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闻专业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4:50:27
『关天茶舍』走向新闻专业主义
作者:刘须 提交日期:2005-7-6 20:53:00 访问:1877 回复:48
致癌牙膏,禽兽教师,夺命疫苗,在我们对公共生活的关注中,这样的修辞正在频频出现,
我们也似乎已经视这样的媒体叙事为当然。
在泗县疫苗事件中,6岁女童李威的死成为一跟导火索,引起了继有毒奶粉,致癌牙膏之后关注公众卫生安全的新一轮高潮,截至29日,住院治疗的孩子已达304例,有致病嫌疑的3000余支甲肝疫苗,在检验结果得出之前,被部分媒体迅速判定为“问题疫苗”,“夺命疫苗”,一时间成为千夫所指的焦点。
6月26日,卫生部派出的专家组赶赴泗县调查,根据李威出现的高热,腹泻症状,以及在李威的大便中发现了红细胞和白细胞推断,她的死因应该是患‘中毒性菌痢’, 直接死因初步定为“重症感染导致呼吸衰竭”,与注射甲肝疫苗并无直接联系。而三百多名住院治疗的孩子所显现的身体症状多是头晕、头疼、四肢抽搐,查不出器质性疾病,所陈述的症状在医学检查中也得不到证实,专家组初步断定,这是由一个中心人物(李威)的反应引发了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又称群体性癔症,多发生在6-15岁的少年儿童和女性当中。是指由于外界不断的心理明示或暗示,使患者产生心理紧张,进而出现不适的身体症状。症状主要表现是头晕,头疼,严重的甚至出现四肢麻木抽搐,口吐白沫乃至昏迷,与三百余名住院孩子的症状十分吻合。
事实上,部分媒体为了吸引公众关注,使用“夺命疫苗”以及“问题疫苗”等说法,对事件进行匆忙定性或者暗示,以及渲染注射疫苗之后“孩子肝脏受损程度甚比喝农药”等单方面不严谨的说法,使媒体加入成为群体心理恐慌的明示者之一。众多在今天日益成为各个媒体的重要消息源的新闻网站,由于没有采访权,只能对到场媒体发布的消息进行转载,也这在更广的范围内加大了这种传播的速度和深度。
其实,这种在报道和传播中出现的跟风和臆断久已有之,例如在对今年4月份关于高露洁可能致癌的报道中,部分媒体采用未经验证的一面之辞,就曾导致了消费者的恐慌,后来被证明是一场虚惊。
化学药品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对复杂领域的报道需要具备更多专业知识的记者,以及相关专业独立和权威的消息源。在泗县疫苗事件中,媒体的报道着重于对受害人的单方面采访,如此得来的信息重要但并不全面,在科学检验得出正式结果尚须时日的情况下,对客观情况作出报道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对原因的寻找上,媒体不应该根据手中已有的信息轻易作出结论。只有屏弃这种由已知推导未知的思维习惯,才能避免作出“夺命疫苗”之类的媒体审判。
另一方面,公共卫生安全,事关我们每一个人,无辜的李威和300余名躺在医院的孩子,更是在激起公众巨大的道德义愤,对疫苗事件的所有关注者都意识到,必须有人为这一切负责。此时媒体显然已经缺乏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对事件的冷静审视。随着事件的调查进展,当不法商人为了节省运输费用而冒着疫苗变质的危险不使用冷藏车,6.5元一支的疫苗被卖到24元,当越来越多的违法事实被揭露出来,这种道德义愤似乎也有了越来越明确的指向,驱使着媒体按照习惯,对疫苗事件作出像“黑心绵花”,“大头奶粉”,“禽兽教师”这样的,泛道德化的定性。
然而泛道德化的恶果,就是把具体事件符号化,最后以一元的标准去衡量事件中的一切。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是,并不是一个人有问题,他的一切包括他卖出的疫苗就都有问题。在真正审慎的新闻工作者眼里,每一个事件都是具体而独特的,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套用。28日,疫苗专家初步证实,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可能导致疫苗失效,但不会引起住院儿童的病征,而作为李威死因的一项关键指数,心肌酶谱的升高与甲肝疫苗的注射并无病理关系,也不可能仅仅由心理作用而引起。
媒体审判和泛道德化的定性,将导致媒体倚重记者的个人推论,忽略与结论不相符合的事实,而对于媒体而言,对事实的冷漠才是一种真正的冷漠。事件的符号化和报道的模式化,同样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的表现,因为在道德批判的激情背后,往往是对事实既不够了解,也缺乏关注。
媒体市场化呼唤新闻专业主义
发达国家的媒体强调新闻专业主义,强调报道的客观性,事实报道与评论相分离,强调要报道可以验证的事实,以及消息源的多样与平衡。这一套约定俗成的媒体“习惯法”,已经影响了英美国家若干代的新闻人。
