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毕业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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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毕业60年

   作者:谢怀栻  
     

  1942年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60年过去了。我已由一个毛头小伙子成为一个衰病不堪的老翁。60年的生活,历历如在目前。这一生的生活,放在这个时代和社会里,真是犹如沧海一滴,没有什么可说的。在个人,回想一下,还是可以的。

  毕业后不到十年,我就进入新社会。当时抱着激动兴奋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学习。但是旧的东西纠缠着我,我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终于在1957年沦落为右派分子。1958年,我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离开了工作岗位,去接受劳动改造。一下就是二十年。这二十年中,我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里度过了十六年。

  1979年底,我和全国右派一起,摘了帽子,得到改正。我被分配到我的专业工作岗位,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我在这里从事法学专业的研究工作,教了一些学生,写了一些文章和书本,一直工作到1989年退休为止。退休后这十年里,我继续研究,写作,讲课。 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对养我育我的祖国作了一点点报效。

  我还应邀参加了国家的一些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例如一些法律草案的讨论工作。一些司法问题和司法案件的讨论工作。

  我在法学所带的研究生并不多,因为我另外在北京的几个大学里给研究生讲课,还在一些单位办的训练班、研究班里讲课,所以见了我叫我老师的人很不少,好像我有好多学生似的。

  退休之后,我从事的一项主要的社会工作是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仲裁员。我办理了数百件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从1979年进入法学研究所工作到1989年退休,从副研究员(副教授)进而担任研究员(教授),这是我实际上担任法学研究工作的期间,一共才十年。但是在1999年中国法学会在全国遴选长期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的人员时,仍把我选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五十年”的人员,发给我“荣誉证书”。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殊现象。

  2002年5月,把我的藏书中的“精品”部分(在我看来)选出一些来送给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又把几百本较普通的选出来送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我已不能再读这些书了,提供给广大的学子去利用。这也是古人“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之意。

  我于1990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本《票据法概论》一书,于最近(2002年8月)又印刷了一次。这是第十一次印刷。一本法律专业书,印到第十一次,据出版社的人说,这是很少有的事。

  去年,我把自己这二十年里写的一些文章选了一下,择其比较有耐读价值的,值得留给学生们看的,编了一本《谢怀栻法学文选》,交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这算是我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的一点痕迹。

  最近,法学所评选了四位“终身教授”,我是其中之一。这是我这一生得到的最高荣誉了。

  毕业60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

  2002年9月

  (本文是作者应中央政治大学毕业六十年同学回忆录之邀而写的小传) 

附:谢怀栻简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1)《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