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史上最牛公函”干预法院判案的4个想不到 - 锵锵杂谈 - 凤凰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2:31:50
对“史上最牛公函”干预法院判案的4个想不到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据新京报6月28日报道,“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为此,2009年7月14日,涪陵区法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美蛙(美国青蛙,食用蛙)死亡原因。2009年8月,鉴定书做出,“认为爆破公司是造成美蛙大批死亡的原因,并认定蛙场损失额为63万元”。

    然而,正当付强满怀希望等待着自己的胜诉到来之际,不料法院先后5次开庭,一直未行判决。付强找到法院,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直至今年3月2日,涪陵区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不认可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认可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损失责任,判赔30万元。付强不服,委托律师贺恩权提起上诉。在律师准备上诉材料到中级法院查阅卷宗时,一封“史上最牛公函”便随即浮出了水面。

    这封“史上最牛公函”是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所写,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一种赤裸裸的恫吓与不合理的要求在公函中表现得可谓是淋漓尽致。

    这封“史上最牛公函”,实在太出人意外,于是也让我有了诸多的想不到。

    第一个让人想不到的是,司法独立竟受玷污。如果不是因为这封“史上最牛公函”被披露,无论涪陵区法院对该案判决多么不公,我们国人都只把它看作是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对法律的条文援用不够恰当,或者,法官执法不够公正,谁也不会想到法院判案的依据竟然不是法律事实与法律条文,而是地方政府的长官意志——只要政府官员不想让原告胜诉,即便法院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都可以不予承认。

    第二个让人想不到的是,写这封“史上最牛公函”的刘生荣并非别人,而是原重庆市三中院民一庭的法官。作为一个法官,他理应清楚什么叫司法独立,他也必然理解司法独立的涵义与重要性,他不可能不痛恨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然而,现在当他成了地方官员以后,却居然自己亲自写信去“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这只说明一点,在他们这个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一种常态。司法机关做出的任何决定,除非地方政府不想干预,否则,司法机关只能是听任他们摆布、接受他们操控的一个傀儡。那么由此以前发生在这个地区的所有司法案件的公正性是否同样值得人们的怀疑。

    第三个让人想不到的是原告付强被当作“刁民”调查,他是否涉黑。按说,原告是不是涉黑与本案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就算付强真是黑帮人物,也不应该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但是,因为付强的蛙场手续齐全,管委会要想钳制他,让他顺从管委会的赔偿标准有点狗咬刺猬无从下口,所以,管委会只好拿他有犯罪前科做文章,试图找出一些付强涉黑的蛛丝马迹,以证明他是“横霸一方的刁民”,有“敲诈勒索政府”的嫌疑。说穿了,调查付强涉黑,不过是刁官们想找到一个可以拒绝赔偿付强的由头。

    第四个让人想不到的是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是由被告说了算的。报道说,涪陵区法院“不认可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认可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损失责任,判赔30万元”。法院不认可受自己委托的西南大学的司法鉴定,而直接认可两被告的自认赔偿金额,依据是什么?谁都知道,凡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一个被告都不会愿意自己多多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原告还有必要与他们打官司吗?!现在两被告自认30万,如果两被告自认的不是30万,而是3万,甚至只有3千、3百,法院是不是也认为两被告的自认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呢?!

    若说这封“史上最牛公函”让人大跌眼镜,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的一句话更是令人发指,他说,“4户养殖户养蛙致富是假,赶在征地前建蛙池,套取国家赔偿才是真”,付强是利用了法律的规则,并将它“玩得滴水不漏”。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说辞。有了这句话,即使今后他们很可能会因为自己权力的鞭长莫及无法再干预二审而输了官司,但他们依然可以借着这个理由为自己的丑行遮一遮羞。因为他们毕竟还要在这个地方继续为官,因为他们毕竟还要继续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国的司法为什么不能独立,究竟是因为政府官员太霸道,还是司法机关无原则;是因为政府官员太强悍,还是司法机关太软弱,我想,从这封由曾经的法官写的“史上最牛公函”里应该不难找出一些端倪来的。

    2010年6月28日  仁文主意

“史上最牛公函” 全文鉴赏公论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

 

关于李渡工业园区内美蛙养殖场索赔案的

 

情 况 反 映

 


