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现贪官-《廉政瞭望》杂志 -《廉政瞭望》杂志-强国博客-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43:19
■文/本刊记者 周丽萍
贪官之“潜伏定律”:
之一、“潜”得越久的贪官越难查。一是贪官有“经验”了,手段更狡诈;二是事隔多年,很多线索也不好查。倒是一些“新手”贪官更容易“栽”,或是新近发生的腐败更容易暴露。因此案件突破,往往从“新”开始。
之二、贪官官职越高“潜伏期”越长,“小官”的“潜伏期”则相应较短。官位越高,腐败手法越“高明”,背景越“强大”,查处难度也越大。
根据他的观察,现在贪官的潜伏期一般在3~8年,“的确比以前延长了”。究其原因,他既赞同前篇文章所列的观点,也就自身的办案体验,从另一个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不缺线索缺人
如何有效地发现腐败进而查处腐败,考验着反腐人员的“眼力”,也考验着反腐机制的“功力”。
“我上世纪90年代初刚进纪委参加办案的时候,领导讲的是‘多渠道拓展线索’。现在则根本不愁线索。现在的线索主要来自两大块,群众举报和案中案,年年几百封举报信,一查就是窝案、串案。”
“现在愁的是分身乏术啊。”以他们室为例,监督对象包括该省6个市州和30多个厅局的几百名厅级干部,一碰就是大要案件。一般来说,彻查一个大要案件往往要四五个月,多则一两年。“一方面是案件要尽可能深挖细查,一查到底;另一方面是搜集的证据要严丝密合、丝丝入扣,必须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他举了个例子。在办一次案件中,受贿方和行贿方都交代了一笔金额,是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双方口供吻合,但卡找不到了。而法律要求要有书证,所以必须找到当年这笔款项的银行记录。结果,他们找了那个地点的四五家银行,查阅了几千册银行单据,大海捞针般耗时一两个月,才最后固定了证据。
“办案是个细致活。证人要一个一个找,证据要一件一件‘抠’,到了移交司法机关的时候,案卷都有一人多高。”他告诉记者,一旦上一个案子,办案人员就没有了正常时间。案子不结束,就没有休息日。就是今年春节期间,也还有同志坚守在岗位。
但是,“我们室7个同志,加上从外单位抽调协助办案的也就十多个人。要一件一件彻查,就是三头六臂昼夜不休也忙不过来。”因此,查办案件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分子,挽回国家损失,取信于民;也要以反腐的高压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惩前毖后的功效。
反腐多年来,国家的反腐部署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每个时期都有一个阶段性重点,比如说早前的吏治腐败,后来的商业贿赂,近来的工程领域腐败,办案工作的“准星”也随之进行“转移”。
“对腐败分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在具体操作上,重大典型案件、影响恶劣的案件必须马上查,不太起眼、证据又不充分的案子就只能先缓一缓。”当然,这个缓并非“不管”。“我们一直在盯着呢!”
案件突破时机最重要
“时机,办案最重要的是选准时机。”
他说,现在有的民众以为举报信一交,马上就会有结果;如果没有马上得到结果,就是反腐机构不作为。这种想法过于简单片面。因为民众大都是根据自己的观感来举报,感性的成分居多;但办案最重要的是证据,而证据的搜集、案件的突破都是需要时间与时机的。“腐败分子落马之前,不少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没有一定的把握,又怎么能轻易动他?”
此外,知情人举报还集中在两个时候。一是换届之际,举报特别多。这其中有诽谤栽赃的,也有不少是真货,这类知情人多数出于官场内部。平时大家都做“好人”,知道情况也不愿说出来得罪人,现在为了争位子,就都“拱”出来了。一些案件就是在换届之时突破的,比如原犍为县委书记田玉飞案。再有就是圈子内讧。比如说一个地方招投标给的点子(回扣)是10%,一个老板为了抢生意,一下提到20%,这就破坏了“规则”,打破了利益平衡,别的老板就会举报。一些工程建筑领域腐败案的“盖子”就是这样被揭开的。
但是,
如今,“换一种身份落马”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反腐惯例。比如文强从公安局副局长位置调任司法局长后落马,黄瑶也是到省里后,他在黔西南自治州任职期间的腐败行为才得以暴露。
谈到如今的反腐形势,
但他也承认,有时候因为种种原因的“拖”,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有可能把小腐败拖成大腐败,客观上延长了一些贪官的潜伏期,给民众带来一些不良观感等等。
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糟糕
贪官潜伏期延长,暴露出我们的监督机制的薄弱和发现腐败机制滞后。
总结先进地区的反腐经验,
“但是,有制度不执行,可能比没有制度更糟糕。”
虽然查了20年案子,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