今天我们的媒体,也处在这样一个市场化的过程之中。在权力控制下的媒体,一方面对有存在公权力背景的事件语焉不详,一方面对无公权利背景的个人轻率定性,尽情打压。在今天的媒体市场化过程中,旧有的指令性控制已经有所冲淡,宣传喉舌也不再是媒体的唯一属性,媒体的祛魅和正常化日益成为可以期待的前景。公权力背景的挥之不去,固然是造成媒体在监督过程中趋利避害的主要原因,媒体自身臆断与宣判的权力习惯,应该也是阻碍媒体走入正常化的原因之一。因此媒体市场化的过程,也必然是一个在权力规范之外学习和建立独立的媒体规范的过程。
传媒的舆论监督成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公共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同时,它也必须成为分权和制衡的对象,这既包括媒体之间在媒体市场上的互相制约,也包括媒体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自我约束。一个不自我约束的媒体,和依附性的媒体同样可能封建化,沦为一种无助于公众知情权的摆设。只有通过媒体自身的的发展和完善,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空间才会成为可能。
而是否具备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应该成为这个媒体市场的准入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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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羽戈 回复日期:2005-7-7 7:49:15
:)
作者:彼岸烟火candy 回复日期:2005-7-7 8:38:19
赞!
新闻专业应该是一个要求人专业素质很高的专业,它需要新闻人不断扩充自己各方面的知识量,而如今大学里新闻专业的学生实在不敢恭维,就像我们这所培养全中国最优秀新闻人的学校里,新闻系学生是全校入学分数数一数二的,却是最不学无术的
作者:林城00 回复日期:2005-7-7 8:51:40
新闻题目起这么狠不正迎合现代人的浮躁心态么?正常,高水平的人不用呼唤,他会自律,自己负责任
作者:马前卒 回复日期:2005-7-7 8:54:40
噱头比事实重要
这是商业时代的原则
作者:五岳散人_ 回复日期:2005-7-7 8:59:55
好文章.
媒体巨头默多克不论为人如何,他这句话应该作为每个新闻人的座右铭:提供事实,他人评说.
但也要看到,媒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环境所造成的一起一起的事件,使媒体无法不这样进行事件时间的类比与联想。所以,刘须兄弟所说的“在真正审慎的新闻工作者眼里,每一个事件都是具体而独特的,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套用”从大方向来说是正确的,但具体上还是可以商榷。否则,你就无法解释“伊朗门”与“水门”的事件命名之间的关系了。
作者:陈夏红 回复日期:2005-7-7 9:43:27
周四上午新闻写作课占座:)
作者:青松明月心飞 回复日期:2005-7-7 9:48:09
利之所趋,其心失焉
作者:家住长安 回复日期:2005-7-7 9:49:28
好文
不过我一听主义俩字就浑身不舒服,可能是在听得太多的缘故
作者:石里洞人 回复日期:2005-7-7 10:04:25
一个被扭曲的时代,什么都有些不正常,包括新闻媒体。没有舆论的自由,哪有新闻媒体的正常。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7 10:19:52
大部分是对的,最后结尾有很大的问题。
新闻专业主义是一种行业共同体的自律,而不是什么市场准入制度。即便在新闻专业主义主导的美国,办什么样子的报纸还是新闻出版自由的范围,莫多克的大部分东西都不新闻专业主义,你看看Fox电视台和央视有嘛区别?
所以各位对媒体要求严格的朋友,尽管可以从伦理上、行业守则上批评,但千万不要搞出什么外部限制来,否则这等于是自杀。什么新闻法的提议、什么媒体也需要被监督之类的废话就是这样产生的。
作者:石里洞人 回复日期:2005-7-7 10:56:49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7 10:19:52
大部分是对的,最后结尾有很大的问题。
新闻专业主义是一种行业共同体的自律,而不是什么市场准入制度。即便在新闻专业主义主导的美国,办什么样子的报纸还是新闻出版自由的范围,莫多克的大部分东西都不新闻专业主义,你看看Fox电视台和央视有嘛区别?
所以各位对媒体要求严格的朋友,尽管可以从伦理上、行业守则上批评,但千万不要搞出什么外部限制来,否则这等于是自杀。什么新闻法的提议、什么媒体也需要被监督之类的废话就是这样产生的。
很对。自由是原则,限制是尊重。必须有行业协会进行约束。
作者:天生几分幼稚 回复日期:2005-7-7 12:12:12
该自律的,居然又要动用法律了, 悲哀呀!
