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四大趋势 加速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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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3日 13:24:05  来源: 人民公安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共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较为具体的概括。这一司法解释作为刑法的必要补充,从法律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根据现实状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趋严重,向黑社会犯罪演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的影响。在法治建设的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要在短期内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绝不可能的。从现实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向黑社会犯罪演化的趋势。
第一,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量增加,犯罪形式多样,组织化程度提高。近年来,团伙犯罪不断滋生和发展,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团伙的犯罪形式也不再局限于盗窃、抢劫等普通的刑事犯罪,有些犯罪团伙甚至盗抢枪支、持枪杀人等。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也随之提高,反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为更好地“生存”下去,逃避打击,犯罪团伙甚至开始使用代号、“××公司”等名称,犯罪的策略性、计划性、隐蔽性加强。这无疑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黑恶势力猖獗,公力救济措施欠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是由黑恶势力发展而来的。司法实践中,遏制黑恶势力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甄别和打击黑恶势力的措施和手段受到限制,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便利。而与此同时,国家的公力救济措施欠缺,对他们不能打击或者不能彻底打击,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又会卷土重来,组织化程度和犯罪能量甚至会大大超过从前,沿着更加严重化的方向发展,百姓苦不堪言。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他们利用犯罪初期积累的原始资本,不断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迅速占领经济市场,并在所谓“保护伞”的帮助之下不断壮大,并随时准备利用一切机会寻求更大的发展,达到控制经济的目的。一般来说,政权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是,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学会“自己打伞”以后,他们就会将这一外部条件变为内部条件,并会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寻找更大、更强的保护伞,直至控制政治。控制经济、控制政治,最终控制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彻底演变成黑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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