。因为,熟悉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依法行事是执法机关包括所有办案人员应该有和必须有的态度和原则。所谓上行下效,只有执法机关做到了这一点,才能让民众对法律有一个更好的认知,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没有彻底消除,有些人认为只要案子不办错,羁押时间即使超过法定期限不是什么大问题;甚至错误地认为如果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可能会放纵罪犯。另外,对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缺位,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这个通知的精神或许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追究、惩罚犯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推定被告有罪。强调法律的尊严,加强人权保障,这正是“无罪放人”原则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   公、检、法在全国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使我们看到,“阳光羁押”取代了“超期羁押”,这是一种司法理念上的转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程序上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变革,必将促使执法者通过良好的执法行为,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守法榜样,向全社会传递法律至上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使民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进而极大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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