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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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主要理顺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以及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这是国内第一部再生资源行业的专门法规,它的制定实施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 供了制度保障。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不仅填补了长期以来的行业空白,也再次肯定了再生资源行业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北京芍药居某社区收购废品的老田最近心情格外舒畅,最近在小区晃荡的废品回收“游击队”明显少了,他那里顺理成章地成了社区废品收购的指定点,生意越来越好。另一方面,他的身份更加合法化了,不再是小打小闹“收破烂的”,而是持有正规执照,并在政府部门备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这一系列可喜的变化都归功于5月1日起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兴的不仅仅是老田这样的正规经营者,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对这样一纸《办法》期待已久。长期以来,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混乱,饱受诟病,处于再生资源“再生”难的尴尬境地。正因如此,业内人士对《办法》的出台实施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很好地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引导行业从有形无序走向有形有序。产品划分尊重多年习惯作为国内首部再生资源行业的专门法规,《办法》的制定实施来自于对行业的量体裁衣。
作为循环经济中的静脉产业,再生资源行业是以保护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这一定义囊括了大量产品,覆盖了多个行业。《办法》依据行业现状,圈出了明确范围。《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 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常务副会长何方明认为,这种划分非常科学,它依据了产品的理化性能,符合我国多年来再生资源的回收习惯。科学的回收方式也是《办法》中所推崇的。《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从事废品回收要办执照“回收废品需要办营业执照”是《办法》中备受关注的亮点。在业内人士看来,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将成为继农业、工业、服务业之后的“第四产业”,而废品回收从业人员都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力军,所以行业监管有待加强,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升。
《办法》中明确规定,收购废旧物品的从业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办法》中还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一旦违规,《办法》中有相应的惩戒办法:如果违反备案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此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反这一规定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办法》对环境、建设、城乡规划的相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有助于形成合力。以前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涉及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多龙治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容易产生真空地带。《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废旧金属回收加强监管废钢铁等较值钱的物资因为更具回收价值,经常容易发生被盗事件,一些公共领域的重要钢铁设施和配件甚至因此遭到破坏。为了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尤其突出了对回收废旧金属的管理。《办法》中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办法》中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事实上,公安部在1994年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中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