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9辑新闻专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19:37:27
作者:思宁    发表日期:2010-5-21 5:38:58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
党内民主派的声音(第9辑新闻专题)
《人民日报》原总编辑、原社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胡绩伟  编者按:《党内民主派的声音》是思宁编选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人士的文选,供中共党内外关心民主的人士参考。文选的作者主要是中共党员,其次是与中共党内民主派观点相近的党外人士。对文选中明显的错别字,思宁进行了订正。由于网站限制字数,长文章只选取主要观点部分,需要看全文的可以根据网址链接查阅。编选的标准由思宁自行判断,但文选中他人文章的内容不代表思宁个人的观点。今日编选的是第9辑,以后还将不定期编选。
目录  一 徐晓波:重温《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  二 胡绩伟:新闻法(第三稿)主要条文都说了些什么  三 朱厚泽:谈宽容文化  四 思宁:用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启蒙立清网友                一 徐晓波:重温《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
1950年4月19日,新中国宣布成立不到200天,中共中央即发出了新闻宣传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这就是《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注1。这是当代中国新闻史上,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公开发出的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的专门文件。        一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毛泽东就开始思考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胜利、成为执政党后如何巩固政权的问题。1944年,《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先后发表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毛泽东在《学习与时局》的报告中,要求全党对于李自成的教训要“引以为戒”,“不要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的周期率时说了一段著名的话:“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会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国家才不会人亡政息。”注2  那么,怎样才能跳出周期率,防止执政后的腐败,使中共赶考考出好成绩?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认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内容第一次写进了党章:“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1950年初,中共中央由刘少奇直接领导了关于在报刊上公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文件起草工作。4月19日,经刘少奇作了认真修改的《决定》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注3。4月22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了这个《决定》,并配发了列宁和毛泽东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次日,《人民日报》在一版同时刊发了题为《坚决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加强报纸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两篇社论。  值得一提的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人民日报社主办的《新闻战线》杂志重新刊发了这一《决定》,并发表评论员文章号召新闻界《开展一次报纸批评问题的讨论》,以促进“报纸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地正确地开展起来”。        二  尽管《决定》全文只有1800余字,但内容却十分丰富,涉及到报刊批评与自我批评报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方方面面。  《决定》首先深刻而简要地阐释了这一决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以要“在一切公开的场合,特别是在报纸刊物上,开展对于党和政府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因为随着革命战争结束,中国共产党取得国家的领导权、成为执政党后,党及其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同时,又因为革命成功后党的领导者威信提高,很容易产生骄傲的情绪,在党内党外都拒绝批评,有的甚至是压制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特别是在具有广泛公开性的报刊上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和政府及时修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和政府“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  《决定》的第一段文字对这种以报刊为载体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了界定:“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这里的批评,就是“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自我批评,就是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这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是“上对下”的批评,不是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人对下级或人民群众中存在的缺点错误和落后现象进行的批评,而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及其领导者的批评,是“下对上”的批评。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是在党内展开而是在社会上展开,不是内部文件、会议或面对面的形式,而是“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自由地”进行的形式。  