作者:qq2912 回复日期:2005-7-7 13:45:20
好久不见刘须兄~~
作者:鉴定完毕003 回复日期:2005-7-7 14:17:30
卫生部还说北京无非典呢,
原来放倒的都是群体性癔症,
嘿嘿,楼主真专业。
作者:资深助教 回复日期:2005-7-7 14:25:32
文章本身不错,安替的批评也是对的。
揣测刘老弟最后一笔的产生,是写得手快了,索性升华一下,按说这是写时评写出的毛病啊。
作者:资深助教 回复日期:2005-7-7 14:29:17
经济半小时当初本来是想做深度的,后来为了和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竞争,只好边跟进边播出了。
操作手法本身没错,但这样对事实的判断和结论的前瞻,就要求有极高的水平了。至少不能授人以柄。
作者:资深助教 回复日期:2005-7-7 14:31:14
经济半小时当初本来是想做深度的,后来为了和新华社和焦点访谈竞争,只好边跟进边播出了。
操作手法本身没错,但这样一来,对瞬息万变的动态新闻事件本身之事实的判断和结论的前瞻,就要求有极高的水平了。至少不能留下瑕疵,授人以柄。
这个题,不知道新闻周刊和三联是如何操作的,我没注意看。刘老弟不妨展开说说。
作者:刘须 回复日期:2005-7-7 15:05:33
多谢各位提帖:)
作者:资深助教 回复日期:2005-7-7 14:25:32
文章本身不错,安替的批评也是对的。
揣测刘老弟最后一笔的产生,是写得手快了,索性升华一下,按说这是写时评写出的毛病啊。
说的极是,正个这个毛病。
作者:刘须 回复日期:2005-7-7 15:14:06
一般时政新闻杂志都宁愿牺牲一点实效性把事情弄清楚,再抢时间你也抢不过日报。
其实事情最早都已经定性是癔症,后来因为李威的死才突然转向,癔症都是获益性的,乡政府给有住院孩子的家庭每天20元钱企图捂盖子,也加快了癔症传播……具体情况还是看下期杂志好啦,现场记者的报道比我这篇拼凑的东东好上百倍。
作者:邝海炎 回复日期:2005-7-7 15:28:46
好问
作者:牛华麻辣烫 回复日期:2005-7-7 15:39:12
传媒的舆论监督成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公共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同时,它也必须成为分权和制衡的对象,这既包括媒体之间在媒体市场上的互相制约,也包括媒体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自我约束。一个不自我约束的媒体,和依附性的媒体同样可能封建化,沦为一种无助于公众知情权的摆设。只有通过媒体自身的的发展和完善,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空间才会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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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业主义一定是跨媒体的行业习惯法,其作用不仅针对媒体,更针对从业人员自身。。。。。。其存在有赖于媒体周边环境的共同演化---行业协会、新闻研究机构、相关法律。。。。。。
因此,新闻专业主义所包含的内容要广泛的多,这篇文章应该在结尾从这个角度升华:)))
作者:白色-羽毛 回复日期:2005-7-7 17:12:17
赫赫,没有新闻法,对于现在的中国政府来说,就是可以随便使用哪部法都可对新闻人行为进行限制。有利,就是一个平台,可以进行改进以及争取的行为。接受现状不动还是有所进取,就是你要不要新闻法的问题。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7 17:14:07
楼上是幻想。争取到的新枷锁难道是进步?奇怪了说
作者:齐柏林飞艇 回复日期:2005-7-7 17:20:46
这篇写的不错,顶一下。
任何自由都是伴随着责任的
作者:刘须 回复日期:2005-7-7 17:33:47
老莫也来了哈,这么多牛人提帖,幸福:-)
作者:白色-羽毛 回复日期:2005-7-7 18:13:52
我说的是事实。一点不妥协你有进展么?
作者:白色-羽毛 回复日期:2005-7-7 18:16:44
裸奔你也得一件件脱。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7 23:37:34
你做了几天记者,就明白新闻法千万不要立了
作者:资深助教 回复日期:2005-7-7 23:42:39
这鸟人倒挺快,妈的,就到家了?
作者:吐唾帮无尽意佛 回复日期:2005-7-8 1:10:10
危言耸听是因为新闻引不起人们兴趣,才不得不如此,后面有GCD的因素,因此,立法或者什么专业主义是不太有用的.记者要么继续耸人听闻,要么没饭吃.
