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支持新疆发展意见 支持外资到新疆投资办厂(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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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支持新疆发展意见

支持外资到新疆投资办厂(政策解读)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27日   02 版)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新疆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新疆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新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为新疆经济发展营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等九个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大力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放宽条件支持设立企业集团

  为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发展,《意见》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新疆、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可进行登记。

  《意见》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支持新疆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对新疆城乡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困难群体可将家庭住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权,《意见》明确,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地(市、州)工商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行使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积极支持外资以不同形式到新疆投资办厂、拓展业务,不断吸引外资参与新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建设。

  对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允许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