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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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部级 【分    类】:综合.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部门】:民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9-10-21 【实施日期】:1989-10-21 【失效日期】: 【发 文 号】:民人发〔1989〕44号
【标    题】: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正    文】



  为了稳定工人队伍,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更好地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民政事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
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名称
  民政系统技师职务的名称,称为某工种技师。例如:假肢技师,火化技师,整容技师等。通用工种技师职务的名称按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民政系统的假肢等专业工种的技术业务标准待劳动部组织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工作完成后贯彻
执行。目前,假肢、火化、整容等专业工种分别靠用相应行业的技术等级标准,与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等行业通用的工种的技师聘任,按照有关行业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民政系统的技师是工人中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和生产中的技术骨干。聘任技师的比例额
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工作需要、生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密集程度以及技术工人
的素质构成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  四、技师的考评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相应的文化技
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5.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能毫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  五、技师聘任期限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到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技术复杂
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和提高。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
退休费。  被聘任的技师,可以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
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七、技师评审和聘任的组织领导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在实施中,必须加强领
导,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任。
  民政系统技师的评审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进行。可根据不同的工种,分别成立技师考评组织。执行其他行业技术
等级标准的工种,可以委托(或者参加)有关行业的考评组织进行考评。  经过考评,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被聘技师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期限、辞职和解聘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