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现拆迁“托” 勾结官员一次获利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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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现拆迁“托” 勾结官员一次获利2000万

2010年06月22日01:57扬子晚报卢志坚 等我要评论(188) 字号:T|T

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昨启动。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6月-2010年5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案件114件126人。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此类案件30件35人,占当年案件总数的25.2%。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处组织力量对2009年全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研,昨天公布了调研报告,总结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四大特征。

级别不大,“主力”都是科级以下

在查处的案件人员中,有城镇建设的党政领导,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处原处长、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原主任雷新堂;有主管拆迁的乡镇、街道领导,如建邺区兴隆街道原工委书记马欣,秦淮区红花街道原副主任方迎春;有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原党支部书记詹秋荣;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白下国土资源所原科员、公企组原组长韩桂珍,秦淮区房产局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居民动迁组原组长史玉明等。调查数据显示,立案查处的35人中,正科级(含相当)以下的拆迁一线工作人员有19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人数的54.3%;还有农村、社区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

调研报告分析认为,拆迁一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但权力不小,他们不仅掌握拆迁政策,而且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在拆迁补偿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

“拆托”靠一块地牟利2000万

“拆托”是近年来拆迁领域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部分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也会主动请托他们办事。通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拆托”从中获取补偿差价,获利相当丰厚。如“拆托”徐善伟,了解到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区被确定为拆迁地块后,即向该校原校长方静行贿4.5万元,以30万元的低价取得了该地块的承租权,并突击抢盖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随后,徐又向包括白下区房产局原副局长杨三元在内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41万元,使上述1万余平方米违章建筑作为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获利达2000余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行业犯罪突出

检方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常常是查办一个受贿人,带出数个行贿人,通过一个行贿人,又带出数个受贿人。如无业人员徐善伟,为了使其嘉兴公寓在拆迁中获取不正当的拆迁补偿款,先后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业务一科原科长韩兴根行贿107万元,向白下区杨庄二期拆迁项目部第三工企组原组长韩桂珍行贿21万,向白下区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周必灿行贿20万元,向白下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聂虎行贿20万元。

拆了再拆骗补偿,竟能一再得手

一是重复拆迁,骗取巨额补偿。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村原会计徐家金,以虚假列支的手段,将已由其经手向村民发放的代劳费的明细表重复入账列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4余万元。

二是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如在立案查处的洪强、许发成、许有国、施正祥共同贪污案中,洪强、许发成利用配合建邺区房产局完成奥体中心有关工程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许有国、施正祥在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地块上突击搭盖46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达150万元,后四人私分非法所得。

三是违反政策,篡改补偿项目。如查处的季业定、黄宏光、管永坚共同贪污案中,三人采用在拆迁户的户口中加入其他人员户口,将无证面积价格计算成有证面积价格等方法,骗取并私分拆迁补偿款83余万元。

四是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如南京面粉厂办公室原副主任杨洪敏,利用拆迁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欺骗及出具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搬家奖励、地上附属物奖励32.16万元归自己所有。

五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如建邺区房产局土地利用中心原科员牟湘宁在担任某地块拆迁的动迁组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有关补偿协议,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江苏近1/4线索来源于举报

6月21日至25日是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昨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各类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案件中,有近1/4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1200多人发放了奖金。

去年5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通省、市院12309举报电话。在这期间,由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连云港市原副市长杨少华受贿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陆正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于英杰

反贪污贿赂2009年典型案例

一、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赵文娟贪污、滥用职权案

赵文娟,苏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

2009年1月17日,省检察院对赵文娟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期间,赵文娟利用担任苏州市财政局局长兼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50万元人民币;违反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交私营公司处置,导致1005余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损失。

2009年12月2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赵文娟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赵文娟服判,未提起上诉。

二、赣榆县原县委书记孙荣章受贿案

孙荣章,赣榆县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年8月5日,省检察院对孙荣章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初,孙荣章在任赣榆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以及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给其特定关系人,折合人民币380余万元。

2009年4月2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孙荣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三、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受贿案

周久耕,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

2009年3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周久耕立案侦查。2009年9月2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20万元。

四、启东政法委书记蔡振标受贿案

蔡振标,启东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9年4月24日,南通市检察院对蔡振标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振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贿赂220余万元。

2009年9月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振标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 于英杰

