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编写教材的名义进行的剽窃和窜改是更大的罪恶 - 葉開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1:27:49
  在我的博文《垃圾教材为害深远……》下,有位gogologe网友做了很认真的商榷,论述也很充分,我觉得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因此转贴上来供网友们参考。虽然我极不能认同这位网友的观点,但是我尊重这种讨论的态度。以下是这位网友的“论述”——为了区分,请原谅我用斜体字表示:

       您博客上关于小学语文教材中有些文章不署名认为是进行了“剽窃、窜改”,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从一百多年前语文建成独立学科以来,小学语文教材都是根据语文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情进行编写的,长时期都是不具名的;到了中高年级,有少量文章具名,是近二十年的事情,一般是特别有名的作家并且改变不大的作品,即使这样的作品,也都是节选。
       语文教材的编写,适切性和科学性是非常重要的,教材的容量要与课时相符。小学语文一节课为35分钟,几千字的文章显然是难以进行教学的;教材编写要与学生的心理、年龄特征相符,有些文章有大量的背景内容,与学生的心理、年龄,包括认知水平不符合,所以必须作一定的删减、改编处理。
       关于教材的适切性问题,有网民的观点我也十分赞成:“课本中的改编是有道理的:1、三年级的小学语文课本,授课对象是8-9岁的孩子;2、课文的目的是讲述一个感人的故事;3、删除了一些背景,突出故事本身,符合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显然,对教材的思考,必须站在儿童的位置上深思熟虑,不能用成人的思考代替儿童的思考,不能用成人的认知水平代替儿童的认知水平。

       比如,教材编写有识字的任务,一、二年级就要认识2000字左右、并且能写1000字的要求,到三、四、五年级要扩大识字量,不仅认识、而且会写2500个汉字,这识、写任务的载体,是一篇篇的课文。因此课文编写,不仅要考虑识哪些字,字出现的先后顺序,而且要考虑这些字出现的频率,这要讲究科学性,而不能主观臆测,拍脑袋;同时,教材编写不仅考虑识字,还要考虑语文方方面面的能力培养,包括听说读写的能力。仅以说的能力为例,它要求从简单的句子,到复杂的句子,再到一小段的文字,然后再到全篇,这必须由教材来体现。因此,教材的编写是服务于学生语文能力和良好的语文习惯的培养,它是循序渐进、逐步加深、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正是由于这样的具体要求,小学语文教材大量的内容都是重新编写的,或者是根据某一个故事情节、某一个人物、某一个景物、某一个发明创造等等重新编写,以适应小学各个年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这些改写不是几个人的创作,而是几十年的约定俗成。有的课文沿用了三、四十年,且各套语文教材都用,因为这些课文对学生语文能力的培养、思想道德的养成,都有实际效果,而且,在整个教学实践当中,不断地就语言文字进行推敲、改动、润色,力求更加符合学生的学习实际,因此,我觉得不存在“剽窃、窜改”的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如下:

       这位先生好!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进行盗窃活动,都是一种明确的犯罪,只不过认定和惩罚的方式不同而已。在中国大陆颁布著作权法之前,这样做其实也是错误的,只是当时没有相应的判决条款和惩罚标准,大家含糊其事而已。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WTO,不再是孤立于世界之外的飞地,国内国际的交往极其频繁,也于二〇〇〇年正式颁布了著作权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一直在宣传和强调加大打击盗版、侵权、剽窃的力度,虽然成效有待观察和争论,但实质上说明了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版权保护的重视。在这部著作权法里,并没有哪一个相应的条款允许教材随便抄袭和剽窃,教材的具体编写也必须遵守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我在那篇博文里专门引用了教材编写者附加在书本最后的“说明”,证明教材编写者也是知道著作权法,并且表示愿意尊重著作权法的。只不过,这种“声明”更多地像是一种金蝉脱壳的计策,为了掩盖自己的恶意剽窃和低劣窜改而挂起来的一块牌匾。我在这里再次引用上海版小学语文教材四年级第一学期里编者自己加的“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有关规定,我们已尽量寻找原作者支付报酬。原作者如有关于支付报酬事宜,可及时与出版社联系。