《决定》随后指出,要公开在报刊上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应该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两方面的教育。一是要教育党员特别是干部正确地认识在报纸刊物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因此,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必须对报刊上反映群众意见的批评,“采取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革命态度”,而对群众批评置之不理、限制发表和对批评者实行打击、报复与嘲笑的官僚主义态度,则要坚决予以反对。要让“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地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政府的批评和建议”,即使是这些批评和建议并非完全成熟与完全正确,也不能因此而受到打击与嘲笑。《决定》特别指出,这个方面的教育“是主要的方面”。二是要同时教育报纸刊物的编辑人员、记者、通讯员和人民群众去区别性质不同的两种批评。《决定》把报刊上的批评分为正确的批评和破坏性的批评。正确的批评是指“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而破坏性的批评则是“为着反对人民民主制度和共同纲领、为着破坏纪律和领导、为着打击人民群众前进的信心和热情,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和散漫分裂状态的”批评,“特别是反革命分子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对于这类批评,报刊工作人员必须加以拒绝。  为了使报刊批评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决定》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办法,要求各级党委与党报工作者切实地加以执行:  1. “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这就是说,报刊在刊发批评报道时,无需经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审定,也无需与被批评者见面,而是由报刊独立地、自主地确定是否可以或应该刊发。只有在“报纸刊物的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的批评”,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决定》又强调,“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决定》对这一规定的理由的解释是,“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办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这种办法,在战争期间调查不便的条件下,曾经避免了许多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和不周到的批评,但是在现时的条件下继续采取这种办法却是害多利少的,不对的”。在这里,《决定》将报刊独立地、自主地进行批评报道的权利,与报刊独立地承担这种批评报道的责任统一起来。注4  2. 对于报刊通讯员采写的稿件,也同样适应第一个方面的规定,不受党政组织的审查决定或征求被批评者的意见。通讯员的工作,由报社领导,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协助。《决定》特别强调,“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力压制工农通讯员在报纸刊物上的批评,或加以报复。”  3.对读者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批评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有益的批评性读者来信,《决定》要求,凡是报纸刊物能够判断其为真实的,就应当予以发表。对于读者来信刊发时是否用真实姓名的问题,《决定》说,“投书者应将真实姓名住址告知报社,但报社得依投书者的要求代守秘密。”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批评性的读者来信在报刊上刊发时,是可以不署真实姓名的,只需将真实姓名、地址告知报刊社即可,而且报刊社有为来信者保守秘密的义务。  4. 批评报道刊发后的处理问题。批评报道刊发后,如果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果有部分失实的,“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果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而且,因“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由于当时还存在一些民主党派主办的报刊和民营报刊,《决定》还规定,“党外报纸和刊物在同样精神上采取同样正确的态度批评党的组织和人员时,党也应当按照同样的办法给予应有的合作和支持。”        三  在新生政权面临着复杂困难的国际国内形势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发布这一《决定》,号召人民群众“公开地”、“自由地”批评党和政府的缺点和错误,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坚定决心和对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大自信心。这一重大决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护,各界对中共的这一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报纸刊发的普通群众的来信即可见一斑:“对于中共中央这一严肃认真的决定,实在感动万分,使我一向在思想上对共产党所存在的顾虑,一扫而空。”“中共中央的这一指示和决定,是中国共产党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的又一具体表现。因为只有真肯接受批评,改正错误,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政党,才会办好人民的事业。”注5  自中央《决定》发表后,《人民日报》在1950年4月当月即收到读者来信1674件,较3月份增加1倍,而5月份则增加到2487件。随之而来的是当代中国新闻史上报刊批评报道第一次高潮的兴起。《人民日报》和各级党报在1950年和1953年间刊发了大量的批评性报道和文章,仅《人民日报》就刊发了4243篇,其中1950年为753篇,1951年为1749篇,1952年为1741篇,1953年为1027篇,三年中日均刊登批评稿超过4篇。注6当时一些轰动一时的批评报道,不少都是由《人民日报》予以报道的。各级党报的这些批评报道,不仅没有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反而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毫无疑问,《决定》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共探讨民主新路、巩固政权、反对腐败和执政党的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报刊这种公开的形式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增强了人民当家做主、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以及监督、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完全可以说,《决定》是中国当代新闻史上中共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纲领性文件。60年后我们重温这一《决定》,尽管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它对于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注释(略)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吴 思)  见2010年第5期《炎黄春秋》
