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股份真假坐庄案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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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龙波、段唯、陈翔、黄伟文的辩护人还没有得到四川德阳中级人民法庭第二次开庭的时间。此前的11月28日至29日,龙波、段唯、陈翔涉嫌骗取四川新广公司5000万元以及黄伟文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在德阳市中院第一次开庭。
龙波系成都众智成城公司总经理,段唯捕前是广州证券研发部总经理,陈翔是利嘉股份(600696.SH,原豪盛股份)原总经理。四被告人都分别请了两位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
11月29日晚上9时许,审判长宣布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核心指控
11月28日、29日两天庭审中,检察机关带上法庭的证据资料至少有1尺厚。包括成都众智成城公司、四川豪盛等公司的工商资料,新广集团董事长吴建平、副董事长李章华,利嘉股份董事长陈隆基、中产投资原相关人士等人的证言,以及四被告的多次供述。
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这些证据对该案进行了“还原”。
2000年下半年,龙波通过其大学同学段唯,认识了时任利嘉股份总经理的陈翔。段唯和陈翔在从龙波处得知其表叔李章华所在的新广集团实力雄厚后,为骗取新广公司资金,三人共谋虚构了利嘉集团与北京中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亿元(其中利嘉集团1亿元,中产投资9亿元)在二级市场坐庄豪盛股份(现利嘉股份)的故事,由龙波在新广公司找到李章华,向李章华吹嘘上述虚构故事,并要求其出资5000万元同豪盛股份合作“跟庄”。
2001年1月5日,经龙波安排,陈翔代表豪盛股份与新广公司的代表李章华在成都签订了双方各出资5000万元合作炒作豪盛股份的协议。
2001年1月10日,李章华按龙波的要求将新广公司资金3000万元汇入广州证券增城营业部。解汇前,李章华要求查看中产投资和利嘉集团的坐庄资金是否到账,龙波、段唯、陈翔遂指使时任增城营业部助理经理的黄伟文伪造了中产投资账户已到账8亿元、陈伟明(代表利嘉集团)账户已到账5000万元的资金对账单欺骗李章华。而李章华看过资金对账单后信以为真,遂将3000万元解汇到龙波账户。
2001年4月5日,在龙波催促下,李章华又将新广公司资金2000万元汇入增城营业部龙波的账户。于是,龙波、段唯、陈翔非法占有该5000万元,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及个人投资。尔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龙波、段唯指使或伙同黄伟文伪造股票交易清单及中产公司合作项目财务报告继续欺骗李章华。
2004年12月,李章华向广汉市警方报案,称被骗5000万元。当月18日,龙波、段唯、陈翔、黄伟文四人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2005年1月29日,陈翔被取保候审,4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陈翔在11月被传唤至德阳后,再次被逮捕。
4月5日,广汉市公安局向广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6月30日,又被移转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于10月8日正式起诉。
“庄”的论辩
关于“庄家”的论辩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公诉方认为,陈翔、龙波、段唯三人虚构利嘉集团与北京中产投资共同出资10亿元炒作利嘉股份的事实。
辩方则认为,双方10亿元合作炒作利嘉股份的谈判过程客观存在,虽然最后合作没有完成,但不能说是“虚构”,所以虚构该事实的论断不成立。
龙波11月28日在庭上称,1996年到1997年,他与三表叔李章华,以及新广集团的吴建平等就在一起炒股,当时主要由龙波代理,赚了很多钱。2000年,李章华再次找到他,想跟庄炒股。于是,龙波遂找到其大学同学段唯,由段唯介绍认识了陈翔。
随后,龙波介绍某证券公司前往福建泉州与豪盛股份谈坐庄的事情,但没有谈拢。于是在2000年底,龙波再次介绍了机构北京中产投资前往福建谈判。北京中产投资出面洽谈的是其总经理刘建兵,豪盛股份是陈翔。龙波称,其间他多次打电话告诉李章华谈判的最新进展。
