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政法委副书记为何也会遭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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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4日 08:08新京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314条
■ 第三只眼
据媒体报道,2005年,湖南永州江华县政法委原第一副书记徐茂军,遭逼供被迫写下受贿供述,并以受贿罪被判缓刑。此后,其不断申诉、上访,终于在2009年底,永州市中院宣告其无罪,但他至今未被组织上恢复名誉。
徐的冤案着实值得同情,但作为政法委副书记,却遭到下属的逼供,这不仅是徐个人的悲剧,更应深思体制的原因。
徐副书记的叙述中,总不会经意地显示出一分“黑色幽默”———办案人员“一点情面也不讲”,“从没想过,曾经的下属会将这些手段用在自己身上”……从“执法公正”的角度看,政法委副书记当然不能要求曾经的下属“讲情面”,然而这种“公正执法”,意味着人人都要被刑讯逼供才是“公正”,正是对正义的莫大嘲讽。作为政法委副书记,他大概对“这些手段”并不陌生,他只是没有想到他有一天也会成为这些“手段”的受害者而被冤枉入狱。
笔者不是想深责本案的受害者,而是想说:法治不完善的受害者不仅是底层民众,掌握公权力者亦不能幸免,人人都可能成为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的受害者。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里被殴打致死,却被官方认定为病死;云南警察杜培武遭到同行的野蛮审讯,屈打成招,承认杀人罪行……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宪法》中都划时代地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反对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这正是源于当年的立法者大都亲身遭遇过“逼供信”的苦难,他们决心以法治结束这一切,使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的指控时都能自我辩护、赢得自己的正义。同样,面对政法委副书记的冤案,官员们应该反思如何切实保障中国法治的实现。
免于刑讯逼供、获得律师辩护等正当诉讼权利,并不是什么法治奢侈品,实现法治,不仅是施惠于公众,也是保护为政者自己的合法权利。
□沈彬(法律工作者)原题:法治不彰,副书记也会遭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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