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基本达成共识[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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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3日 20:16中国新闻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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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第三次专家商谈在北京首都大酒店举行。本次商谈双方将会就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条文进行磋商,就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早收计划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交换意见。 中新社发 杜洋 摄
中新社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路梅)海协会与海基会13日在北京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举行第三次专家工作商谈。大陆方面由海协会理事、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唐炜带队,台湾方面由海基会顾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黄志鹏担任团长。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及5个附件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实质进展。
在本次商谈中,双方就协议文本基本达成共识,协议文本由序言及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等5章共16条组成,其内容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
——贸易与投资: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制定双方进一步协商的原则与项目。
——经济合作:制定后续合作事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合作、贸易便利化及产业合作等。
——早期收获计划:包括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相关条款;实施早期收获的产品及服务业别清单,将由双方进一步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其他: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安排、生效、终止等条款。
双方表示,将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渐进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取消彼此间的贸易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为使两岸民众尽快感受到“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利益,双方在充分照顾彼此关切的基础上,就协议中的早期收获计划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重要共识,即在协议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开始对部分产品实行关税减让,并在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早期收获计划涉及的产品在项目数、金额、比例上均达到相当的规模;涉及的服务业别开放,也已充分考虑彼此的需要。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尽快展开后续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的商谈。
此外,双方就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双方保障措施等协议附件内容进行磋商,并基本达成共识。
双方认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岸经贸合作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并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对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扩大双方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双方表示,将加速“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协商工作进程,以争取在第五次两会商谈时签署协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