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东部为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4:02:12
2010年06月03日14:37财新网我要评论(9)
字号:T|T
[导读]东部地区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低于1.5%,西部地区不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青岛、重庆已率先执行新的预征率,青岛由1%调至2%。
【财新网】(记者 王晶 3日发自北京)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6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向上税务总局汇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日前,青岛、重庆已率先执行新的预征率。青岛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关于普通住宅标准,青岛市的政策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另外,青岛市还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上述政策,青岛市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
另外,重庆市从2010年5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
国税总局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但是,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税总局规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东部为2% 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国税总局土地增值税通知引发股市泡沫之争 国税总局土地增值税通知引发股市泡沫之争 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 遏制拿地冲动 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 遏制拿地冲动 国税总局再掀土地增值税征管风暴 楼市调控加码 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 房企或少缴1800亿 税务总局要求研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房价挂钩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 国税总局欲征收20%房产交易增值税 十大城市先行 国税总局欲征收20%房产交易增值税 十大城市先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黄地税〔2010〕82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八个细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政越来越严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八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