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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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拍案”说法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五大疑问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6月21日06:18  一、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售,应当归谁

  案例:罗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148万元的房子,婚后由于房价上涨,他将这套房以200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由于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26万元。

  律师解答:罗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不是他们夫妻通过共同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财产。罗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售后公房怎么分

  案例:刘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 1991年他们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由于她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

  律师解答: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