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不能再拖了(南方周末 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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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不能再拖了
南方周末    2005-11-24 21:25:29
□刘效仁
14名见义勇为英雄和50名先进分子在京受到隆重表彰,出席大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向他们深深鞠躬致敬。针对个别地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周部长强调要建立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决不能让这种现象再次发生。由此,我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国家见义勇为奖励、救助、保障法,不能再拖下去了。
前不久,见义勇为多处负伤的英雄韦兆安,时隔一年多后因伤痛缠身,穷困潦倒,2005年8月4日中午在医院19层跳楼身亡,结束了25岁的年轻生命。英雄流血家人流泪的悲剧,就这样接连上演着。根子在于目前国家尚缺乏见义勇为体制性保障法规。虽然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等28个省、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层级低,相当不规范,缺乏罚则及应有的权威,尤其是长期救助都没有硬性规定。
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宣传联络部主任张桂红介绍,基金会1993年6月成立以来,共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100余人,发放奖励抚恤金2050余万元,平均不足1万元,“只能做到基本救助”,靠建立初期募集的捐款将维持不了多长时间。按现行法规,见义勇为英雄只有牺牲生命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其家属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补助和优待。如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一般很难得到政府救助。以至于英雄们受到当地政府一次性的表彰,随后便被渐渐遗忘,难免承受事过境迁的冷漠。
当英雄们牺牲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来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的时候,社会就应该为他们的健康更多、更长远地负责,需要形成权威有效持恒的保障机制。据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几年前就开始呼吁国家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并起草《全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申报到国务院法制局。但迟迟未能出台,原因固然不少。据张桂红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并不赞成老百姓参与到刑事案件中。但我以为,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尽早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见义勇为保障法。
通过立法,保障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受伤后,能够开辟快速抢救的绿色通道,免费先行治疗,然后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而不是没有钱不给医治,不先交钱不予救治,从而失去抢救的时机,延误而死。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理应更加科学、有效率、人性化,不应无故推托;不应因为被救人的沉默不予认定;更不该因为事情超过了多少时间比如30天,就失去了被认定的资格。近来就不时读到见义勇为者因缺乏当事的证人而遭受不白之冤,难免让人唏嘘。
为此,建立以国家和地方财政为主,以社会募集为辅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首先保证财政的足额投入,然后再向受益人、向企业、向社会团体募集,并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各种基金会,介入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救助,鼓励志愿者参与。在此基础上,对类似韦兆安一样的家庭予以救济性援助,努力解除后顾之忧。依法严厉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