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钞员枪杀储户,另一部分责任必须追究(南方都市报 20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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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钞员枪杀储户,另一部分责任必须追究
2007-04-12 09:46:1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社论
这两天最受争议的新闻,就是沈阳押钞员枪杀储户事件。随着事件的演进,出现了多方说法。多数人都认为,持枪者如此轻率地杀人,肯定不对。这是一个最基本、最直觉的判断。当然,这个判断不是针对责任,也不是在给押钞员判罪:如果押钞员持枪是必要的,如果他们时刻处于紧张的防御状态,那么偶尔出手失误的情况也是有可能的,这与因枪而骄、恶意杀人完全不同。有人无辜死去自然是悲剧,但是要认真追究责任,还需要更完整的现场还原,需要更缜密的分析理辩。
只是,在法院还未判决、舆论也未妄下结论的时候,押钞员们已经出来帮同行推卸责任了:工作压力大,必须保证运钞车和金融单位绝对安全,有些无心的干扰和真正的威胁很难区分……本来此案有很强的个案性质,毕竟发生口角的情况不是很多,毕竟开枪的人和起争执的人是两个人,他们之间可能有误会,而且,或许那个开枪的人有些特殊情况——但是,押钞员们的辩解发言,让这讨论不得不扩展为对押运行业权限及责任的质疑。
如果按照押钞员的说法,开枪者只应该负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那么,另外一部分责任该由谁来负呢?难道是死者?虽然死者干扰运钞工作,但据目前信息来看,他并没有抢劫动机,或者可以被误会为将要抢劫的举动。所以,无论如何,死者都是无辜的。如果我们认为押钞员之所以开枪,其中包含了判断失误的成分,那么这判断失误就是可以原谅的吗?谁来为这判断失误负责呢?
我们其实完全可以理解,押钞员必须持枪,并且在危机时刻拥有开枪的权力。只是,他们在何时、何种情形下可以开枪,这个权限必须有清楚的限制。目前我们看到的相关条例中,只规定:守运目标、押运物品、押运人员、押运人员所携带的枪支弹药,这四种目标中的一种受到暴力威胁的时候,可以开枪。应该说这个规定非常宽泛,怎样才算受到威胁?这个具体的判定标准恐怕只存在于押运人员的感觉和经验中。虽然我们承认押运行业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预料,但是目前的规定还是明显有失精准。如果法律规定未能详明,相关职业培训是否足够充分,职业纪律是否足够严格?在这些追问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另一半责任人。
押钞员压力大、精神紧张,这说法也可以成立,但如果这是事实,那就必须有充分的心理辅导,以避免押钞员因此误判,伤及无辜。开枪经常造成不可逆的后果,事后的法律追究固然可以约束押运队员的行为,但毕竟无法挽回已经发生的悲剧,因此事前的预防工作就非常必要、非常重要。这种事前预防,包括前面所说的规章学习、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同样也应该包括基本的价值引导、理念提升。
为同行辩解的押钞员强调,他们的工作被要求保证运钞车和金融单位的“绝对安全”,这个要求为他们的工作设置了最严格的标准。他们的这个工作标准,这种“绝对安全”的意识,当然是他们的组织为他们设定、灌输的。可以看出来,这种灌输是有效果的。那么,他们的组织有没有以同样的力度向他们强调,在钱与物的“绝对安全”之前,更为重要的是人的绝对安全?一条被妄杀的生命,是多少钱都买不回来的,是多少金融单位都挽救不了的。人命的价值永远排在所有价值之上,这基本的、普世的观念,难道独独不适用于押运行业?在这个手中持枪、格外有杀伤力的行业,难道不是更应该强调人命关天、不容妄杀?
昨天,开枪人所在的单位沈阳金融护卫中心向家属致歉。让人失望的是,他们没有对自己的行业行为作出反省,没有谈及责任,他们只是表示,等待将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处理。我们相信,对这个具体案例,法律会给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明白,这个具体案例或许不足以证明沈阳金融护卫中心或者整个押运行业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无辜群众的死,其责任必须追究。要么是开枪者负全责,要么是开枪者与他所在的单位共同负责,要么是开枪者、所在单位和法规确实的国家共同负责。总之绝对不能因为所谓的复杂性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押钞员开枪,难免有一两回失误,这是没办法的事,我们只能容忍地配合、恐惧地躲避,死了只能认倒霉。在所有复杂性之上有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一个人无辜地死了,一定是有什么东西出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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