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_农业开发_财政专题_肥西县财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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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科技示范推广。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生态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
(三)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和推广,以及农民的培训、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选定开发项目区域、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其深度要达到或接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包括项目背景(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筹资方案及经济效益分析、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背景、资源条 件和利用程度、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建设地(场)址、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项目工艺流程图、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销售预测和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和有偿资金的还款计划及担保措施。
(三)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包括示范意义、建设地点、示范规模、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示范推广的主要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及辐射带动面积、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
第七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需报市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我县农业开发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择优申报。
第九条 各乡镇和部门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当地干群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具体为:
(一)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开发治理的地块要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受益群众面广,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1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500亩。并且得到项目区农民的支持和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本地区农业主导产业,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流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三)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为主,具有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
3000亩。
第十条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应按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申请及乡镇申请报告,以及乡镇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评审意见。
(二)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准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证明材料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 各乡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首先进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库。县办在对项目库内的项目严格审查后,提请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同意,择优申报,于每年10月底前一式5份报省、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规定的建设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乡镇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变更情况报告,由县办根据变更工程量和资金量大小逐级申报或审批。项目单位必须在接到上级批复方能组织实施。具体调整量占资金总量40%以上的,上报省审核批准。30%—40%的,报市办审核批准。10%以下县办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报账制。对各单项工程实行现场设计、规范施工,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的施工实行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各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十五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市报送上一年度省级地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和资金财务决算表。乡镇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向县办报送工程实施进度情况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十六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自验后,申请项目批准单位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 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立项及计划批复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效益情况;工程运管情况。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实行自下而上验收。乡镇开发办或项目单位在所有工程完工后须全面自查,并报请县办验收,县办自查验收后申请上级验收。市办进行全面验收,省局重点抽验。
第十九条 省、市验收时,县级项目执行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效益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三)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按国家竣工项目统计表填)。
第二十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查验收后,要按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做出综合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酌量调减投资,对承包施工单位有过错,导致不合格工程,除对施工工程单位按合同处罚外,应考虑以后对竞争招标工程打扣信誉分。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十二条  以上制度自制定即日起执行,希各乡镇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