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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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新农村”的前世今生

2006-04-27 10:15:00 来源: 南方报业  网友评论 5 条  

1935年,从事乡建运动同仁合影于邹平。前右一为梁漱溟,前左二为晏阳初。

  新农村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农民的自由。过去二十年来半自发的乡村建设,承认了农民事实上的自由和权利。今天所需要做的,是将这些自由和权利从政治上予以确认,并借助法律予以保障和深化。

  大多数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都不可能是均衡的,后发展中国家尤其显著失衡。这些社会普遍形成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所说的“二元经济”结构。整体经济的一部分是现代经济部门,另一部分是传统经济部门。前者集中于沿海和城市,后者则主要分布在农村。在这一二元结构中,现代经济部门占尽资源与效率优势,农村则相对以至绝对地落后。

  于是,农村、农民、农业就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问题”。农村之外的知识分子和政府都在思考解决这个“问题”。于是,贯穿整个20世纪,在后发现代化国家,比如与中国前后脚开始现代化的韩国、日本,都出现了一波又一波乡村建设运动。

  在中国,乡村问题也始终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艰难的问题。作为一轮最新努力,政府最近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纲领,将这一努力放在历史大背景下考察,当可有助于厘清解决乡村问题的某种可能方向。

  乡村建设的两次半努力

  这一百多年来政府及知识分子解决乡村问题的努力,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20-19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为代表。

  1920年代,学术界第一次以现代学术语言提出了“农民问题”。彼时乡村社会法定的基本治理模式是“自治”,一些本地知识分子也借助这一程序推进乡村建设。不过,这一努力由于乡村社会资源与人才的空洞化而难以为继,乡村陷于更大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危机。

  随后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乡村建设运动”,参加这一运动的学术团体和教育机构达600多个,这些组织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种实验区1000多处。这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晏阳初的定县试验和梁漱溟的邹平试验、华洋义赈会在农村开展的合作信用试验等。

  至于政府方面,也并非无所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开辟了若干试验县。在更大范围内则建立农村保甲组织,在传统体制渐显瓦解之势时,尝试农村社会的再度整合。这一保甲制度并不局限于乡村自卫,而包含“管、教、养、卫”四方面丰富内容。不过,真正见诸实效的只有管治、保卫、教化,至于如何养民、益民,改善农村教育和卫生,则乏善可陈。

  20世纪第二次乡村建设努力,就是19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运动。本来,革命的主要目标是平均地权。但是,在革命成功之后,决策者发现,要实现现代化,首先必须让农民本身现代化,因而,必须对农民进行自上而下的启蒙。其次,要实现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建立工业体系,必须获取农民的剩余,动员乡村社会的资源。

  正是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乡村建设很快地走向了合作化及其最为极端的形式———集体化,从而在农村建立了完整的集中的自上而下的观念与行政控制体系。这套体系让中国农民第一次被整合进现代政治共同体中。能够直接与城市发生关联,但这是一种不对称的关联,其中的关键因素正是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一方面,这套体系对农民进行启蒙和教育,农民被动地接受城市的意识形态,成为“新农民”。另一方面,这套体系是资源汲取管道,农村的剩余被转移到城市和工业部门。

  正是这套体系,让二元结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乡村问题首次被制度化。中国尽管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他们在政治决策、财政转移方面,均缺乏自己的代表,也缺乏社会声音,更缺乏影响政策的制度渠道。

  当然,这套控制体系也产生了一些附带效应。基于意识形态目的而开展的国民教育,传播了现代知识和技术。那些接受了现代基础性教育的农民被户籍制度强制封锁在农村,现代知识扩散促使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健康水平有所提高。

  但这套自上而下的集体化体制里,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乡村不仅不能为城市和工业化做贡献,反而成为累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被迫放弃公社制度,赋予农民不完全的土地私有权利,相应地,逐渐开始村民民主自治的尝试。这只能算20世纪乡村建设的第二次半努力。

  过去二十多年来,政府主要政策就是放松外部依赖户籍制度、内部依靠集体化进行控制的那套体系的保护,听任农民自行冲破它,但同时,也让农民必须自己为自己的命运和幸福负责。因而,相对于僵硬的集体化时代,这一时代农民获得了部分自由,城乡隔离在事实上被打破,尽管法律上依然存在;农村社区因此也卷入城市分工体系而享受到了现代部门的好处。但由于各种资源严重流失,农村也呈现出凋敝趋势。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知识分子接续193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传统,开展新一轮民间乡村建设努力,可以说是政府提出新农民建设纲领的一股推动力量。   启蒙情怀与城市导向

  总结上述三次、尤其是头两次乡村建设运动,可以看到若干明显的特征。

  第一,历次乡村建设运动,都是由外力发动的。因为乡村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所以,乡村以外的知识分子和政府才来介入。他们本身就具有局外人的意识,带有强烈的启蒙色彩。不管是城市里的学者还是试图实现现代化的政府,都预设了农民“愚昧落后”这个判断,并将农村的衰落主要归咎于此。现代启蒙主义隐含着一种致命的自负: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不知道该怎样摆脱贫困,也不知道如何安排私人生活,所以,需要知识分子或政府来指导他们,安排他们的生产与生活。假如他们不愿配合,那就强制他们。

