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依法“严打” 警惕重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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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依法“严打” 警惕重刑主义2010年06月24日 07:41新闻晨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8条

□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全国范围的扫黄打黑行动仍在升级。继北京打掉“天上人间”、重庆查处希尔顿酒店之后,广州也启动了整治计划。广州警方负责人近日在一个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业治安责任人动员大会上声称:“在广州,黄赌毒场所绝没有生存的土壤!我们今天是先礼后兵,接下来继续用最强的力度来打击黄赌毒。 ”(6月23日《广州日报》)

不过网络舆情却对此持保留态度。有的网友说,打击犯罪还谈什么“先礼后兵”,难道还能“下不为例”?还有的说,既要暗访,又何必事先言明。难道是提醒那些涉黄赌毒的服务场所,先挂上“热烈欢迎公安同志今日到我店暗访”的横幅?

姑且先回顾一下20多年来中国历次“严打”的过程。1983年第一次“严打”,是在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当熟人社会逐渐消解,维系陌生人社会的规则构建又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新的犯罪开始大幅上升,治安严重恶化。作为应对之策的“严打”,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刑事犯罪活动。依当初的设想,“83严打”为期三年。在官方的各色总结报告里,“严打”被普遍认为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严打”的争议从“严打”一开始就出现了,且直到今天仍未停止。而与此相联系的一个事实是,自“83严打”以来,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又开展过三次,时间起始点分别在1996年、2001年以及2010年。这或可说明,即便“严打”确有其因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功效,但无法否认的是,多次“严打”和多类专项斗争之后,犯罪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控制。

刑事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犯罪活动的反弹与否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犯罪分子博弈的结果。由于 “严打”并非常态性政策,而更多具有规模性、针对性、阶段性等特点,因而“严打”的效用也只能在“严打”期间发挥。从“严打”理论出发,“严打”过后必然伴随着“宽打”——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又会相对刺激犯意,导致犯罪的回潮。

对“严打”的反思集中在司法实务界流传甚广的重刑主义。一味地以重刑来压制犯罪,既不合乎经济原则,也不利于人权保障。以2001年4月启动的第三次“严打”为例,当时确定的“严打”办案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如我们所知,刑事诉讼法上对定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降格以求的证据标准,导致了大量同罪不同罚,量刑前后不一的案例发生。从结果上看,既不能保证办案质量,亦难以保障公民权利。”严打”的阶段性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在不确定的法律适用之下,犯罪预防工作很难开展。

从中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四次“严打”,确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催生出的制度选择。科学地看待“严打”,既要承认它的历史因缘,更要看到它的政策局限。遏制犯罪需要严打,但前提是避免严厉地盲打,而坚决做到依法严打,宽严相济。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题:“严打”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