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森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4:32:19

大麻森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1、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2、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3、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6、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7、成立大麻森乡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公布联系电话,负责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

8、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乡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

9、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0、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11、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12、农村一般党员擅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13、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乡党委。

14、建立全乡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支部,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15、各党支部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16、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7、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18、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在地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19、 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20、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充实到农村党支部班子。

21、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2、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23、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24、各基层党支部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支部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25、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26、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目标要求。

27、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支部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