  第二,很多乡村建设致力于把农民捆绑在农村,尽管其意图各不相同。几乎所有的乡村建设活动,最终都让农民服务于知识分子的价值偏好。

  20世纪初各国出现的乡村建设运动,都多少带有一定的浪漫色彩和文化保守主义色彩,带有城市知识分子反工业化、城市化的情绪。这些知识分子把自己的希望强加于农民:保持文化连续性,维持固有生活方式。他们的很多努力,都是为了让农民继续留在农村,而不管农民自己是怎样想。1990年代以来部分知识分子的乡村建设努力,则更为实用主义,他们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而主张通过乡村建设,把农民留在农村,使之不至于扰乱城市的秩序。

  至于政府自上而下推动集体化运动、建立法律上的城乡分隔,则旨在让农民向工业化城市供应资源,以确保现代部门可以推进现代化。农民的角色是政府单方面确定的。

  第三,几乎所有乡村建设运动,都带有程度不等的集体主义倾向。不少知识分子对乡村的想象中本来就包含着对城市个人主义的反叛,希望到农村寻找淳朴的集体主义生活形态。他们始终把散漫、一盘散沙,视为农民的固有弱点,而试图以合作性组织,整合农村,他们认为,这是农民改善自己境遇的唯一出路。

  乡村建设的起点是农民的自由

  由上面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三农”问题实在是与现代化伴生的老问题,知识分子和政府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努力。不过,在进行了如此巨大努力之后,这个问题依然严重,这说明,以前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存在盲点。政府官员和知识分子有一种自负,总是试图把自己的计划、规划、设想强加于农民,并为此或者漠视农民的自由与权利,或者用法律和政治手段限制农民的选择权利。这正是以前两次乡村建设努力的一个盲点。

  政府目前提出新农村建设,情势已与上两次乡村建设大不相同。第一,现代性面临质疑,建设新农村也不再是一个启蒙或教育农民的问题,村民自治的实践也已经证明,乡村民主如果说存在障碍的话,那也不是因为农民愚昧,而是因为基层政治体制不够健全,司法体系不够有效。第二,现代部门已足够强大,不再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相反,只要具有政治意志,即可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增加农民的福利。因而,今日建设新农村,已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主要是一个财政问题。第三,过去二十年半自发形态的乡村建设,已使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现代部门,这一过程是难以逆转的。

  考虑到前两次乡村建设的得失,考虑到新农村建设所处的新情势,笔者以为,本轮新农村建设能否真正增进农民福利,能否较为有效地解决乡村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在制定政策、尤其是基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知识分子在从事乡村建设时,能否真正地尊重农民的尊严、知识、自由与权利。

  从心态上说,当政府或城市社会投入新农村建设的时候,不应当带有道德优越感。乡村不是一个“问题”。乡村在现代的落后,有其固有的经济与政治根源,而与所谓的“愚昧”、“无知”没有关系,今日应当摆脱形形色色的文化决定论、教育决定论、知识决定论,而真正地信任农民,承认和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和知识分子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其中最重要的自由,是迁徙自由。关于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市民化进程之间的关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城市化进程是对农民永远开放的一个选择,而政府假如要让这个进程比较平稳,那就应当强化农村的公共品供应和福利供应。也就是说,新农村建设不应成为阻碍农民市民化的理由。政府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投入,其目的不是为了把农民捆绑在农村,相反,政府仅仅在履行其作为政府的正当职责,其实即使投入增加之后,也与政府对城市的投入不能相提并论。政府并不因此获得强留农民在农村的道义优势。事实上,在建设新农村的时候,政府必须继续致力于保障农民的迁徙自由,尤其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能够比较方便地流入城镇。

  另一个自由就是让农民选择生产、生活的经济形态。提出新农村建设纲领之后,各地官员蜂拥到集体经济成功的典型———南街村和华西村参观,舆论似乎认定,集体经济更有利于新农村建设。

  问题不在于,究竟是南街村还是小岗村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农民的福利,而在于,最终的制度安排,是不是农民自己选择的,或者更要紧是,农民是否有拒绝参与集体合作组织的权利。当然,保障农民的个人自由与财产权,本来就意味着农民可以自愿性进行联合、合作。事实上,在传统乡村社会,本来也不乏合作组织;在今日不少乡村,农民也组成了社会性、经济性自愿合作性组织。

  总之,新农村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农民的自由。过去二十年来半自发的乡村建设,尽管问题多多,但至少承认了农民事实上的自由和权利。今天所需要做的,是将这些自由和权利从政治上予以确认,并借助法律予以保障和深化。

  挑战依然存在。按照惯性,在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很可能借机恢复和扩大控制农民个人、干预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由于新农村建设伴随着不少财政转移支付,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也很容易借机扩大权力。人们现担心,基层政府会强迫农民大拆大建,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组织。

  如何防范这些危险于未然?这是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设计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政府所要做的,只是还农民以公道,尊重和保障农民的自由与权利,约束乡村基层政府的权力,使之不能侵害农民个人的财产和生活,不能非法干预村民自治活动。果如此,则农民自可解决城市人眼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