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体面劳动 工会大有可为(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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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体面劳动 工会大有可为(人民时评)

长弓《 人民日报 》( 2010年05月31日   09 版) 

  各级工会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既发扬传统优势,又直面时代课题

  

  全国总工会5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强调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在某知名企业连续发生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背景下,全总的《意见》显然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关乎职工权益乃至生命的重大问题上,以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为己任的工会组织不能缄默,更不能回避。全总出台的《意见》,体现了工会组织的身份自觉和责任担当。

  正如全总《意见》所指出的,“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劳资纠纷事件,也给工会组织提出了新课题。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劳动条件恶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无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大多发生在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的小型企业,工会维权的工作重点、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也往往集中于此。现在,类似事件频发于合资、独资企业,这当中有什么值得思考的问题和汲取的教训?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转变既有思维和工作方式,深入分析,积极应对。

  在市场竞争和就业压力下,一些职工所面对的工作、生活困难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工会应该有充分的认知和足够的理解,给予他们及时的关注和切实的疏导。全总《意见》强调,“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注意加强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为此,各级工会应该从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切实落实好《意见》要求,成为广大职工的精神港湾和心理后盾。

  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某些非公大型企业有没有工会组织?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如果有,发挥了什么作用?特别是在发生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时,是否能为职工说话办事?全总《意见》强调,“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着力做好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群体的会员发展工作”。某些跨国公司组建工会困难,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深思。

  假如某些非公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或者有工会而不作为,按照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其所在地的上级工会应该积极介入侵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全总《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在职工权益受损时,上级工会的积极介入,正是彰显工会地位作用、赢得职工信赖的时机。

  总之,各级工会组织只有与时俱进,既发扬传统优势,又直面时代课题。惟此,才能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