二  胡绩伟:新闻法(第三稿)主要条文都说了些什么
在深入钻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负责起草新闻法草案的三位同志,早就动手起草具体条文。他们是孙旭培、朱晓明和廖晓英,是我们新闻法研究室的研究员,也是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优秀研究员。  一九八四年五月成立新闻法研究室以后,他们在一九八五年内就陆续写成一些条文,以后,经过新闻法研究室不断讨论,不断地补充和修改,大的讨论和修改进行了三次,到一九八五年四月,登载在《新闻法通讯》第二十期上的,就是这个第三稿。  现在我把这个草案的第三稿附在本文的后面,这是一个十分宝贵的历史资料。是我们经过四年的努力,草拟出来的我国第一个新闻法的雏形,也可以说是我国第一个新闻法(草案)的诞生,是我们以后继续修改的基础。  这个新闻法(草案)的婴儿虽然已经诞生,但是我们还准备再进行几次修改以后,再登在内部刊物上,甚至公开登在报上,更普遍地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以后,才作为正式的法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后,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和批准发布。  这部新闻法草案共八章,六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十一条;第二章新闻机关的创办,从十六条到二十一条;第三章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从二十二条到二十三条(共十五款);第四章更正与答辩,从二十四条到三十二条;第五章新闻事业的管理,从三十三条到四十条;第六章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来华记者,从四十一条到五十条;第七章法律责任,从五十一条到六十三条;第八章附则,从六十四条到六十七条。  我这里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草案(三稿)的一些具体条文。  第一,它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条文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其他有关条款,为保障新闻自由,为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制定本法。”  “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体现了我国制订新闻法的指导思想,保障人民的新闻自由,表明这是一部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这就同那些企图通过制订新闻法来限制人民的新闻自由的根本目的截然对立。  对于什么是新闻自由也明确规定是通过新闻媒介来发表和获得新闻的自由,而且还有享受和行使言论的自由,特别写上人民有享受和行使出版新闻媒介的自由,规定这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纵观几十年来的实际情况,在绝大部分时期内,我国人民发表新闻和获得新闻的自由,实际上是受到限制和剥夺的。因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都是中国共产党的驯服工具,发表和获得新闻和言论的自由,是由党委,甚至由党委的第一把手来决定。全国的新闻媒介刊登的新闻和言论都必须具备指导性,发挥舆论的导向。人民想发表的不得发表,人民想得知的不能得知。人民根本没有创办新闻媒介的出版自由的权利。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反右派斗争中,主张民办报纸都是一条十分严重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罪过,好多人仅仅是由于主张“民办报纸”这一条,就被打成反革命的右派,受苦受难十几二十多年。这是全国人民都很清楚的。因而,在我们的新闻法草案的第二章第一条(总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进行。”这些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议政权和办报权。  第二,这个草案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 新闻媒介必须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工作者实行道德自律。”  实际上,我们现在的新闻媒介是为党服务的,是对党负责的。它只是党的喉舌,代表党向人民进行宣传教育,向人民发号施令的。党的新闻理论是反对报刊作党的耳目,用以了解实际情况和倾听人民的呼声。它们更反对报刊是人民的喉舌,成为人民发表和获得新闻和评论的自由权利。  这一条还规定新闻工作者实行道德自律,国家和政府只是“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制订法律来限制新闻工作人员,强迫他遵照执行,把新闻法变成新闻人员的约束规则,变成新闻自由的限制法。  第三,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一)为保障新闻媒介发挥其社会功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应为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的新闻机关从事新闻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这里规定:为新闻机关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这就包括了各党派,当然也包括执政的共产党。总之一切机关单位都应为新闻活动提供方便条件,而不是进行限制活动,就是一切机关单位都应该保障新闻自由,而不是限制新闻自由。  第四,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的权利。”  这是所指的这些事务都是党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的,理所当然,对党的领导和管理,人民都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进行批评。这就是保证人民的议政权、参政权和监督权。  第五,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  机关报受本机关的管理和指导,不能视为新闻检查。但其各种管理条例、制度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按这条规定,就是禁止一切新闻检查,包括领导机关报的党委也必须遵守。这是对党管新闻媒介的一项十分重大的禁令,禁止一切审稿制度。  