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有“权威”:举报我就是诽谤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6:33:27
县委书记有“权威”:举报我就是诽谤我!
去年10月发生的“彭水诗案”的阴影还没有完全地从人们的头脑中散去,日前上人民网首页,又一惊人相似的“诽谤案件”——《住"红楼"有女子服侍 山西稷山县委书记被诽谤?》吸引了笔者的眼球。
报道称,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2007年5月17日人民网转自《中国青年报》)
“彭水诗案”和“稷山诽谤案”,不同的是前者的“被告”是一名普通教师,后者的“被告”是三名科级干部;前者是“被告”即兴涂鸦后以短信方式发给朋友而险些引来“牢狱之灾”的,后者是“被告”经过字斟句酌后以举报信的方式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而引来“判刑之祸”的;前者牵扯到了书记、县长,后者直接指向的是书记一人;前者被告被“取保候审”,后者被告被叛了实刑。相同的是,都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而不是书记县长提起的“自诉”;都是在书记的“授意”和“打招呼”下,进行的司法活动……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是,社会上屡屡有举报者遭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一次次的“莫须有”案件已经越来越让世人“不敢讲话”了。难以想象,如果人人都闭上了嘴,全由“领导者”狂喊和谐,大搞“特权”,真不知会构建出什么样的“和谐社会”。就拿稷山所谓的“诽谤县委书记案”来说,明显地是“公权私用”、“滥抓无辜”,却还假惺惺地称是“宽宏大量”、“法外开恩”。看来“书记”真能“一手遮天”呀!如此下去,谁还敢提意见、谈问题,于是大家只能都戴起面具做“好好先生”算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撰文指出,当前,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一些地方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让“民告官”不再难,必须拿出硬措施。(5月14日《人民日报》)。
不知最高人民法院的“硬措施”能否越过地方官吏的“土政策”?如果越不过,人民法院就难以成为人民的法院,“民告官”,路在何方??“民告官”,何时不再难???等等的问题将一直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和谐音。
按照常理,如果不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谁会没事找事地去和领导“作对”,而且可能还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可就是这样一点“忧国忧民”的责任意识也常常被一些官员给扼杀了,现在的问题不是“民告官”难,而是下级告上级的“官告官”都难。其实,那三个科级干部完全可以“过着”自己的“太平盛世”,完全可以不去捅那个“马蜂窝”,但是,因为他们太不知“天高地厚”了,所以都受到了为他们预备着的“惩罚”,“举报”也就变成了“诽谤”!任凭法庭上怎么针锋相对的辩护,结论都是那个结论——“诽谤罪”!
荒唐的是,在稷山“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的庭审中,连“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这样的问题都还没有争论清楚,便要判案,实在让人感到纳闷;而那个明显干预着司法公正的书记,却在第一案的判决中,以自己的“宽宏大量”,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并称,“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刑,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人们不禁害怕起来:如果书记的一个“打招呼”便能使司法判决如此地在刚柔之间摇摆,谁还敢去打那个“官司”?
在“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都没搞清的环境下,看来是不要指望会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了。然而,公道自在人心。希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尽快介入,对参与此案过程中的相关司法部门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做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解释,还社会以公正、还群众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