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为母维权32年 一波三折终露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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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为母维权32年 一波三折终露曙光

发布时间:2010-06-17 来源:华商报 类型:新闻头条-

核心提示:1978年,49岁的母亲被工地意外坠落的木头砸死,父亲因承受不了打击随后也不幸病逝。西安男子郑长庚做梦都希望事故责任人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告慰死者家属的哀伤。可他没想到,32年后,他才收到了这桩人命案开庭的传票。

华商网-华商报6月17日报道 1978年,49岁的母亲被工地意外坠落的木头砸死,父亲因承受不了打击随后也不幸病逝。西安男子郑长庚做梦都希望事故责任人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告慰死者家属的哀伤。可他没想到,32年后,他才收到了这桩人命案开庭的传票。

漫漫维权路

事发 32年前母亲命丧工地坠木

“没想到,一根从天而降的木头,终结了我们一家的幸福生活。”昨日,回忆起32年前的伤心事,家住西安南二环一小区的郑长庚满眼含泪,“1978年2月,父亲因肺气肿住进西安市第一医院。当年2月24日下午,母亲和小妹到医院看完父亲后回家,走到医院一处未结束施工的工地旁,一根2 米多长的方形木头从高处坠下,砸到了我母亲头部,致母亲当场死亡。”

郑长庚说,当他赶到医院抢救室时,年仅49岁的母亲已永远离开了,年幼的妹妹也受伤了。母亲的突然离世让父亲受到重创,一年后,父亲也去世了。

 


昨日,郑长庚夫妇谈及此事唏嘘不已 实习记者 毛蜜娜 摄

 

报案 6年里责任人传唤不到

作为家中长子的郑长庚决意为母亲讨说法。“事发后公安机关就介入调查,调查后认为我母亲没有责任,施工方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应负全责。可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他们说不是他们的木头砸死我母亲的,公安部门传唤也不到场。”郑长庚气愤地说,“为此我多次到公安局寻求帮助,可六年过去了,此事却一直没有进展。”

起诉 24年间未接到立案通知

1984年,郑长庚一纸诉状,将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告上法庭。递交材料后,法院让他回去等消息。

郑长庚说:“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1985年到1987年,我们还经常到法院去询问进展,法院每次都说让我们回去等着。后来去得没那么勤了,这件事情就一直杳无音讯。”

2008年,郑长庚母亲去世整整30年,24年来他多次找碑林法院询问,都没有得到答复。

转机 32年后终收到开庭传票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2008年,我去找了碑林区法院的贾院长,把母亲的事情详细叙述了一遍。贾院长听后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这个案子,不久之后,碑林法院给我们重新立案,今年5月,我终于收到了法院开庭的传票。”郑长庚说道。

昨日,拿着碑林法院的传票,郑长庚看了一遍又一遍,他感慨地说:“这个案子终于要开庭了,32年总算没白等,母亲若泉下有知,或许也该欣慰了。”

法院释疑

为何久不立案?未能找到当时材料

记者从碑林区法院了解到,郑长庚状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及西安市第一医院的人命案今年5月才立案。2008年法院接到郑长庚的反映后,组织专人进行调查,但没有找到郑长庚所称当年所递交的诉状,由于时间久远,已无人能证实此事。但针对郑长庚所说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研究后对此案予以特批,让他重新补齐了材料,而后正式立案。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专家看法

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私权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在谈到此事时表示,30年前,我国公民对私权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更重视保护公共权力不受侵犯,对公民权利关注不够。这也是造成该案一拖几十年的重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法律从立法阶段,就开始注重私权的保护。这个案子充分体现了法律从重视公权到重视私权的可喜转变。通俗地讲就是,法律开始更加注重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切身权益。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毛蜜娜 要露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