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总结新拆迁条例七大亮点 提五点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37:15

       北大教授总结新拆迁条例七大亮点 提五点质疑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拆迁”到“搬迁”,这一字之差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深意?在老的拆迁条例上“脱胎换骨”的新条例又有哪些根本性变化?昨日,两位曾上书国务院并参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王锡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解读,专家们给条例总结出七大亮点的同时,也认为新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五点质疑. ■七大亮点

  “先给征收补偿才能搬迁”是一大突破

  1 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分家

  原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解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获得了大量利益,使得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官商合谋”现象。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开发商拆迁,从而引发的拆迁纠纷也引起高度关注。

  姜明安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并明确其为征收的前提条件。他指出,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已经规定了,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而这一点事实上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过去我们政府征收房屋从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而且相互交织在一起,有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才不违法违宪。”

  2 明确先给征收补偿再搬迁

  原文:“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先补偿再搬迁。“过去,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补偿条件还没谈好,房子已经被拆了,逼得老百姓只能搬走,这才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现在规定先补偿再搬迁,就保证了被征收人可以争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

  3 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解读:这一条文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姜教授表示,过去往往是政府躲在幕后,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为了自己的利益,开发商还会使用各种手段威逼搬迁户尽快搬走,导致的拆迁矛盾比比皆是。   
      4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原文:“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解读:拆迁补偿谈不拢,一直是拆迁中最大的问题。“过去作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与拆迁户谈价格,当然是希望压得越低越好,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当然不愿意搬了。”姜明安认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来补偿至少比旧的条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5 “危旧房”争议交由民意裁决

  原文:“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解读:“危旧房改造能不能纳入公共利益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王锡锌教授说。

  正因为如此,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危旧房改造一块设定了一个“特别程序”,一个90%,两个2/3的规定,将争议点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这不是公共利益,不同意征收方案,那么政府是不能组织征收的,这也是一种民主化的解决机制,非常具有建设性。

  6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挑

  原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认为里面有“猫腻”。

  姜明安教授认为,这不能怪被征收人,事实上确实出现过300万的房子被评估成80万的情况,特别是开发商指定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常常会吃亏。现在,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将选择权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无疑是新条例的一大进步。

  7 老百姓有权对征收决定说“不”

  原文:“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这也是新条例非常大的一个改变,过去,老百姓只能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比如觉得补偿不合理了,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现在如果对征收本身不同意,也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姜明安教授指出,这个改变意味着,过去老百姓对于房子能不能拆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现在如果觉得政府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5大质疑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1 按市场价补偿就够了吗?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可以说是本次立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突破,不过,仅按市场价补偿被征收人就够了吗?

  “比如原先住的房子比较旧了,评估只值100万,可是政府推荐的房源要花200万才能买到,我到哪去再凑100万来买个新房子呢?这个差价谁来补?”姜明安教授支持“拆一补一”,他认为在政府推荐的房源价格超过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为被征收人补齐购房差价。

  昨天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记者发现有不少人提出,危旧房改造后,虽说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可是按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肯定买不起一两年后的原址的商品房。姜明安教授和王锡锌教授都很赞同网友们的质疑。

  2 为啥只补房价不补地价?

  “现在大家反应最强烈的还有一点,就是房屋征收时都只补了房价成本,却往往没有补地价。不解决好这一点,新的条例出来还是会出问题!”

  姜明安教授分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形式:一是向政府买地的,有70年使用权,如果只用了10年就要被征收,那么政府是不是应当补那60年的地钱;二是购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买房时价格里面很大一部分就是地价;三是继承的祖宅,这个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私人的,那么政府征收房子时就应当对地价部分给予补偿;四是有些房子是在政府划拨的地上盖起来的,可能被当没有地价,如果购房时没有地价成本,那么不补偿地价也还算合理。

  3 安置了过渡房,为何不补交通费?

  姜教授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原先住在城中心的一家人,房子被征收之后,政府安置的过渡房通常会在相对远一些的地方,那么在过渡房里住个一两年,这期间肯定有诸多不方便,孩子上学远了,自己上班也远了,这些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是损失,政府应当最起码给予交通费等方面的补偿。

  4 经营性住房怎能按住宅补偿?

  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2007年3月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就是个典型案例,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了,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如果还按一般住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姜教授提出的建议是,可以按照经营性住房征收前3年中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按照类似规模、同一类型的经营场所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无论如何应该有一个标准,现在是政府想给点就给点,给多给少没个定论,对于经营性住房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5 法院还没裁定,房子怎能先拆?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项规定是,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这条规定老百姓反应特别大,法院还没有裁定这个征收合不合法呢,征收就要按程序进行了,打官司一般没个一两年打不下来,最后即使法院判政府输了官司,很可能房子已被拆掉了。”姜教授指出,这一条款一定要修改,应该规定除了紧急情况,比如上海要开世博会,等征这块建场馆这种无法拖延的重大事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或是法院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之前,一切征收活动应当暂停,这样对被征收人才是公平的。

   ■政协委员建议

    委托拆迁应当明令禁止

  近日参加江苏省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对正在修订的新条例给予充分关注。民进江苏省委就向大会提出了一份集体提案,建议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

  委员们指出,过去拆迁中,拆迁人常常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的劳务费用也一并“打了包”,由于两者利益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通常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还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涉黑手段逼被拆迁户就范。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频频上访多数都是由此产生。为此,在民进江苏省委的提案中,就提出应当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而且,在补偿标准上,应当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