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虽然他们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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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虽然他们是无辜的

2004年02月11日02:55正义网我要评论(180) 字号:T|T

 

有错必纠与官不悔判

丁志权,41岁,黑龙江省塔河县人。1992年2月,丁志权的妻子遇害。一个月后,丁被当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凶手。

塔河县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如是认定:当天晚上丁志权回家后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丁妻向门外跑去,丁持匕首在后面追赶,在距其家北侧40多米的巷道内将妻子追上并将其杀害。

经法医鉴定,丁妻的死亡时间为当晚9:00至10:00,这段时间与丁志权在一起的李友平则证实,丁打麻将至当晚10:30后才回家。但这一关键的不在场证明并未引起重视。

同样关键的凶器、血衣、指纹等重要证据也未发现。据以认定丁志权为凶手的最主要证据就是丁本人的口供。

丁志权却说,他的口供是遭到侦查机关体罚后的违心所为。

更令人吃惊的是,提审丁志权的竟是塔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组成的专案小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联合办案为法所不容。丁志权的辩护律师王蕴华就此提出反对,然而,经由律师发出的这声微弱的反对于诉讼进程并未产生丝毫影响。

丁志权案对隐藏于司法领域中的种种不公及怪象来了次集中爆发,公检法联合办案、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忽视疑点轻信口供等等,每一项都足以令案件的诉讼进程与远离真相的发现,每一项都足以令民众对司法的公信产生合理的怀疑,本就脆弱的司法权威因这些因素的累积而愈加下挫。然而,更可怕,也令人深思的还在后面。

1993年7月,丁志权被大兴安岭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丁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尔后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丁仍被判处死缓。与“两黄案”一样,留有余地的“死缓”也为丁志权留下了一缕生机。

就在丁志权被羁押后的第4年,有个叫张伦的犯人在狱中交代,丁妻是他所杀。张伦的出现让丁志权和家人无比兴奋,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又一场厄运正悄然降临。

当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得知张伦的交代后,立即提审张伦,并威胁张不要再说此案是他做的。

张随即翻供,并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作了伪证,说是自己与别人串供替丁志权顶罪。因张伦曾在塔河县看守所关押过,知道几个管教的名字,便随口说了一个。吴海春就是这个不走运的管教。

接着,张伦在办案人员的“提醒”下又指认了律师王蕴华。于是,丁志权的妹妹、母亲、律师王蕴华、管教吴海春相继“落网”。塔河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再度联合审查认定,丁志权和家人买通看守所管教吴海春和律师王蕴华,找人顶罪,而张伦,就是吴海春和王蕴华找到的“顶罪者”。

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据此再次作出判决,判决丁志权死刑,立即执行。

丁志权也再次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派人提审了张伦。办案人员发现,张伦的口供与现场勘察十分吻合,丁案急转直下。

就在丁志权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及时到达,这回,枪下留住了人。丁在与死神打了个照面后,与死亡神擦肩而过。

事件还未终结。1998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又一次作出判决,判处丁志权无期徒刑,黑龙江省高院也再一次发回重审。丁案却从此石沉大海,了无声息。

在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司法的自我纠正机制就象是一堆被废弃的生产线,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才会起动。

丁志权案的第7位律师觉得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于是便给黑龙江省政法委写了一封信,反映丁志权的情况。

后面发生的事实证明,这种游走于司法程序之外的方法比起期待司法自纠要更为有效。之后不久,丁志权被获准取保候审,他的释放证上仍写着“问题待查”。

2003年12月1日,丁志权被解除取保候审。重获自由的丁志权用“恍如隔世”来形容自己。从监牢中出来后的丁志权仍在继续着为他想要的公正而奔忙。

丁志权的遭遇为坊间流传的“官不悔判”又增添了一个现实的例证。当“有错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贯的刑事政策仍在被不断宣扬,现实中的“官不悔判”却让这些本应被不折不扣执行的政策和口号尴尬不已。

司法体制中并不缺乏“悔判”的制度设计,诉讼程序上有审判监督制度可兹援用。在“两黄案”中,海南省高级法院便是于真凶落网之后启动了再审程序对“两黄”案进行纠正。

丁案的久拖不决,也许要归因于司法机关内部为避免误判而设计的种种名目不一的错案追究制度。从一开始,这一制度就饱受学界的质疑。

一个无法绕开的难题在于,案件的对与错在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长期沿用的层层审批与集体讨论又使得个案的责任人不甚明确,因此,错案责任追究制虽初衷良好但甫一出台便难以操作。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甚至走向了反面。

想想司法官们遭遇哈姆雷特的境况吧。悔判,还是不悔判,这是一个问题。悔,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则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

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实在有些过于理想化。自己做错事,真要打自己耳光,需要的不仅是事实和法律,更需要刮骨疗伤般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