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 守 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6:22:09

附件11:

天津市国家教育考试

考生 守 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考生证》或《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考试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考生证》或《准考证》等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案、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六、迟到超过规定允许开考后进场时间的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在超过规定可以交卷时间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传递文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后,按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停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附件1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