        在这份声明里说道,教材编写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但是也同时规定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教材编写者自己引用的这段著作权法的条文,不是写得清清楚楚吗?“汇编”的意思里,有没有包括“可以窜改”的意思?这点恐怕还要另请高明来指点。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汇编”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汇集并编辑在一起的意思。在这个条款里,并没有允许教材编写者随意窜改别人的文章,更没有说,出于教材编写的“崇高目的”,编撰者就可以随意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剽窃他们的作品,不仅不署原作者名,而且可以肆意窜改,加入一些低劣的词语来掺砂子以掩盖原作者文章出处——自然也破坏了原作的基本叙事逻辑和语言风格。法律界定得很清楚,违背这个条款的行为就是违法。我的其他相关博文里,写有对各篇剽窃文章的原作和课文的具体对比文字,您如果愿意,不妨拨冗仔细参考一下。如果这样做都不是剽窃,那么入室抢劫就是正确的了。    

       小学教材的剽窃和窜改,这不是您觉得存在不存在剽窃和窜改的问题,而是事实存在不存在的问题。我的研究和对比证明,这种剽窃和窜改不仅存在,而且大量地存在,甚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地存在。既然如此大面积地剽窃而可以不管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那么何必还在后面欲盖弥彰地说“尽量寻找原作者支付报酬”呢?我们的教材编写者完全可以说,编写教材有外交豁免权,可以随便抄袭,剽窃你没商量,也可以不署原作者名,更不必支付报酬,看你们能拿我们怎么的。这也是一种做法,虽然近于未免水浒梁山的强盗行径,也算是好汉做事好汉当。

       上海版小学语文四年级第一学期这本薄薄的教材,总共才158页,定价却达22.50元之巨,还一点折都不打,原价发到我们的孩子手上。按照图书市场的行规,一般的图书批发都在65折以下,更低的甚至可以达到4折5折。这样一来,即使按照65折计算,这本书的批发商赚到了利润达到了每本7.875元,这样一本书,加上一点简单的彩色套印,支付编辑劳务费用,出版社的成本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每本教材赚取的利润也大的惊人。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能够享有教材出版专享权的相关教育出版社是所有出版社中最富有,日子最好过的,其利润的赚取,原来是来自我们这些辛辛苦苦上班赚工资给小孩子交学费的可怜的父母。还需要指出的是,这本教材基本上可以不用支付任何稿费——有作者名字的六篇中,托尔斯泰、朱自清都过了版权保护期,自然是不需要付稿酬了。只有巴金、秦文君等四人需要支付一两百块钱报酬,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这笔买卖做得太合算了,简直可以说是高明得很。

       或许您能证明,我列举的那些文章,例如《带刺的朋友》等,虽然没有署作者名,但是出版社也支付了报酬——根据我这样一名资深编辑的理解,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没有出版社可以向不存在的作者支付稿费,因为这样根本无法做账,财务和会计这样干,也是违法的。自然,出版社也不可能如此高尚到没谱的程度了。

       至于这本教材编写得高明还是低劣,还是一个第二性的、相对次要的问题。您觉得这些教材编得很高明,完全可以撰写文章,举例说明,我尊重您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是,我个人一直强烈反对中国大陆中小学的一些教育工作者有意地贬抑小孩子的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做法,这种认为他们年纪小就是理解力低下的恶劣方式,除了打击小孩子的积极性之外,还把小孩子从一个活生生的人,训练成呆头呆脑的傻瓜。在这种把小孩子都当成傻瓜的思想的指导下,教材编撰者就想当然地编撰出那些适合傻瓜和弱智儿童阅读的趣味低级、大量说教为主的短小故事拿来毒害我们的下一代了。中国大陆的语文教育已经有了五十多年的改变史,过几年就变一下,永远都是试用本,我们的孩子,都被迫缴费来充当试验品。好几代人毕业出去了,出了多少优等品?又有多少废品?中国大陆的语文教育,为何这么多年来都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别的不说,我的博文凡是涉及中小学语文教育方面内容的,点击量都要比我写的另外那些专业评论文章的博文大很多倍,争论的回帖数以半千计,我个人粗略看了一下,反对中小学语文的网友可以说占据了九成以上。这不也反过来证明了中小学语文教材编写上有问题吗?至于教学上的问题,我想人们就有更多的争论了。

       您对小学语文教材里大量设计剽窃和窜改这种问题的轻松感觉和随意否认,让我感到中小学语文教材所出现的剽窃问题的沉重和可怕。不过,既然清华大学某教授在自己的学术著作上公然剽窃,被揭发后不仅没有任何解释或辩驳,反而找人在暗中到处攻击揭发者的动机。由此可见,中国要从“剽窃大国”的指控中走出去,还有漫长的道路。

       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可能通过抄袭和剽窃获得“第一桶金”,但不可能永远依靠剽窃来提高自己的创造力。盗版和剽窃,养肥了只是一小部分的既得利益者,但大部分国民将深受其害。而小学语文教材的这种公然的剽窃,也将继续造成持续而深远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