第六,第三章 第一条(总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的(四)和(五)项规定:  “(四)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  “(五)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  这条规定报道和评论的范围是“社会生活中各种事件”,不能设置禁区。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采访写作的独立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阻挠、威胁和迫害,以防止侵犯其采写自由的权利。这就把对新闻工作者的各种禁区和束缚手脚的清规戒律加以限制和解除,切实保证了新闻工作者的采写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七,第二十三条,列了八项,具体规定了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和评论”,规定“报道必须真实”,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构成对他人的诽谤”。“不得对任何公民使用蔑视或谩骂的语言,对其进行侮辱”。还规定“必须尊重别人的隐私权”。还规定:“不得报道法律中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机密。”  第八,本法案还特别写了第四章:更正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新闻机关的失实报道,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有权要求新闻机关予以更正。”  “新闻机关的不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名誉和利益造成并非轻微的损失,被损害者有权要求进行答辩。”  本法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这些规定,都是十分严格的,表明新闻工作者必须自觉进行道德自律和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不可能变为无法无天的什么“无冕之王”。对于某些权威人士攻击我们追求的新闻自由是什么“绝对自由”,也是一个有力的批驳。
原文题为《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节选)》,见西祠胡同网站编辑的家专栏http://www.xici.net/main.asp?url=/b129762/d5654897.htm
三      朱厚泽:谈宽容文化
朱厚泽于2010年5月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0岁,图为朱厚泽遗照,见http://china.rednet.cn/c/2010/05/16/1959185.htm
我不是一个系统研究文化问题的学者。无非是在自己职业生涯中,引发过一些关于文化问题的思考。  我原来在地方工作,二十年前才来到北京,让我到中宣部工作。有半年多时间,我没有敢讲话。耀邦同志问我:来后有什么反映?我说:听到的就是(这个人)不见动静。他让我“放开一点嘛”。  那半年,我与学术界、文化界、新闻界的同志们接触,认识人,交朋友,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听到一些尖锐的争论和反复多年的争吵……这样,在我的头脑中逐步形成了一个看法,就是:要树立一种比较宽容的文化精神,建构一种协调融洽的人际关系,形成一种宽松和谐的文化氛围和社会政治环境。不然,人们相互之间,或怒目相视,圆眼睁睛,或疑虑重重,坐卧不宁,或左顾右盼,不知所云……那日子怎么过?怎么能互相对话,切磋捉摸,相互理解,互相信赖……那就更不要去谈什么“社会的长治久安”了。  到1986年,我开始讲了一点话,大都是即席发言。文化部开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约我去听座谈发言。  我说:  今年(1986年)是“双百”方针提出三十周年;“五·一六”通知发布二十周年;“文革”结束十周年。把这三者叠加在一起,好像有点荒唐,但实际生活确实是这样的,我们的路就是这样走过来的。这使我们看到,生活不象长安街一样笔直,它是曲折的。而这个曲折道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心,就是真理终究会战胜谬误,人们终究会从具有某种盲目性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即经过实践和反思,走向自觉,达到更加成熟。  我着重说:  文化要发展,各行各业要发展,推而广之,要使一个社会充满生机、充满活力,有一件事情恐怕值得引起我们注意,就是:对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与传统的东西有差异的观点,不要急急忙忙做结论;同时,对积极的探索、开拓和创新,要加以支持。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注意,恐怕不仅是思想文化的发展,其他方面要发展也是难以想象的。  有篇文章,讲到宽厚、宽容和宽松。三个“宽”字,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跟我们原来的想法不太一致的思想观点,是不是可以采取宽容一点的态度;对待有不同意见的同志,是不是可以宽厚一点;整个空气、环境是不是可以搞得宽松、有弹性一点。  完全钢性的东西是比较容易断裂的,它不能抗冲击。而社会生活中的冲击随时都会有,会从各个方面来。保持一点弹性、柔性,不但有利于发展,也有利于抗“冲击”。多少带一点弹性、柔性,这对于处理我们的思想文化问题,经济政治问题,小至家庭、夫妻、父子、母女,大至国家大事、民族关系,都会好一点。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可以把握得更妥善一些。  这些话说了以后,发生过一些什么事情,许多人都清楚,我今天不说了。从说这些话到现在,又是二十一年过去,我早已经年老离休了。  今天,年轻同志们又在这里开会,讨论创建中国新文化。谢谢你们邀请我这个老头来参加讨论,并且要我发言。你们会前的网上讨论意见,我看了一些。今天又听了不少发言意见。你们再让我说,我说什么呢?  用简单的语言表达,我仍然感到:  我们的古老民族,我们的现实社会,我们的当今时代,需要建设一种宽容的精神文化。或者说需要一种宽容的文化精神。  只有宽容的文化精神,才能容许并推动学术的探索、科学的发现、技术的革新、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创新,并使人权得到尊重,人性得到发扬,人格得到提升。从而脱离野蛮,一步又一步地越过蒙昧,朝向永无止境的文明。
《创建中国新文化》论坛秘书处整理,见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11/14/87483.html
四  思宁:用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启蒙立清网友
