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文化产业:文化艺术保护机制不可或缺-文化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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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文化产业:文化艺术保护机制不可或缺2010-7-8 阅读35次 本站网友 柴扉 发表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篇<<>>下一篇

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手”除了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外,还有一项极重要的职能:建立完善的文化艺术保护机制,谨防“无形的手”的最大化带来的“市场失灵”。文化面向市场是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但市场化势必威胁到一些原本应该保护的文化艺术形态和样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完善的文化艺术保护机制成为不可绕过的重要问题。

文化艺术保护机制与发展文化产业相辅相成

根据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他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之际,都会借助政府“有形的手”建立一套相当完善的艺术保护机制,以使整个文化生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文化生态作为一个国家长期形成的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外在文化条件的总和,是维系民族社群存在的生命线,一旦遭到毁灭性破坏,失去的不仅是文化生物链的有机性,也使民族存在失去文化基因的谱系依据。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生态一旦被打破,文化多样性就会消失,民族危机就在所难免。文化资源作为国家和民族全部文化积淀,是解释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身份、显示文化个性的依据,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归宿。对本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文化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民族精神、信仰和意义世界解读的话语权。全球化条件下,各民族文化资源可以全球共享,但共享的前提是尊重和借鉴,绝不能演变成对他国文化资源的任意曲解和不顾文化底蕴的自主性开发。

文化是一面镜子,应该照出本民族的灵魂,而不是他者的形象。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文艺走向市场不是放任市场化,要谨防“无形的手”带来的市场失灵,要尊重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忘了自己民族文化的根和土壤,不要坏了自身文化的生态。也就是说,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对位性互补的文化艺术保护机制。二者相辅相成,才会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合理架构。

文化艺术的保护机制应采取综合运作的方式

结合国情,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机制应采取政府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综合运作的方式,以下分别简述。

第一,政府保护在当前主要是改革保护方式,完善保护制度。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管力度,以立法的形式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再次是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和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以及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第二,法律保护,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依靠法律形式保护文化艺术已成为各国通行的保护方式,法律方式确保了文化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明确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可以动员全民参与保护,特别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利于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和力量,这方面我们要加强立法。此外,按照国外的惯例,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已成为共识。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是缺失的,企业和个人捐助文化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第三,建立“市场灵验”下的市场保护机制。市场“无形的手”的放大化会带来一些盲区和弊端,但有效的市场保护会给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带来积极效果。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靠市场运作,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中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有些文艺类型的发展、提升是在产业化过程中实现的,特别是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必须以活态方式实现。问题是艺术保护的产业化之路,不能沦落为唯利是图的纯商业秀,而是回到他的母体文化,回到文化活态的土壤中,而不是在商业化中遗失民族文化的DNA。另一方面是对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保护的文化艺术必须通过市场寻求资助。市场中的资助就要讲回报,市场运作必须保证投资获得相应的回报,这必然激发艺术发展的活力和效率。这一点非常重要,世界上的一些高雅艺术院团,多是靠著名企业赞助维持生存,文艺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改善形象回报赞助商。这才是通常所讲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高雅艺术表演院团,即使在美国也很难在市场经济中完全自立。对于这些院团政府的援助非常有限,其资助额度往往只占其运营经费的5%左右,其余部分一般靠企业与个人捐助以及市场票房收入,其中企业赞助占主要部分。我们在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文化大繁荣之际,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第四,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只有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才能动员起最广泛的力量,这是文化艺术保护的根基。社会保护一定要善于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和声音,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教育和培育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文化艺术保护最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

要建立有别于市场价值取向的文化艺术评价标准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艺发展都有一个面向市场的问题,市场和市场化的艺术无形中形成一套压抑性的价值标准,社会和大众不自觉地会以此作为参照系用到艺术保护上,必然会对本真的应该保护的文化艺术造成侵害,要想纠偏就必须在理念和评判尺度上尊重文化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有一套独立于市场取向的价值标准,否则就很容易遭受市场中强势文化艺术的侵蚀。

目前最典型的是电视晚会对传统歌舞、曲艺样态的侵蚀,使传统歌舞、曲艺样态失去了自身的特点,被廉价的花红柳绿的热闹淹没了。譬如本来极具本土特色的苏州评弹,演员成了偏于一隅的配角,而让满台千篇一律蹦蹦跳跳的伴舞夺去了位置,苏州评弹独有的声腔之美感,更是被视听的感官快感所置换。换个视角看这种张扬感官的伴舞也糟蹋了本真的舞蹈,如此优美绝伦的舞蹈何时沦落到给人伴舞的分?

毋庸讳言,如今电视晚会中心化、同质化,小品中心化、商业化,观众消费的是同质化的产品。缺乏个性的商业化表演秀,导致艺术质量的平庸化,价值标准的单一化,遏制了艺术发展的原创性和丰富性,结果到处是大同小异的模式化产品。面对电视艺术样式的强势,传统文艺形态失去了独立和自尊,以为只有上电视才成功,才能够赢得大众,必然要舍弃自身的特点,不期然地向电视晚会的模式靠拢。中国曲艺、杂技、民间歌舞本来是扎根于民间的草根艺术,其生命力旺盛在于民间,其艺术力丰富在于朴素,电视是辅助之一的手段和平台,却不是唯一,更不是非要倾注豪华的财力物力去趋之若鹜。中国曲艺、杂技和民间歌舞要走出眼下的困惑和困境,不在于非先要居庙堂之高,而应该着力于处江湖之远。这种尴尬反映出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中的价值偏颇。而价值标准的重构,则需要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学者和艺术家、文化工作者的共识,更需要政府“有形的手”的积极引导,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是强势。

2010年07月07日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范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