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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计生法庭”是个啥东西?
时间:2010/05/25 出处:南方网
2010年4月28日南方日报《电白设“计生法庭”,欲破“执法犯法”》一文是个正面报道,“计生法庭”被认为是有法必依、文明执法的产物。果真如此吗?
去年8月3日,计生巡回法庭在电白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成立,庭长由电白县法院的陈小玲担任,几位成员分别来自县法院和县计生局。
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计生局的人有资格成为法庭(哪怕是执行庭)组成人员吗?这种事居然成为正面报道的对象,是不是世道变了?我到网上一查,发现这居然还是普遍现象,似乎全国各地都有,只是有的不叫“计生法庭”,而叫“计划生育巡回法庭”或“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执行室”。令人吃惊的是,这些报道几乎都是正面报道。
本人早在1995年所做的一个调查报告中就批判过这种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做法:“法院在各重要行政机关都设立了行政法规执行室,也有叫巡回法庭或行政执行法庭的。B县就设有这样的行政执行法庭十多个。这些法庭名义上属于法院,由法院审判人员兼任庭长,但工作人员都是行政机关的,完全秉行政机关领导的意旨办事。这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比法官差,有的人没有合法依据也执行,有的人执行方法粗暴,有的在被执行人不在场时执行,有的执行时不制作财产清单,有的甚至故意毁坏被执行人的财产。他们的行为却套着法院的外衣,使被执行人无法就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提起行政诉讼。我曾经问B县行政庭庭长:这种行政执行法庭最高法院不是明令取缔吗?他说最高法院是要求取缔,但既然法院和行政机关都从中获益,要取缔就非常困难,实际上不但没有取缔,而是越来越多,前年是两个,去年是五个,今年发展到十多个了。我问法院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他说,第一是这些人干的是依法该法院干的活,却不从法院的每年40万元财政拨款里发工资;第二是这些执行法庭每年都给法院交一笔执行费。”(杨支柱:《中国大陆基层法院的观察与思考》,东京《中国研究》1997年第3期)
甚至有人把这种做法编进了考试题,譬如网上可搜索到一份《2001年公共管理硕士(MPA)联考行政学样题》,第六题的答案就是“湖南省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联合成立行政法规执行室的上述做法,是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一的典型做法,这种做法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助长了行政机关的任意行政,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想不到15年过去了,这种践踏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的做法居然粉墨登场,成了正面报道的对象。我怀疑,是不是最高法院的态度改变了呢?因为中国特色的法治,通常是“县官不如现管”,法律不时声称“根据宪法”而改变宪法,最高法院不时声称“解释法律”而修改、补充法律。但查找的结果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第19条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看来最高法院仍然坚持,法院应由行政法官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对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追加了听证程序。我也没找到任何最高法院关于计生行政可以例外的说法。看来是基于“基本国策”的压力,最高法院让法治原则让步了,对于遍地开花的“计生法庭”视而不见,又当了一回鸵鸟。
如今中国大陆人都喜欢谈素质,计生委大讲“提高人口素质”,教育部大讲“素质教育”那么会不会由于计生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不用法官监督也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了呢?但是从报道中陈小玲法官的言论来看,是法官的素质因为与行政机关联合组成法庭而降低了。
电白县计生巡回法庭庭长陈小玲透露:“我们正打算起诉一个‘顽固’的计生对象,他有很多钱却死活不愿意交社会抚养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判他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话给人的印象,是经过一再说服教育仍不交“社会抚养费”就得坐牢,刑期可能长达3年,而且似乎她就可以给人判刑。她就不怕吓着了“超生”父母,即使借高利贷、偷盗或者卖儿卖女也得把“社会抚养费”交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样金额巨大的处罚,穷人即使是倾家荡产,也是交不起的。
那么法律真的规定了不交社会抚养费就得坐牢吗?不要说无钱可交的,就是有钱不交的,通常也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有钱不交只有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构成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都涉及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道理很简单,法院如果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凭什么断定他是有钱不交而不是无钱可交?法院如果查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没有对这些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那是你法院放任他转移财产,怎么能构成情节严重?
又中国法上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不同于英国法上的蔑视法庭罪,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岂是陈小玲法官个人说判就判的?
马明(化名)夫妇也是旦场镇的“计划生育名人”,因为拒缴1.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他被依法拘留了15天,但15天后,他还是不愿意交,“都关了我15天了,我就是不交,看能把我怎么着?”但当法庭又要拘留他夫人时,他赶紧还是把钱交了。
如果是马明个人藏匿财产,为什么威胁要抓她夫人?如果他们夫妻一起藏匿财产,为什么当初只抓马明、不抓他夫人?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发现他的财产前,法官怎么知道他藏匿了财产?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确实有必要适用一些司法强制手段,但这些措施只能用于事后追惩,包括对于破坏法庭秩序者立即予以惩戒。如果司法强制措施可用于获取证据,这跟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
自己没本事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抓人,抓了人还不管用,就威胁要抓人家属,管他是砸锅卖铁还是卖儿卖女,反正只要能把钱搞到手。这就是文明执法么?温州鹿城区计生局戴副局长说,“超生”者是“砧板上的肉”,“想怎么剁就怎么剁”,又一次得到了验证。广东普宁抓了公婆逼儿媳“自愿”结扎,其威力也无非来自株连。好在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没规定生二胎后要强制结扎,否则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类似普宁抓了公婆逼儿媳“自愿”结扎的事,陈小玲法官一样干得出来。看来“计生法庭”跟十五年前的“行政法规执行室”或“行政执行法庭”如果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如今的“计生法庭”要更嚣张,这大概是因为握有“基本国策”这一尚方宝剑的缘故。
陈小玲庭长说,法庭成立以来,已经强制执行了280多宗案件。
从2009年8月3日计生法庭成立到2010年4月27日报纸定稿,不到9个月时间,扣除周六、周日和“十一”、“春节”,再加上不可避免得病假、事假、开会,真正用于办案的时间有140天就不错了。平均每天两个案件。又计生案件执行金额较大而且收费存在巨大的弹性(三到六倍),很少有被执行人不提出异议的。几乎每个案件都需要送达执行通知、收到异议后举行听证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或直接强制执行,每天两个案件如何可能?“计生法庭”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本身,就证明它在违法操作充当计生局的打手,而不是什么文明执法。
想必又有人会说,如果所有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案件都这样依法定程序执行的话,恐怕得把法院行政庭和执行庭的全部人力都抽调到“计生法庭”才行,那么行政诉讼还要不要审理?民事案件还要不要执行?除计生局外其他几十个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还要不要执行?我承认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并不能成为有法不依把法院变成行政机关打手的理由。如果法庭本身就有法不依,怎么可能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怎么可能建设法治国家?一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居然要占用半个法院的人力,即使不能证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是极其不得人心的恶法,至少也说明该法律的实施成本过高、相应的社会关系不适合由法律来调整。
(原载香港《长城月报》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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