立清:  您好!  如果您是一位愿意服从真理,尊重事实的人,思宁还是愿意耐心地向您解释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点和人类文明的自由思想。也许您也是被蒙蔽者,被蒙蔽得连共产党人列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的民主思想都未曾听说过,而常年把封建法西斯主义的东西误以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把腐朽的专制独裁的东西误以为是先进文化。您需要启蒙。  请先看2月28日《南方周末》文章《中国媒体的责任与方向》的一段话:  展江: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它是通过油墨向我们的心灵说话。  我想,正因为他和恩格斯被剥夺了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他们才被迫流亡到赋予公民这种自由的异邦。  马克思还说:“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在专制统治下接受检查的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它有“伪善、懦弱、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为统治者粉饰太平,或为小市民提供一些无聊的谈资,这样的报刊既扼杀民族精神,又破坏人民的教养水平。  马克思把19世纪初普鲁士无聊小报盛行的年代称之为德国人精神上的“大斋期”,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尽力避免这样的“大斋期”降临?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15:41:33 】
立清:  您好!  首先,您根本不知道新闻自由的“自由”概念是什么。您举恩格斯的话说“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正说明您不懂。因为恩格斯在这里谈的是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属于认识论范畴,而不是法律上的公民权利,属于法律范畴。  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马克思说的是法律上的公民权利。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15:43:28 】
为什么您会牛头不对马嘴地提出认识论范畴的自由呢?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15:49:02 】
因为您被长期片面宣传的假马克思主义蒙蔽了。  过去,只宣传毛泽东的认识论的自由观,从来没有宣传马克思的公民自由权利观。许多党校哲学教师只懂得讲认识论范畴的自由,其它自由一概不懂。我们许多青年受了几十年的误导,以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就只是官方政治教科书“选”出来灌输给青年的那个认识论范畴的自由观。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17:06:33 】
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这是从宪政角度说的。文明国家就是宪政国家。在宪政国家,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排在第一位的。在宪政国家,言论自由主要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包括制度)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主要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介来实现的。所以必须有新闻(出版)自由。  有的人单纯把公民的自言自语,个人表达纯粹个人的喜怒哀乐当作言论自由,说什么大家都可以说话呀,没有人不让你说话呀,你可以自言自语呀,你甚至还可以在家里、在办公室、在宴席上对国家大事说话甚至骂街呀。其实这些还不是言论自由主要的内容,主要的在于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音像、网络上说出来,并自由地传播。  (未完,有空再接着讲。)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23:35:26 】
立清:  您好!  关于新闻自由的“自由”概念,再引用马克思的一句话,马克思说:“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见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以下关于马克思谈新闻出版自由的话同出处)。所以新闻自由的“自由”是法律范畴的公民权利。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5 23:54:39 】
立清:  您好!  马克思说过一段著名的话:“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伦理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认为,自由从法律规范中获得存在,而且这种存在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所以,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当然是法律规范中的自由,自由决非任性的乱来。把自由说成不受法律规范的胡来,是对自由的无知和污蔑。  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更是千古名句!法律条文(法典)就是为人民自由权利而写的圣经,人民的自由权利写在圣经上,是非常神圣的。当我们说法律神圣时,我们实际上是说人民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00:51:58 】
立清:  您好!  要实现新闻自由,当然要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即公民进行思维活动,思考问题的自由。由于思维、思考不属于外在的行动,理论上说思想自由是绝对的,是无法通过政权或他人的强制力加以限制的。  不过,在专制体制下,也出现过限制和惩罚思想的恶劣先例。例如,中国封建社会有所谓“腹诽罪”,统治者认定你内心有诽谤皇帝的想法,就可以定罪。比如,你看到皇帝时不跪下,反而用敌视的眼光看皇帝,虽然你什么话也没有说,你已经触犯龙颜了,你就是想谋反。我认识福建厦门一个知青,他下乡时有一个晚上提着尿壶小便,对着知青宿舍墙上的毛泽东的领袖像,边尿边哼歌,尽管他没有说过一句反对毛泽东的话,但被人发现后仍作为“现行反革命”的一条罪状。后来,他真的被公社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在劳改中残废了一条腿。所以,你说中国有过思想犯吗?真的有!在文革中,当局主张八亿人民一个思想,大家都不要有思想,只要毛泽东一个人的思想就可以了,戏称“八亿人民一个脑袋”。这是智慧的中国人民不堪回首的国耻、民耻啊!  人的思想总是要外化的。思想自由的权利进一步说,应该还是公民不受限制地表达和交流思维活动、思考问题的成果,或者不表达不交流,公民不受限制地对别人的思想成果表态或沉默。公民不因自己的思想或思想倾向遭受惩罚。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才能的发挥。  关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有空接着讲。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14:48:31 】
立清:  您好!  言论是思想的主要表现形式。思想自由必须表现为言论自由。所以,言论自由成为我国公民的第一项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大事持不同意见的自由,而不仅是对身边琐事发牢骚等自由。在宪政国家,国家大事的安排和处理是根据民意的,所以公民必须有自由、公开、充分、不受恫吓地表达意见的权利。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15:22:00 】
