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设不应忽略他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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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民主建设不应忽略他国经验
2007-05-08 10:04:3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民主是一种普适的价值。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因而,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两大任务,除了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外,就是推进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
既然民主政治是一个目标,那就意味着,中国的民主政治目前还有很多需要发展与完善之处。究竟如何发展与完善,官、民、学各界都在进行探索。应当说,允许进行这样的探索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正因为是学术探索,对有关的结论就应该允许进行再探索,再讨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想对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商榷。比如有学者宣布,在经过若干年的积极探索之后,中国诞生出世界民主制度的一种新模式是完全可能的。还有学者宣称,中国的民主模式已经确立。
现代政治的基本预设是人民主权,因而,不管是哪个国家,民主制都是唯一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安排。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曾经指出过民主的三重价值:民主参与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民主在产生政治激励方面具有工具性作用,民主在形成社会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具有建设性功能。
当然,各国文化不同、民情不同、政治传统不同,因而,一国最终形成的民主制,自会呈现出一些特殊的面相。但是,以一国的实践来命名一种模式,在学术上是不严谨的。政治学家们给民主进行过种种分类,比如,有直接民主制、代议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参与民主、审议民主等概念。几乎没有人用国家、文化来为民主模式命名的,没有人谈论美国的民主模式或法国的民主模式。
假如人们承认,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独裁、与威权主义截然有别的政治安排,那它就必然有一些本质性规定。假如一个国家的政治安排要被称为民主制,它就得具有这些特征。各国学者们通过对近代以来各国民主制度的经验,总结出了民主制度的“最低程序性”条件,比如,由定期公平举行的、没有明显的强制存在的选举来选任政府立法与行政官员。担任这种官职的权利不受党派、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民选官员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不受军队等非民选官员的干预。政府的某些事务必须由尽可能接近人民的代表来决定,比如,由立法机构来决定预算。某些重大宪法问题之决策,应当提交全民公决。
当然,在这些核心的制度安排之外,民主还需要种种基础性制度比如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的支撑,也需要种种辅助性制度。所有这些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保证民众对于权力的控制与监督,从而使政府真正地服务民众。建设与完善民主制度没有捷径可走,一个明智的民族首先会致力于使自己的政治安排具有这些本质性特征。
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对于中国当前的民主水平,人们当可有一个较为理性、审慎的评估。民众通过种种途径,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已经表达出了对于完善民主的强烈渴望:人们希望通过选举来约束官员、遏制腐败;人们希望政府更加民主地进行财政决策,使财政收入更多地用于民众福利。凡此种种强烈的民主需求表明了,目前的民主制度还有很多急需改进、完善之处。
民主制度不完善,并没有什么可怕的。民主作为一种价值,本身就是一种政治理想,民主始终需要人们尽最大的努力来维护、来改进。因此,面对中国民主制度尚不健全的现状,重要的是采取一种诚实态度,承认差距,并且始终面向民主的理想,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设计、完善能够有效地接近民主理想的规则、程序,逐渐搭建起民主的制度大厦。
在接近民主理想的过程中,国外的经验具有重要的价值。民主是一种普适的理想,其他国家的经验自然也就蕴涵着人类普遍的智慧,这也是温家宝总理阐明过的。既然如此,参考一些国家有关民主制度的经验设计、完善自己的体制,就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制度建设之路。这也正是后发国家的优势所在。
事实已经证明,如果遗忘民主理想,忽略他国经验,不具有建设民主制度的政治意志,健全的民主制度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如果忽略了他国经验,民主建设难免走弯路。
学者们当然可以就民主究竟是什么、如何建设民主制度进行自由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当以理性与务实的态度进行。至于实践者,则应当记住:最艰难的路才有可能是正确的道路。
(作者系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