举报“揪”出海门副市长

民间拆借利息10%,他能收到40%

民间正常拆借资金,利率不过10%左右,但曾为海门市建设局局长、海门市副市长的张永斌,仗着职权,“主动”把钱借给有求于己的公司,一借就是100万或200万,当然,利息也不含糊,到案发时,他实际捞到的利率高达40%;仅这一项,张永斌得到410万元。今年4月中旬,南通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永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70万元。昨日,省检察院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各类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案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包括张永斌受贿案在内的许多大案要案,就是通过群众举报而被检察机关突破的。

插手下属企业改制

一分钱不出赤裸裸要25%股份

经群众举报,去年7月24日,南通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永斌监视居住,同月27日,决定逮捕。是年,张永斌刚满50周岁。

检察机关发现,张永斌走上受贿腐败的第一步,是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为自己谋利。

2003年初,海门市酝酿市属企业改制。当时,张永斌任海门市建设局一把手局长。该局下属的市政公司在改制之列,张永斌担任建设局改制小组组长。

改制方案出台后,张永斌多次试探市政公司老总江某的想法。他表示,不但会支持江某承包这家公司,以后还会提供帮助。在商海多年的江某自然听出画外之音,他表示,如果价格合理,愿意继续当老板。根据改制规定,只有零资产或负资产,企业才能向管理层出售,否则要向社会拍卖,真要拍卖,江某中标的可能性会小很多,张永斌操控几率也会下降。

必须把市政公司资产做成“零资产”或“负资产”!张永斌找来当时的建设局财务科长、负责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的严扬生,要他尽量压缩市政公司的资产。严扬生不愧为“一把好算盘”,硬将几笔未结账目列为死账。市政公司果真成了“负资产”。

最大障碍排除了。募股前一天,张永斌把江某、严扬生叫到办公室,对江某说,你做大老板了,今后肯定是成功人士,我们能不能也沾点好处,在你股份里参一点?得到局长照顾的江某心领神会,当即同意。

张永斌赤裸裸地对江某说,你的股份占市政公司的80%,我和严扬生在你名下各占25%,也就是你股份的一半。我们不参与经营,由你大胆管理。接着,他假意表示,既然参股,要和严扬生按比例出钱的。江某当然不会让这位“后台”出钱,他爽快地说,钱你们就不要出了,好处我会照给,今后只要多支持我就行了。张永斌和严扬生默许了。

这样,自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把建设局50万元以下的工程全部交由江某的市政公司承接。仅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江某就在建设局接了18个工程。为表感谢,江某前后送给张永斌218万余元。

张永斌受贿最大的一块就来自于这家市政公司。

你们公司缺不缺钱?

主动把钱借出收高达40%利息

张永斌受贿案的一大特点在于,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海门市某公司在当地承接过不少工程,和该市建设局打交道颇多,与张永斌关系密切。张永斌操控着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大权,该公司极力巴结他,以为公司发展扫清“障碍”。

2004年下半年,张永斌在一次饭局上问该公司老板徐某,你们公司需要资金吗?正好,我妹夫有点儿钱。徐某心知肚明,表示需要。当时,二人并未讲明利息。不久,张永斌将100万元交给徐某。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永斌40万元,张永斌说,你们明年的工程我会安排好的。

第二年初,尝到甜头的张永斌又打电话给徐某,问他要不要集资款。尽管公司不缺资金,何况对张永斌要付出更多利息,但徐某不敢得罪这个“财神爷”,只好答应。这次,张永斌送来200万元。2006年春节,徐某又以利息回报的名义,送给张永斌100万元;2007年春节,再次送给张永斌110万元;2008年春节前夕,尽管公司资金紧张,徐某仍给了张永斌60万元;到了去年春节前,徐某依旧给了张永斌100万元。

这样,张永斌不过借给徐某公司300万元,可自2004年至2009年间,却从徐某处得到410万元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据查,当时海门的民间拆借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20%。

对这一部分,检察机关认定张永斌收受徐某150万元贿赂。但张永斌百般辩解,声称收的是正常民间拆借利息,不是受贿。

南通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书指出,关于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经查,张永斌作为建设局长,与徐某所在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两者的借贷不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也未约定高利率。徐某还证明,之所以把高于同期民间借贷的利息给张,就是看中他的职务。

因此,张永斌的行为符合最高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检察机关以超出同期民间借贷最高利率20%以上部分,即150万元作为张的受贿数额。

张永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一个重要原因是心怀侥幸,“总觉得查不到自己头上,只要做得天衣无缝,便可相安无事。”可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举报让他现了形。(卢志坚 徐瑾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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