庭上,陈翔说,2001年1月初,他与豪盛股份董事长陈隆基一道还专程前往北京考察中产投资。随后,自己还去过第二次。他回忆说,当时,公司正在着手瓷砖生产线西移,之前也考察过四川夹江、沙湾等地。认识龙波后,鉴于广汉市政府很积极,龙波的哥哥在建行,金融环境也有保障等原因,遂决定把生产线转到广汉成立四川豪盛。他称,1月5日,他来成都也是为生产线的事情。当晚,他、李章华、龙波三人吃饭时,龙波拿出一个协议,让他签。他觉得不合适,还抽上厕所的时候电话叫出龙波交涉,但龙波说没有问题,遂草签了该协议。
陈翔在庭上亦称,该协议一直没有盖章,后来新广公司也一直没有找豪盛股份盖章,完全是一个无效合同,并且,他自己在2001年3月份,公司与中产投资合作失败后,也把消息告诉了龙波。
本报看到的协议内容是,甲方为豪盛股份,乙方为新广公司。上面没有双方公司盖章,只有陈翔与李章华的签字。
协议上,双方约定在2001年1月10日到2001年12月30日期间,共出资1亿元联合经营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甲方负责配合二级市场的操作,根据操作需配合题材,负责将5000万元在2001年1月10日到位,如果没有到位,二级市场运行中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而乙方责任则是,为保证乙方出资5000万元的资金安全,同意乙方指派一人与甲方共同作为财务监督,且此5000万元的资金的提取只能由乙方派人负责,但不参与二级市场运作。利润分成栏则注明,本次资本运作额为10亿元,甲方在总的纯利中分25%,乙方在总的纯利中分10%(记者调查得知,合同没有提及的65%的利润是由之前提及的中产投资享有)。该合同还约定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由龙波统一保管等条款。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中产投资与香港豪盛1亿元的借款协议和香港豪盛为借款而抵押其共7800余万股豪盛股份股权。该抵押曾经在2001年1月9日公告。公诉人出具的是北京中产投资原办公室主任丁福来的证言。丁福来说自己在北京曾经几次接待过陈翔一行。中途,他还被中产投资董事长指派带公司公章去过泉州,当时公司确实在与豪盛股份谈合作,包括合作炒股的事情。另外还有证言提及,1月2日、3日,陈隆基、陈翔一行去考察时,中产投资觉得自己租的办公室不好,还特地借用了西南证券办公室半天时间。
庭上,辩护人出示了证人陈隆基等的证言。陈隆基称,豪盛确实与中产谈过合作。
公诉人的结论是,本案庄家没有形成,陈翔在明知与中产合作炒股已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与李章华签订跟庄协议,欺骗李章华出资跟庄炒作。并且与之前龙波、段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所以其指控共谋虚构庄家的事实成立。
对于此,陈翔的辩护人认为,这些书证和证人证言充分地证实了在2000年底到2001年3月初,北京中产公司与福建豪盛公司协商借款1亿元人民币给香港豪盛公司,进而投资9亿元人民币炒作豪盛股票的商谈过程是客观事实,而非被告人陈翔、龙波、段唯为骗新广公司资金而“虚构”出来的故事。
5000万资金流向
冬天的四川德阳是寒冷的。两天的庭审是漫长的,28日庭审持续到晚上11点10分,29日到晚上9点多。整个第一次庭审,完成了事实陈述、指证、质证以及两轮辩论。
新广集团5000万元从2001年4月5日全部划出后,到庭审时,已经全军覆灭、消失殆尽。该诈骗案由此而来,也由此展开了是否非法占有、是否诈骗等的激烈辩论。
新广集团该案涉及的5000万元是分两次进入股市的,最开始进入龙波账户的3000万,是在广州证券增城营业部炒作豪盛股份的股票。
2001年4月5日,另2000万元到账后,其中有1000万曾经被豪盛股份借到其深圳的账户一周时间。这2000万元最后的去向是:1000万在2001年4月25日,被调到成都成立成都众智成城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股本金又很快被抽回股市,另1000万元也被调到成都,进入成都证券某营业部龙波的资金账户上。
庭审中,龙波律师出具了2002年12月30日,新广公司收了众智成城300万元利息的证据。龙波在法庭上的解释是,在亏损后,他向李章华报告,并提出投资办厂挽回损失的方案。李也同意,不过要龙波认可5000万元,并从2002年开始计息,因此,才有2002年底的300万利息支付。
11月30日,龙波的辩护人对本报介绍,3000万元的资金是从2001年初5左右进去的,到当年7月份,其实赚得很多,顶峰时股价已经是13元了。2001年8月30日,资金账户转为张学峰(音)时,增城营业部3000万元的账户上市值是2700多万,现金126万元。到当年12月底,按协议约定的清盘时间算,亏损也不多。
2001年8月30日,资金总账户由龙波变成了张学峰,张学峰是新广集团的财务总监,而二级市场运作仍然由龙波负责。所有的股票炒作仍然由龙波在18个股票户头上进行,其中两个融资账户,16个一般账户。
