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华律网(66law.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1:00:14

专家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 来源: (律师)仇少明
  • 发表时间: 2006-7-19 17:46:42
  • 关键字: 投资公司
  • 阅读次数: 6261
2006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相对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22号令”),进一步完善了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给予了投资性公司更多的优惠。

专家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相对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22号令”),进一步完善了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给予了投资性公司更多的优惠。

    那么该补充规定的出台背景如何,到底给予投资性公司怎么样的优惠政策?

    就上述问题,我们对在外商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的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进行了访谈。

    记者:仇律师,您好,请给我们阐述一下《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好么

    仇少明律师: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条件(较大的资金投入)成立外商在华投资性公司,并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根据22号令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可获得与商业流通有关的优惠政策体现在:

    1、可以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其对外投资不仅不受50%注册资本的限制,而且,如果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其对外投资(含自身经营)的资金规模可达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如果注册资本超过一亿美元,其对外投资(含自身经营)的资金规模可达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同时还规定,如果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可以报商务部获得额外批准。

    2、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同时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3、在投资性公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国家级,条件为: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后,可以部分获得商品进出口权和国内市场分销权,即可以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母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从事物流配送服务等。

    但是,获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巨额的资本注入,门槛很高,只有少数外国跨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进入,普通的外国投资者根本无缘问津。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是一个对国际大财团有利的法规。

    而2004年《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要获得上述优惠政策,只需按照“办法”的规定就可去成立外资商业公司,不仅资本投入少,而且获准的经营范围更大。根本没有必要再花费巨额投资去设立投资性公司,因此,有人担心外国投资者会抛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且事实上,自办法出台以后,设立投资性公司明显减少。

    商务部意识到了上述问题,要给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公司以更大、更多的优惠政策,并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才能更多地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因此,才有了该补充规定的出台。

    记者:那么,补充规定与22号令相比,到底给予了投资性公司哪些优惠政策,并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投资性公司的功能呢?

    仇少明律师:补充规定相比于22号令,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投资性公司的功能,而且,给予了投资性公司更多的政策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补充规定明确了

  (1)投资性公司可以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所谓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为降低成本和缩短投资回报周期而将非核心流程分离出来,打包给当地企业的操作方式。      

  (2)投资性公司可以从事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并办理经营范围增加的手续。

  (3)投资性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4)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不仅可进口母公司的产品在国内试销,还可进口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以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者其母公司的产品并在国内进行销售;而此前,只能进口母公司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5)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公司的还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当然需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另外,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还可以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除此以外,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只能的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二、对于投资性公司的运作,对于22号令的限制进行了放松或取消。主要体现在:

  (1)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清;

  (2)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而此前则不可以;

  (3)取消了在进口产品进行试销时,以及在国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时,进口金额每年不超过公司已经缴付的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4)投资性公司以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来源其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手续。

  记者:谢谢仇律师深刻而独到的解答

专家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华律网(66law.cn)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协议书-华律网(www.66law.cn) 房产土地税-华律网(www.66law.cn)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华律网(www.66law.cn) 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华律网(www.66law.cn) 工资新规定-华律网(www.66law.cn) 关于《电白县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华律网(66law.cn)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华律网(66law.cn) 新交强险条款(2008版)-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支持黄光裕,由血脉作主-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夜间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罪名补充规定(四)》解读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四指标解读基金公司投资风格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气、线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执行程序的补充规定 关于举办教工、学生演讲比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