黄院长:
李渡工业园区4号地块场平工程涉及到的4家养殖场,其中3家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兑现完毕(情况附后),有1家(义和乡美蛙养殖户)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且正在向施工单位以诉讼方式索取巨额(256万元)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兑现完毕的3家养殖户得知付强在以诉讼形式进行巨额索赔后,以赔偿过低为由,到区府和市府上访,甚至进京上访(未遂),也向你院提起诉讼,漫天要价。未达成协议的养殖户(义和乡美蛙养殖户)强行无理取闹,伪造证据材料,威胁法官公正司法,严重影响了李渡新区建设和社会稳定,在此向你反映并请关注本案:
1养殖场基本情况
义和乡美蛙养殖场位于李渡办事处双溪七组,业主为付强(曾因枪支原因被判刑),全部占地面积约8.37亩。该养殖场于2008年1月取得《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场驯养繁殖许可证》(林业局颁发)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颁发),2008年6月23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区地税颁发)。
2、依据政策拟赔偿情况
按涪陵区林业局2008年6月27日作出的《关于牛蛙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问题的复函》,参照牛蛙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该义和乡美蛙养殖场应获搬迁补偿约18.5万元,加上设施补偿约6万余元,共应得补偿近25万元。但业主付强拒不接受该依法计算的补偿数额,直到施工单位重庆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场也拒不搬迁。
3、一审诉讼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1)诉讼过程
2009年4月,付强以近距离施工及连续放炮作业产生冲击波和噪音,造成养殖场内的美蛙浮出水面,蛙池破裂,以致无法蓄水冬眠致美蛙死亡为由,诉致你院,向施工单位提出高达约256万元的赔偿。在诉讼过程中,付强仅出示一组照片及证人证言,拟证明产生了相关损失。施工单位指出付强损失证据不足,付强就向你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美蛙死亡损失进行鉴定。你院于2009年7月14日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2009年8月14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西大司鉴(2009)鉴字第11号《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美蛙养殖场美蛙死亡损失鉴定意见》,其结论称总损失额为63万余元。为此,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收取了鉴定费3.8万元。2009年9月28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该鉴定报告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对作为该鉴定报告的主要证据《美蛙养殖记录》和《美蛙饲养收支》(鉴定前并未质证)进行了质证。
(2)该鉴定结论是错误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鉴定存在的问题有:
①鉴定程序严重错误。养殖场提供的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是《美蛙养殖记录》和《美蛙饲养收支》,但该两份证据在鉴定前并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程序,直接作为了鉴定的基础,这严重违背了鉴定的程序。
②鉴定的重要依据是虚假的。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美蛙养殖记录》,是虚假的,它所记内容与记录人(年过八旬的农民)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水平极不相称;与付强之前所出示的证据自相矛盾,比如引进蛙种数量出现重大差异;产卵情况记载与美蛙生长的自然规律相矛盾,如种蛙抱对产卵春季一般在五六月份,秋季在九月份,但“美蛙养殖记录”记载了的是七月初至中旬,种蛙抱对对数及产卵的数量才达到高峰期。
③鉴定的根本事实基础无法确定真实性。付强所讲“养殖场的生产情况”、“2008年春季所产蝌蚪全部自养,未销售”、“养殖场美蛙未曾销售,且几乎全部死亡”等陈述,全部作为了鉴定的事实基础,从付强谎称的“引进种蛙2061对”之类陈述和“证据”情况来看,谁能相信付强的陈述为真?
④鉴定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自相矛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关于蛙池的面积:即使有8.5亩也是整个养殖场的面积(注:李渡国土分局掌握的面积为8.37亩),除养殖水面外还包括隔离不同种类养殖池的田埂及周围非养殖水面的面积,但鉴定结论在计算损失时并未将非养殖水面的面积除外;再有计算损失时,鉴定人按大蛙2.4亩、小蛙4.5亩、小蝌蚪1.6亩、种蛙池1.36亩作计算,总面积则有9.86亩了!
b、关于存塘种蛙数量:付强在庭审时举示协议和付款条拟证明引进种蛙2061对,在鉴定中付强又提供了《美蛙养殖记录》,其记载引进种蛙367对。究竟多少对?鉴定机构开始认为367对恰当,但计算损失时又认定为374对?同时,鉴定机构仍以100%的存活率计算存塘种蛙的数量,这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
c、关于成蛙及幼蛙数量:如前所述,以虚假的种蛙数量为基础进行估算的成蛙及幼蛙数量也是不可信的。在庭审及鉴定过程中,原告均陈述其养殖场每日分两次共投放饲料40公斤,对于人工饲养美蛙,综合起来讲投饲量为各种蛙体重的5%-12%。即便照5%计算,投放40公斤对应的各种蛙总重量也只有800公斤。但鉴定结论表述称养殖场内仅成蛙和幼蛙就有34215公斤,相差极为悬殊!这只能证明该鉴定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另外,按鉴定结论,可计算出成蛙养殖密度达每平方米72.72只,与理论数据每平方米30-40只出入也太大。
d、多计算和重复计算了饲养成本。原告自己陈述已表明,原告分批引进种蛙,每批饲养的时间并不一致,将所有批次的种蛙均按18个月计算饲养成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即使被告有一定数量的种蛙,其饲养成本也不能作为损失计算,因为被告饲养种蛙的成本已物化为若干的成蛙、幼稚蛙、及蝌蚪,既然已算了成蛙、幼蛙、及蝌蚪的损失,就不应当再计算养殖成本,否则,重复计算了损失
⑤鉴定人以虚构、猜测的事实作为鉴定的基础。a、在《美蛙养殖记录》中,没有记载2008年秋季种蛙抱对产卵的行为及数量,但鉴定报告中却臆造种蛙秋季抱对产卵的行为,并猜测以计算存塘蝌蚪的数量。
b、鉴定人计算小蛙及蝌蚪的价格没有依据,鉴定机构认为“贩卖商一般把小蛙当青蛙贩卖,单价按20元/kg计”,缺乏依据。
c、确定蝌蚪的单价为0.3元/尾,没有说明如此计算的依据,纯属主观臆断。
⑥本案原告无销售许可证,即原告不能销售美蛙,那么,原告的损失只能计算饲养成本和购种蛙成本,而不应以美蛙的市价来计算损失。否则,认定原告能够售美蛙,那么,原告在美蛙受到放炮影响后应当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即应当计算残值,而鉴定报告却未计算残值。
二、如果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将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错误的鉴定结论将作出让施工单位赔偿63万余元的判决,这将严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并将导致已达成协议的三家养殖户据此要求高额赔偿或者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李渡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因为一审针对目前的情况,不应采信上述错误鉴定结论,而因原告证据不足,应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可以上诉至市三中法院。市三中法院依据现在的证据情况或者依法维持原判,或者组织双方调解,在向原告讲明法律的情况下达成合理赔偿协议。如果未调解成功,原告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时也可以申诉以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性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施工单位一定上诉。二审中,即使二审法院即市三中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样将因一审判决让原告产生获得较高赔偿的期望值,从而认为一审法院能认定的鉴定结论,二审法院不认定该鉴定结论就是错误的。这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据了解已向你院提起诉讼,可能上诉至三中院)。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故请你关注此案,防止各方均不愿看到的结果发生!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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