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与“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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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与“失业” 2007-03-18 22:56:23  作者:古镜  来源:  网友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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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一些朋友将下岗与失业混为一谈,甚至于认为是政府为了隐瞒失业率的一种叫法。这里有必要再简略的谈一谈“下岗”与“失业”两者之间的不同概念。
下岗者——按照官方文件说,是原国有企业职工。失业者——是失去工作的社会自然人。
简单的说,原国企职工属于体制内人员,社会自然人属于体制外人员。他们的区别在于体制内人员无权自由的选择职业,也无权选择工资待遇,更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他们是劳动保险金及职工住房发展基金的合法受益人。而社会自然人则反之。
依据法律文件,下岗者是在原国企交纳了劳动保险金以及职工住房储蓄划转基金而没有兑现的这个群体。
所以,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应与职工本人签订《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协议书》
下岗只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的政策。在这个过渡中,政府承诺要对下岗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后,由“社会人”变为“自然人”后转为失业。确切的说,这里提到的“变”,不是变魔术,这个 “变”是有法律法规约束的。既然是“换”,就是双方的事情,就应当有交换的条件。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具体如何“换”和“变”。法律已做了明确的规定。“身份置换”的前提条件,就是兑现上述两项基金。
实事求是的说,当初根据劳动部文件提出“下岗”一词时并没有错。因为92年才实行的个人的各种账户,如养老账户、住房公积金、医疗基金等等。但是,老工人从参加工作开始就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等,所以当时政府提出“老人老办法”,这个“办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身份置换”。这些老工人必须经过“身份置换”,再没有取得“身份置换”前,称之为“下岗”。而身份置换的前提就是将过去老工人购买的劳动保险金等以货币的形式对老工人进行身份置换。说白了,就是将这笔钱退还给老工人(其实这样做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这种单方更改要约行为是要付赔偿责任,不过这里我们不作为讨论的要点)。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住房建设基金的货币转换”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形成了法律。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早已得到了落实,唯独企业工人没有兑现。而“劳动保险金”的货币转换,再没有经过调查以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仅凭某些领导人的意志(这是法治国家之大忌)而随着国有股减持的失败导致流产。所以,使用下岗一词,不仅仅是一个失业率的问题,而是存在着一笔数十万亿元的历史欠账。为此,政府再一次违约了,并没有在实行身份转换的条件下,于2003年12月彻底否认了这个身份置换,谎称在七个省市以无下岗职工。
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任何人也不会对“失业”者负任何法律责任(只存在社会责任),而下岗依法政府是要负违约责任的。所以他们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才迫不及待的谎称七省市已无下岗职工。
再简单的说一下,下岗是要兑现老工人曾经购买的劳动保险金等等,按照政府的说法就是“身份置换”。失业者没有购买过劳动保险金,所以也就不存在身份置换的问题。
老工人不但与企业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其他社会没有这种历史欠账。失业只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的一种经济形式,下岗则是属于被掠夺了一生血汗储蓄的“受害人”。失业与下岗之间没有可比性。
后来为什么“身份置换”没有兑现,许多资料显示,这笔数万亿的钱,被***违反程序,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内,就不翼而飞了。且至今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