作者:羽戈 回复日期:2005-7-8 8:26:52
:)
作者:白色-羽毛 回复日期:2005-7-8 10:05:40
你猜猜我做了几天记者?俺换个角度跟你说好了,假如新闻法对政府有利的,它今天不立,明天也要立,由它推动为嘛不由我们来?假如新闻法对政府不利的,我考,为嘛我们不推动?实际不是立不立的问题,而是以怎样的原则,怎样立的问题。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8 11:19:36
楼上看来做多少年记者都没用。
你看看国外,哪个国家立了这个狗屁新闻法?给个例子好吗?这个法根本就永远没必要存在。
作者:goodhaiyang 回复日期:2005-7-8 11:33:40
说句不好听的话给这个刘须,如果假疫苗事件在你的身上发生,你还会这么说吗?在现阶段的中国矫枉需过正呀!
作者:十年砍柴 回复日期:2005-7-8 11:38:46
没有自律就不可能有职业共同体。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7-8 11:38:58
提一提
作者:白色-羽毛 回复日期:2005-7-8 15:58:36
有没有用阁下就不需要操心了。我对阁下的说话习惯不太适应,也来模仿一个:
新闻法在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即使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社会,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也只是百多年前颁布的宪法第五修正案。因此在中国,新闻法学的研究仅止于在宪法和现有民法法律的基础上,如何规避新闻侵权等实践性较强的范围内,远未达到研究新闻法理的程度。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9%97%BB%E6%B3%95%E5%AD%A6"
单纯说新闻法没用,或者屁法,或者别的国家哪有啊?说这些有什么意思啊。
你关心的是别再有枷锁了,俺关心的是怎样钻空子,怎样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明确的东西。
作者:安替 回复日期:2005-7-8 16:46:21
呵呵,新闻法的制订单位会是谁?
当然是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啊
他们制订的法律你敢要?
作者:liyiucan 回复日期:2005-9-2 22:17:25
ti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11-17 19:25:36
提一下
特别提一下五岳散人的下面一段话
=============
作者:五岳散人_ 回复日期:2005-7-7 8:59:55
好文章.
媒体巨头默多克不论为人如何,他这句话应该作为每个新闻人的座右铭:提供事实,他人评说.
但也要看到,媒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环境所造成的一起一起的事件,使媒体无法不这样进行事件时间的类比与联想。所以,刘须兄弟所说的“在真正审慎的新闻工作者眼里,每一个事件都是具体而独特的,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套用”从大方向来说是正确的,但具体上还是可以商榷。否则,你就无法解释“伊朗门”与“水门”的事件命名之间的关系了。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11-17 19:26:51
“提供事实,他人评说”,俺借花献佛,把这句话送给媒体的朋友们^^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11-17 20:36:02
一具体就可以深入,这帖子沉不得。
作者:无聊斋主人 回复日期:2005-11-17 20:45:22
建国五十多年了,连个《新闻法》都不敢拉出来,还谈新闻专业主义。晕。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11-17 20:51:02
如果有了新闻法,不知道法律会如何断方舟子诉南周一案...
从媒体从业者对方诉南周的纠纷一事的评论来看,恐怕不愿意立“新闻法”的不仅是我党吧...
作者:fcbforever 回复日期:2005-11-17 20:52:51
新闻切忌浮躁,为了吸引眼球而报道新闻应当杜绝。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媒体,新闻工作者不可能完全超然世外,所以个人的好恶体现在新闻节目中也绝对正常。要知道他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记者、编辑。而且,我觉得把单一的报道事实作为具有多重功能的新闻媒体的全部职能也显然不足,新闻媒体应当具有调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功能。再者而言,事实这个东西本身也很难定义,那么张三眼中的事实是不是李四眼中的事实呢?很难讲,在这里边看问题的角度很重要。所以,即使让新闻媒体只报道事实也并不容易。
作者:Daneen 回复日期:2005-11-17 22:12:46
在中国的现状下,很难实现新闻专业主义,这些不过过新闻学者一厢情愿的美好原景。
一方面,在中国现行的混乱的分配制度下,各个行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都形成自己独特的壁垒和行业暗规,很大程度上谈不上让人尊敬的“专业”二字,更别谈行业自律,只是将整个新闻业引向更深的深渊。
另一方面,中国的宪法在DANG的操作下都是朝令夕改,颁布新闻法正如安替所说,不过是给本来没有自由的新闻人量身打造一幅金手铐。如果各位不理解,那么参照律师法,教师法等等,也就是说它本身并不能给中国的新闻界带来新鲜血液,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
最后,最简单的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新闻专业主义。所以,楼主只是在跟着教授们意淫。但是,不意淫我们更加会退化。
还有,我不明白这样的帖子何以加精?难道是因为斑竹不是新闻专业,觉得高深?
作者:实在是高 回复日期:2005-11-18 10:27:01
再提起来
作者:羽戈 回复日期:2005-11-18 11:19:38
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