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草:四川长虹请不要把大家当白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9:01:16
编者按:四川长虹“财务门”事件并未结束,著名财务专家夏草昨日撰文,对四川长虹提出了不少质疑。
2010年5月20日晚间,随着实名举报者、前员工范德均被警方带走,公众舆论随即将深陷“财务造假”漩涡中的四川长虹再次送上风口浪尖。笔者发现,目前长虹的回应是无力的。范德均第一次为何被长虹送进监狱?那是因为范德均贪污了长虹的公款:
 
四川长虹乐家易财务总监何显贵1999年时任四川长虹销售部稽查科科长,他对范德均的违法事实非常了解。何显贵介绍,在稽查工作中,工作人员发现范德均把从小商户那里收来的现汇拿到市场上购入承兑汇票,把承兑汇票提供给公司,而将现汇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利差据为己有,他还利用职业之便,把公款汇入私人账户用于炒股。
据范德均举报,因此被抓的四川长虹销售员工有好多人;当时长虹整个销售体系都卷入这样的违规销售困境,以跳点的价格将彩电卖给小商户,用小商户的货款去购买面值为合同价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一方并不是真实的购买方,而是票据融资方,但长虹将错就错,将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方,而不是购买方,这导致了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存在;范德均等人在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将实际销售款与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差额(实为公款)贪污已有。范德均因此被判七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件冤假错案,范德均事实也认罪。
但范德均认罪也认定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给融资方,如果不是这样,范德均哪里来的公款贪污?范德均犯罪,但长虹内控不力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盛行,这些增值税发票流到下游就可以形成进税税额抵扣,导致国家税款出现巨大损失。
范德均在博客中使用照片举证,上海英达(编辑注:此公司已被上海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1998年会计报表及上海英达时任总经理黄建平本人的申明(编辑注:这份声明签字于2007年)都表明,上海英达向长虹开具的3亿元承兑汇票“既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且在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中,上海英达以4.658亿元列应收票据前5名。
时任四川长虹销售部副部长(分管财务)的余晓(现任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在接受和讯网访谈时详细介绍了12年前的业务情况。
1998年,四川长虹收到71份合计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均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要素等要件,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佐证。
这些证据的复印件,都被呈现在编辑眼前。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要素被记载在一张列表里,列示每张汇票的开票单位、票号、金额、开票日期、到期日期。
这里的票号与销售合同中列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能够一一对上。
当证监部门向范德均转述长虹的自证时,范德均拒绝认可。他在博客中说:“现在四川长虹跟调查方陈述的是有关这22.5亿的彩电提货凭证因为5年的年限规定而销毁了,四川长虹明显在撒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凭证的保存期是15年,而且与四川长虹2010年2月26日的公告内容相矛盾。”
长虹相关人士表示,对此,当年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对收入确认的相应要件包括提货单进行了查验,长虹收入确认符合当时会计制度规定,何来虚增?”
对于两边对不上账,长虹相关人士认为,长虹这边是真实合法,且当年上海英达已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予以确认,8、9年后又否认(2007年5月21日),我们也无法理解。
同在1998年年报中,四川长虹的报表显示其对重庆百货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与重庆百货自己当年财务报表应付票据不相符。从双方业务实际情况看,四川长虹认为自己确实取得了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审计询证中得到了对方确认,对此,我们认为长虹的账务处理是真实合法的。在本次核查中,监管机构对此也未表示异议。
四川国贸和阆中家电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是被范德均举例证明四川长虹“造假””的单位。范德均在博客中表示,“长虹1998年年度报告载明四川国贸和阆中家电分别以7.94亿元和4.96亿元榜上有名。四川国贸开具给四川长虹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额一定不小,因为1998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针对长虹公司,四川国贸应收票据不可能达到7.94亿元。可以肯定四川国贸也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由长虹公司虚增加了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
对此,余晓称范德均不了解情况而臆测此事,“当时的经营环境下,企业的经营能力取决于融资能力而不是销售能力,作为销售人员,范德均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据余晓介绍,当时阆中融资环境相当宽松,以至该地的商家能够把生意做到全国去,绝不是仅仅把彩电买给当地。
从时任四川长虹销售部副部长(分管财务)的余晓(现任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总监)证词中进一步验证了范德均举报不假,余晓称“当时的经营环境下,企业的经营能力取决于融资能力而不是销售能力,作为销售人员,范德均应该很清楚这一点”,这不说明了四川国贸和阆中家电不是真实的购买方,而是融资方?
其他的一些说明也显示了长虹财务人员明知故犯,且看对10万商返机的亿元损失跑哪去了?
范德均在举报材料中称,“四川长虹1998年度彻底清理了历年的商业库存机10万余台,折合经济损失肯定会超过1亿。”
范德均博客记载了证监部门对此事的解释:四川长虹没有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而且对这些呆死烂账机器的处理符合当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这段说明确实难以让不懂财务的人接受。那么长虹如何解释此事?
四川长虹财务总监叶洪林说,我们不清楚商业库存机的概念是什么,与监管机构讨论后,我们就把它叫商返机。这部份大概有10多万台。
所谓商返机指在商家柜台上开包验机时发现问题或者出售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彩电,放在商家的仓库里,1998年前都由商家买单,厂家并不承担损失。98年后,销售环境起了变化,都由厂家买单。
据叶洪林介绍,商返机退回工厂后,厂家会把它解体,可利用的部分零件会重新投入生产,在财务科目中重新进入生产成本,然后再去销售。如电视机壳会被粉碎后,重新制作成新的电视机壳。另外有部分直接进入待处理损失,98年底的报表中可以看到。
“这样处理下,绝大部分商返机的损失就被消化了。范德均说我们从来没有披露10万台机器的损失,他是不了解我们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向监管部门解释时,获得了认可。”
那么,商返机的损失如何体现?
叶洪林说,商返机的损失肯定存在。比如商返机的损失是5千万元,那么在我生产成本中就增加了5千万,尽管没用一个单独会计科目列示出来,但在经营中已经体现。
四川长虹财务总监叶洪林应该清楚,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不是象他所说的,损失也不是进生产成本,而是要计提减值准备的,长虹事实隐瞒了10万商返机的损失,至少在信息披露上严重违规,销售退回的损失怎么可以进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