5000万元的资金中还有60万元被转到成都成立了一个酒楼。庭审时多方提及该酒楼的股东除龙波外,还有李章华等,而工商资料中亦有段唯的名字,段唯当庭否认,自己不是股东,也从来没有在上面签字。
2002年之后,股市上的所有钱转去投资四川豪盛项目。据公诉人称,投入和借入四川豪盛的资金总共是1800余万元。不过,总注册资金为2亿元的四川豪盛公司早已处于停滞状态。其股权结构是豪盛股份70%,主要以生产线计入,众智成城30%,其中500万现金股权投入。此外,5000万元中其余的资金基本被2001年7月之后狂泻不止的股市吞没。
李章华作为这5000万元诈骗案的报案人,以及新广集团的副董事长,并没有像庭审前很多人预料的那样出现在庭审现场,其手机在最近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几个月前,记者曾经在成都最有名的富人小区中华园的茶楼见到过李章华本人。他当时称,他们(指龙波、段唯、陈翔、黄伟文)是个团伙。但他表示由于检察院还在调查,法院没有判,不愿意深入述说。不过,整个庭审新广公司是十分关注的,11月29日,大约有20名统一着装、胸前佩戴“新广石油”标牌的新广员工听完了全天的庭审。
李章华对整个过程的叙述是通过证言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的。
李章华在证言中提及,300万的收据是豪盛股份给的5000万元的利息,只是上市公司不好摆账,由众智成城来转一下。且开了300万的收据,但公司只收到200万元。新广公司与豪盛股份合约到期后,自己曾经多次找龙波清盘,可龙波却以各种理由搪塞。
为此,有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既然新广是与豪盛合作,为什么不找豪盛清盘,却找代理人龙波清盘。并同时指出,既然是豪盛欠账,2003年豪盛高层多次在广汉商谈四川豪盛项目的时候,新广为什么不直接向他们要?为什么新广集团董事长吴建平在证言中没有提及该阶段向豪盛股份要账的内容?
段唯的律师当庭指出,公安机关对众智成城公司员工周华的问讯中,周华说现在就把自己手中的众智成城的财务资料给警方。但是,这份能够看清资金流向的财务资料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他认为是有关部门隐匿证据。
另外,公诉机关有超过一尺厚的证据,却没有这个案子中的炒股清单,未免遗憾。
壳公司与翻供
众智成城事实上仅是个空壳公司,自成立后不足20天,从股市中调走的1000万注册资本金,重新被抽回股市。
据庭审显示,该公司基本只有两个员工,整天上班也无所事事,龙波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很少在公司露面。尽管如此,控辩双方却对该壳公司的股东认定分歧非常大。这其实也是认定龙波、段唯、陈翔三人是否非法占有5000万元资金的重要一环。
通过之前四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它一些证言,公诉人称,龙波、段唯之前的口供都称三人有股份,而且公司的名字也是陈翔取的。公诉人在庭上认为众智成城的实际股东是龙波、陈翔、段唯。其它的股东只是前台代言人。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公司的工商资料,其工商资料中的股东分别是龙波、陈晓云、王志明、陈国强等。没有段唯、陈翔的名字。戏剧性的是,不论是检察机关指控的段唯、陈翔,还是工商资料中除龙波外的其它几人,都否认自己是该公司的股东。
庭审中,龙波、陈翔、黄伟文都在庭上称办案人员有诱供行为。龙波称,在2004年11月被新广公司软禁了大约一个月,当时的很多供词与实际情况不符。
段唯则是全面否定了自己以前的供词。他称,之前关于说陈翔参与了假票据制作,以及说陈翔是众智成城的股东等都是为了配合他们的工作,说了假话,为此,段唯当庭两次向陈翔道歉。
黄伟文称自己确实出了几次票据,但章是龙波盖的,并称陈翔从来没有指使他出假票据。
有辩护人指出,广汉市检察院先于广汉市公安局介入该案件,广汉市检察院公诉科的张学伟一直参与了此案,他们认为张学伟作为本案最大受害方、新广公司财务总监张学峰的弟弟应该回避。但公诉人认为这不成立,对龙波辩护人提出的超期羁押问题也称不存在。
龙波的辩护人认为龙波一直是受委托理财,至多也只是民事问题,不涉及刑事问题。陈翔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陈翔无罪。段唯的辩护人当庭称,检察机关对其的指控全系口证,而口证可定罪的四个要件都不成立,段唯应判无罪。黄伟文的辩护人认为黄伟文没有盖章,也不涉及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目前,检察机关认定指控成立,但最终结果还得等法院下次开庭以及最后的判决才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