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东方经验将有法可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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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东方经验将有法可依
2010年06月23日 05:39 来源: 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首次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人民调解程序。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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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草案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人民调解程序。 <广告>

  吴爱英介绍,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

  据介绍,目前我国共有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为此,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解,或遵循社会公德或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调解员可罢免或解聘

  草案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草案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吴爱英说,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规定: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强迫调解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调解协议书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草案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毛 磊 廖文根) 参与互动(0) 【编辑:朱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