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流坑董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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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乐安县流坑董氏宗亲联谊会(英文名称为:The clan fraternity of Dong family in the county of LeAn Liuken , 缩写为: LK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流坑文化研究,支持流坑各项事业发展的董氏裔孙自愿组合而成,致力于流坑古文化的研究开发和经济振兴,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围绕县委“打好流坑牌、发展旅游业”的战略方针,积极开展宗亲联谊,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优良***道德,增强民族凝聚力,为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乐安县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乐安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流坑村文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搜集整理流坑董氏谱谍等文献资料,深入研究流坑古文化对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探索流坑董氏渊源,摸清流坑董氏的源流,研究其迁徙发展及分布情况,编辑有关流坑董氏书刊。
  (三)开展宗亲联谊,增进宗亲感情,激发宗亲对保护、开发、利用流坑的热情,为外迁宗亲到流坑投资开发牵线搭桥。
  (四)为外迁宗亲寻根谒祖提供服务。
  (五)对流坑村的保护、开发、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董氏裔孙(含配偶)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经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的董氏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支持本会历史文化研究活动;
  (四)自愿为本会有关工作做好服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由入会人提交入会申请,第一届由筹备小组审查通过,此后由上届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交纳标准,有固定收入者每人每年10元;无固定收入者每人每年5元;特别困难者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免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宗亲中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3—5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由会长推选,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学术研究组、财会管理组、经济开发组和对外联络组等组织机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