立清:  您好!  思想自由表现为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权利主要通过新闻出版等公共媒体来实现。新闻出版为言论提供了表达和交流的形式。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表达自由和交流自由。新闻出版媒体有传播新闻事实的自由,有批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腐败等弊端的自由,有提供不同观点和评论的自由。特别重要的是有批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自由。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有没有批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自由。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在新闻出版等媒体中,这种权利基本上没有实现。例如,许多网站管理条例公开禁止批评(攻击)政府和领导人的规定,就是明显违反宪法的严重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马克思说:“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他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马克思的意思就是让新闻出版等媒体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成为洞察一切的慧眼。而洞察一切的说法也揭示了媒体的批评和监督作用。自由的媒体是国家精神,因为它反映了人民的精神。而且它是便宜地推销的国家精神。马克思又指出:“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自由报刊反映人民的刚毅、理性和道德。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15:45:09 】
新闻自由决不是无法无天的自由,它必须是法律保障的自由。所以,马克思非常重视新闻出版法的作用,认为必须通过立法来确认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  马克思把是否制定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看作一个国家有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判断标准。马克思说:“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就否定了新闻出版自由。”联想到我国制定新闻法的阻力,我们就会明白我国确有人否定公民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还应该注意的是,马克思主张立法主要是确认“自由的存在”,而不是剥夺或限制自由。因为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可见,马克思赞成自由,只是反对滥用自由。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15:59:50 】
我国需要新闻出版法。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马克思还说:“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6 16:39:52 】
立清:  您好!  新闻自由是社会权力制衡的重要一环。公民通过新闻自由发表自己的声音,可以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制衡。马克思在批判书报检查制度时指出,在书报检查制度下,“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它却眈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眈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在只许政府喉舌一种媒体,不许发出不同声音的情况下,政府和人民的幻觉是多么严重啊!马克思实际告诉我们,新闻自由与书报检查制度是格格不入的,社会不能只有政府的一种声音。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就是要让人民不同于政府的声音自由地发表出来。因此,新闻自由就意味着人民有权发出与政府不同的声音。  现在,我们越来越清楚了:新闻出版媒体决不能由政府一家垄断,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人民有权独立地兴办各种新闻出版媒体,反映与政府不同的声音。而且,必须废除政府对书报等媒体的检查制度。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8 23:14:09 】
现在我们看新闻自由的内容。  首先分析新闻自由这个说法在中国的由来:新闻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演变,press这个词的词义也在不断扩大,它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以解释为“新闻业”、“新闻界”,如今甚至用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词汇the freedom of press,我国早年译为“出版自由”,但是根据press一词的词义演变,应该而且可以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作者:思宁 电子邮件: 时间:2003.04.29 00:22:50 】
我认为:新闻自由主要应该包括几个方面:  一、新闻媒体独立于政府的自由。没有独立,就没有自由。所以,必须保障民间新闻媒体独立于政府而存在、发展的权利。必须开放报禁和对其它媒体的禁令,允许兴办各种民间媒体。当然,政府的媒体依然可以存在和发展。例如,美国多数媒体是民办的,政府也有少数媒体,如美国之音。  二、新闻采访的自由。人民的知情权反映在新闻记者那里,就是新闻采访的权利,就是对公众关心的各种新闻进行采访调查的权利,特别是进入政府机构,接触政府文件的权利。采访的过程,实际上是对代表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  三、报道新闻的自由。新闻媒体有权报道新闻,而无须政府事先或事后进行审查批准。  四、发表批评、建议等意见的自由。新闻媒体有权批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批评政府首脑。人民通过记者或评论员,也可以自己直接在媒体上发表批评、建议等意见。由于宪法规定公民有权批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反对新闻自由的人忌讳直接与宪法在字面上直接冲突,于是就玩弄语言把戏,改称“不许攻击”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任何批评,哪怕是最温和、最婉转的批评,只要愿意,都可以被视为“攻击”。所以,“不许攻击”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否定宪法规定的批评权。  五、新闻传播的自由。政府不得对新闻媒体进行发行范围、地域、数量等传播方式的限制。  六、了解新闻的自由。受众有权以各种方式订阅、观看、收听、连接国内外各种新闻媒体,政府不得采取禁售、禁演、禁看、封网、过滤等限制措施。
2003年4月25日至4月29日发表于和讯网论坛
————————————————————————————————题图出处:http://www.hudong.com/wiki/%e8%83%a1%e7%bb%a9%e4%bc%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